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輔]詹鎮榮老師行政法課輔概念澄清
※ 引述《bulestar (bulestar)》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CCU10_LawA 看板 #1FZIpuhR ]
: 作者: bulestar (bulestar) 看板: NCCU10_LawA
: 標題: [課輔]詹鎮榮老師行政法課輔概念澄清
: 時間: Tue Apr 17 16:42:29 2012
: 學弟妹好,
: 課輔有上到一個概念要跟大家更正一下
: 在多階段行政處分那邊
: 在課輔時我說:
: 之前有提到行政法院83年3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符合例外情形對前階段行為救濟
: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319號判例回歸原則顯名主意
: 不過老師認為83年的見解原則仍是顯名主義,只是例外對前階段
: 所以後面91年的見解並沒有「回歸」,而只是重申而已,83年決議現仍有適用
: 幫大家整理一下:
: 考期中考時請照老師的見解,用83年決議解答即可,不需再特別提91年見解
: 91年那個見解用在以後階段行為救濟 但法院仍可審查前階段的行為。
: 不好意思,再請大家注意一下了~
: 有問題可以再寄信問我99651009@nccu.edu.tw
最後,上星期有教到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的問題,
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老師是贊成反面理論的
上星期沒有說清楚 這邊補充一下
期中考請以老師上課所教為主,課輔只是幫大家多補充一些東西而已
以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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