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課輔
學弟妹你們好:
以下是1/6上課輔時要用的題目,非作業,不用繳交。
一、甲、乙共有二層樓房一棟,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雙方約定一樓部分由甲管理使用,
二樓部分則由乙管理使用,未定分管期限。後甲將一樓部分出租予丙開設商店,乙見甲獲
高額租金,要求改定分管範圍,甲拒絕。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乙得否隨時終止分管契約?
(二)分管契約存續中,乙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請求將一樓部分分歸其取得,法院應如
何判決?
二、甲原始起造萬象大廈,並出售該大廈內A屋予乙。甲與乙及其他買受人之買賣契約第
六條均約定:「屋頂突出物有獨立產權,不在買受人訂購範圍內,屋頂突出物之使用收益
權屬於甲,且所定公共設備未包括屋頂突出物。」又該買賣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一切
規定對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之受讓人與繼承人,具同等效力。
後丙自乙買受A屋,並登記為A屋所有權人,丙依民法第767、821條,起訴請求甲將屋頂突
出物返還與己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並提出平面圖、土地登記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部謄本
、照片等證據,證明屋頂突出物,為其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所共有之共同使用部分。甲則以
丙應受買賣契約第六條之拘束等語,資為抗辯。
問:該買賣契約第6條及22條約定之法律性質為何?
三、甲乙共同出資買受A地,並共同受讓該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為分管之約定。後
乙未經甲同意,占用A地某特定部分設置倉庫供自己使用,並將A地其餘部分全部出租且交
付予丙,問:關於A地,甲對於乙、丙二人,分別得為如何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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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4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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