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課輔

看板NCCU07_LawC作者 (KIM)時間15年前 (2009/01/03 22: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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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妹你們好: 以下是1/6上課輔時要用的題目,非作業,不用繳交。 一、甲、乙共有二層樓房一棟,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雙方約定一樓部分由甲管理使用, 二樓部分則由乙管理使用,未定分管期限。後甲將一樓部分出租予丙開設商店,乙見甲獲 高額租金,要求改定分管範圍,甲拒絕。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乙得否隨時終止分管契約? (二)分管契約存續中,乙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請求將一樓部分分歸其取得,法院應如 何判決? 二、甲原始起造萬象大廈,並出售該大廈內A屋予乙。甲與乙及其他買受人之買賣契約第 六條均約定:「屋頂突出物有獨立產權,不在買受人訂購範圍內,屋頂突出物之使用收益 權屬於甲,且所定公共設備未包括屋頂突出物。」又該買賣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一切 規定對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之受讓人與繼承人,具同等效力。 後丙自乙買受A屋,並登記為A屋所有權人,丙依民法第767、821條,起訴請求甲將屋頂突 出物返還與己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並提出平面圖、土地登記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部謄本 、照片等證據,證明屋頂突出物,為其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所共有之共同使用部分。甲則以 丙應受買賣契約第六條之拘束等語,資為抗辯。 問:該買賣契約第6條及22條約定之法律性質為何? 三、甲乙共同出資買受A地,並共同受讓該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為分管之約定。後 乙未經甲同意,占用A地某特定部分設置倉庫供自己使用,並將A地其餘部分全部出租且交 付予丙,問:關於A地,甲對於乙、丙二人,分別得為如何之請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9.116
文章代碼(AID): #19NtIpZk (NCCU07_La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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