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解答] 1001012面訪案件實務見解補充-2

看板NCCUlawserve作者 (Paul)時間12年前 (2011/10/19 22:34), 編輯推噓3(304)
留言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律師學長 & 大家: 仔細一看,我上次真的出了個紕漏!! 但還是想確定一下 我們上次的問題是否是「刑法第62條的最高法院的解釋」 也就是關於自首減刑與否是否是事實審的權限/可否以違背法令上訴? 我上次那篇感覺有些偏第57條科刑標準了...>//< 關於前文第一篇判決,我把他之前的查了一下 大致是「余智維」殺人,一開始判死刑 第一次到最高法院時,被以未詳加說明判刑理由及不減理由等撤銷原判(100台上1804) 第二次高院改判無期徒刑,理由就如同前文所載的第二項理由 ============ 剛剛我用學長在回weilun034的文中的方法也找了一下 又找到一篇應該比較合適的 再分享一下 (抱歉又傷大家眼睛了XDD)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一號 上 訴 人 陳啟忠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 ○○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七號 ,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 三六、一九五七四號),提起上訴,並經原審依職權逕送本院審 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 且伊於犯罪後已向警方自首,並請求歐某家 屬諒解,表示願彌補自己過錯。原判決既認定伊所為符合刑法第 六十二條自首之要件,竟未依該規定減輕其刑,顯有違誤云云。 惟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時,已改採「自首得減主義」, 將第六十二條關於自首減刑規定,由舊法之「減輕其刑」,修正 為「得減輕其刑」,而賦予法院得視個案具體情況自由裁量是否 減輕其刑,並非必須一律減輕其刑。原判決已就上訴人犯罪情節 及其自首之動機詳加審究,並說明何以認為不宜適用上述規定減 刑之理由綦詳。上訴意旨仍執其在原審之同一辯解,就原判決已 明確論斷詳細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有理由, 應予駁回。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227.62 ※ 編輯: boran 來自: 111.240.227.62 (10/19 22:36)

10/19 22:56, , 1F
這才是針對我們討論的問題!~sehr gut!
10/19 22:56, 1F

10/19 23:30, , 2F
Danke!! (不會德文 請了google大神幫忙XD)
10/19 23:30, 2F

10/20 01:16, , 3F
所以依照你這篇的見解,那個老爸弄了半天恐是白忙!
10/20 01:16, 3F

10/20 16:55, , 4F
如果爸爸與當事人可以以警用電話通聯記錄說是偽證
10/20 16:55, 4F

10/20 16:55, , 5F
進而達到「更審」(?)的目的 或許刑度又可能改變 但是
10/20 16:55, 5F

10/20 16:57, , 6F
原判無期徒刑,要顛覆性翻轉 感覺困難..也無從強制~!
10/20 16:57, 6F

10/21 00:25, , 7F
推推~
10/21 00:25, 7F
文章代碼(AID): #1Edk02tf (NCCUlawserve)
文章代碼(AID): #1Edk02tf (NCCUlawser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