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1001012面訪案件實務見解補充-2
10/12有另一查找資料的補充
是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
以「符合自首的情況下,事實審未予減刑,而認為違法」進而上訴第三審?
找到兩個最近的最高法院判決
節錄剪貼如下:
(1) http://ppt.cc/UCQv
(2) http://ppt.cc/;H~8
====================================================================
(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七○號
上 訴 人 余智維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故意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
○○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
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
○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
(三)、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非預謀犯罪,已
有悔悟並獲被害人家屬之諒解,且符合自首要件等情,然卻處以
無期徒刑之重刑,量刑有違比例及平等原則云云。惟按:(一)、證
據之憑信力如何,事實審法院依自由心證之原則,本有斟酌取捨
之權,苟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不得任意指為違
法。原判決對於上訴人與胡○琳二人有強盜殺害被害人之共同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就相關之犯罪證據,已盡其調查之能事
,而其論處罪刑,復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敘
亦與卷內證據資料悉相符合,其證據之取捨與證據證明力判斷職
權之行使,均無違背證據法則與實定法則。核無上訴意旨所指判
決理由矛盾等違法情形。(二)、法定刑期內之量刑,原屬事實審法
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判決業已敘明其於量刑時審酌刑法第
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之情形,於法定刑範圍內量處上訴人無期徒刑
,既無濫用量刑權限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
==================================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二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西村壯史
選任辯護人 李 進 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一○○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
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
二五一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
(二)、
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已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而未逾
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
致人於死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審如何依據前揭規定,就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審酌
被告之一切情狀,爰維持第一審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之規
定減輕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已詳為說明(見原判決
第五頁第二十九行至第六頁第六行)。此乃事實審法院職權之適
法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又刑法第
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
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是否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
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亦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
項。被告上訴意旨關於前揭部分所為指陳,係以自己之說詞,任
意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58.110
推
10/17 21:01, , 1F
10/17 21:01, 1F
→
10/17 22:32, , 2F
10/17 22:32, 2F
推
10/17 23:20, , 3F
10/17 23:20, 3F
推
10/18 21:19, , 4F
10/18 21:19, 4F
→
10/18 21:19, , 5F
10/18 21:19, 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