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課輔]詹鎮榮老師行政法課輔概念澄清

看板NCCU10_LawB作者 (bulestar)時間12年前 (2012/04/17 16:43),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 [本文轉錄自 NCCU10_LawA 看板 #1FZIpuhR ] 作者: bulestar (bulestar) 看板: NCCU10_LawA 標題: [課輔]詹鎮榮老師行政法課輔概念澄清 時間: Tue Apr 17 16:42:29 2012 學弟妹好, 課輔有上到一個概念要跟大家更正一下 在多階段行政處分那邊 在課輔時我說: 之前有提到行政法院83年3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符合例外情形對前階段行為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319號判例回歸原則顯名主意 不過老師認為83年的見解原則仍是顯名主義,只是例外對前階段 所以後面91年的見解並沒有「回歸」,而只是重申而已,83年決議現仍有適用 幫大家整理一下: 考期中考時請照老師的見解,用83年決議解答即可,不需再特別提91年見解 91年那個見解用在以後階段行為救濟 但法院仍可審查前階段的行為。 不好意思,再請大家注意一下了~ 有問題可以再寄信問我99651009@nccu.edu.tw 以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50.8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ulestar (140.119.50.81), 時間: 04/17/2012 16:43:29
文章代碼(AID): #1FZIqpHS (NCCU10_LawB)
文章代碼(AID): #1FZIqpHS (NCCU10_Law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