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解答] 1001012面訪案件實務見解補充-2
律師學長 & 大家:
仔細一看,我上次真的出了個紕漏!!
但還是想確定一下 我們上次的問題是否是「刑法第62條的最高法院的解釋」
也就是關於自首減刑與否是否是事實審的權限/可否以違背法令上訴?
我上次那篇感覺有些偏第57條科刑標準了...>//<
關於前文第一篇判決,我把他之前的查了一下
大致是「余智維」殺人,一開始判死刑
第一次到最高法院時,被以未詳加說明判刑理由及不減理由等撤銷原判(100台上1804)
第二次高院改判無期徒刑,理由就如同前文所載的第二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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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我用學長在回weilun034的文中的方法也找了一下
又找到一篇應該比較合適的
再分享一下 (抱歉又傷大家眼睛了XDD)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一號
上 訴 人 陳啟忠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
○○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七號
,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
三六、一九五七四號),提起上訴,並經原審依職權逕送本院審
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
且伊於犯罪後已向警方自首,並請求歐某家
屬諒解,表示願彌補自己過錯。原判決既認定伊所為符合刑法第
六十二條自首之要件,竟未依該規定減輕其刑,顯有違誤云云。
惟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時,已改採「自首得減主義」,
將第六十二條關於自首減刑規定,由舊法之「減輕其刑」,修正
為「得減輕其刑」,而賦予法院得視個案具體情況自由裁量是否
減輕其刑,並非必須一律減輕其刑。原判決已就上訴人犯罪情節
及其自首之動機詳加審究,並說明何以認為不宜適用上述規定減
刑之理由綦詳。上訴意旨仍執其在原審之同一辯解,就原判決已
明確論斷詳細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有理由,
應予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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