Re: 擦撞事件簿!!
不好意思...
看到這樣的案件就想討論一下...
因為這是個很好的例子...
我提供些自己的見解...
我最喜歡法律案例囉...
呵呵...
: 我們在快車道最內道要轉換右邊線道時與後方來車發生小擦撞
: 我們右前車門有擦傷 對方是左前方保險桿有擦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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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是不大的小擦撞~
且速度應該不快~判斷兩車間距應該還滿近的~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爭道)第五款
(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必須她們前面也有一輛車很近,正確的間距我忘了~
如果前面有台車,間距也在範圍內,那麼這樣算是雅文這邊違規比例大~
只不過這樣的間距插入應該不會發生車禍,因為應該很難插隊進去~
第九款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不知道當刻仁宗所開的路不知道車道數是不是偶數~
如果是偶數,那麼的確要先讓右方車先走~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第三款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
入原行路線。)
通常這個很難認定~
因為這個案例車禍的損失很小,很難從損失來判定超車時是否有保持適當間隔~
因為很有可能~當仁宗已打右方向燈,判斷距離OK,方向盤也轉了~
而對方駕駛不讓或不注意又加速~
那麼當然會撞上~
所以難判定~
: 我坐在駕駛座副座 由於我沒看到對方車的關係
: 我的態度很軟 也傾向跟對方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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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車當然要軟一下,不過也要順便報警,因為不報警,有些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
先不要私下和解,尤其有受傷時~
: 對方沒帶駕照那警察也不管 (後來叫她女兒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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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第3款,罰300至600元~
不過通常警察是不會開這條的,通常是開無照駕駛,有關係當然就不會開囉~
所以就算舉證這條,其實也不痛不癢...
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不變更登記、駕照遺毀、未攜)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
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三、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 還跟她們說 是我們錯叫她們不用擔心
: 警察就跟我們說 希望我們和解
: 不要叫交警 因為交警來雙方都會先接到一張妨礙交通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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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妨礙交通顧名思義就是當地交通因這場車禍受阻~
因此平時車上要準備的東西至少要有兩樣或者找店家借~
噴漆或可劃記號的粉筆,在柏油路上畫上兩台車相撞的位置~
照相機,拍攝車體的各項角度~至少一台車的八個方向都要有,越詳細越好~
然後在交警來之前~就可把車體移開~
至於對方要不要移那是他的事~
因為已經把交警要做的事已經做了一部分~
移車之後,順便找目擊證人,增強自己的合理~
所以就不用怕被開單囉~
有時警察會唬不懂法律的我們~
警察應該是開下列這一條~
第五十九條 (駕車時故障未依規定處理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
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
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後來回家後 仁宗她們就請朋友打電話過去問她們要不要和解
: 她們態度還很差 第一個打電話過去的人還被罵
: 第二個打過去的人說 他也不是肇事者 叫她們不要太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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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叫我打才對,哈哈~
我最看不慣車上有貼立法院通行證~
且立法院通行證不是在台北才有用嗎~
在台北開這張停車証的人通常都要小心開~
因為耍特權可是會被踢到爆~
哈哈~
: 車子的第三人責任險真的很好用 在車禍時會幫你理賠對方車子受損的部份
: 如果遇到這種想要獅子大開口的 你甚至完全不用出面
: 保險公司會幫你全權處理 包括警察局的銷案部分都會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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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責任險現在為強制險~
另外仁宗與雅文在這個案件中~
有幾個很好的點~
第一不要因為麻煩就不報警,因為報警才能保障權利~
第二不要隨意私下和解,尤其有受傷之時~
第三理直氣壯,我們不吃人,也不要讓別人來吃我們~
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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