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站面交的法律責任
※ [本文轉錄自 iraq1986 信箱]
作者: d8888 (Don)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捷運站面交網拍 小心罰1500元
時間: Mon Oct 6 12:58:05 2008
※ 引述《willyt (T-Yak [Farewell~])》之銘言:
: 沒八卦,要噓就噓吧
: 高雄臺北都一樣。
: 台北國跟高雄國都是使用同一套大眾捷運法
: 面交基本上不要太誇張應該是不會有事啦,
: 不要有什麼稽查人員在旁邊你還在面交就不給他面子了…
: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50條,
: 第 50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 以下罰鍰:
: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
: 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
: 所。
: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 他商業行為。
: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
: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
: 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 。
: 那個「其他商業行為」是可以很廣義解釋的,當然也包括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面交。
: trtc講的是第十條。
: 然後的確有網友在龍山寺站面交被開單過。
我這樣解釋行不行:
在網路上買家下單的一瞬間
賣方的東西就已經屬於買方
而買方的錢就已經屬於賣方
所以在捷運站面交
只是把已經屬於買方的貨品交給買方
和已經是賣方財產的錢交給賣方
所以並沒有買賣行為
或至少買賣行為在捷運站沒有發生
請強者大大解答一下,這種說法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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