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課輔
各位學弟妹你們好 以下幾件事情報告
1.期末前的三次課輔時間與地點:
(1)5/25早上10:00~12:00 研究419
(2)6/1早上10:00~12:00 研究419
(3)6/8早上10:00~12:00 研究419
2.6月1日為作業講解 請學弟妹於當天繳交作業
一、
甲將自己所有價值一千萬元之土地一宗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以擔保甲日後向乙陸續
借款之債務,約定本金最高限額為五百萬元,擔保範圍為借款及其利息(約定利率未逾周
年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並均經登記完畢。嗣甲先後向乙借款四百八十萬元、二十萬元
,期清償期均為90年9月30日。繼乙將該後筆二十萬元債權讓與丙,是時該四百八十萬元
之借款已有利息十萬元未清償。其後甲因欠丁債務三十萬未還,經丁取得執行名義,遂聲
請對甲之上述土地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乃於90年10月2日將該地予以查封。然甲仍於同月5
日向乙借得十五萬元,其清償期為91年4月4日。請附理由說明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總金額為何?
二、甲向乙銀行貸款新台幣六百萬元,應乙之要求,甲商請丙提供丙所有之A屋為乙設定
同額抵押權(A屋價值逾千萬元,且未曾設有擔保),並央求庚、辛出面為連帶保證人。
嗣甲無力返還,乙拍賣A屋獲得全部清償。問:
(一)丙請求甲支付六百萬元,有何依據?
(二)丙向庚、辛各請求二百萬元,有無理由?
(三)如乙執行庚之財產而獲清償,庚在法律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三、試就下列一系列事實所組成之各種不同組合,解答後列各問題:
1甲有建築用地
2甲向乙借款而將該建地設定抵押權於乙
3甲在建地上建築房屋
4甲在建地上設定地上權於丙
5丙取得地上權之後,在該建地上建造房屋
(一) 在1、2、3依序組合下,屆清償期,甲未清償,乙實行抵押權,無人應買,乙應
如
何主張權利?
(二) 在1、3、2依序組合下,屆清償期,甲未清償,乙實行抵押權時,將發生何種問
題
?
(三) 在1、2、4、5依序組合下,屆清償期,甲未清償,乙實行抵押權時,無人應買,
乙應如何主張權利?
四、甲將所有房屋一棟同基地設定抵押權給乙,擔保乙對甲之債權,設定登記後,甲在該
房屋上加蓋違建房屋一層,嗣因甲遲不清償債務,由乙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問此際可否
將該加蓋之ㄧ層房屋併予拍賣?
3.對期中考成績有問題者 我會於5/25課輔時帶考卷過去 到時再討論
以上 課輔學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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