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課輔
學弟妹們,你們好!要上最後一次物權課輔囉!
時間:6月12日星期四 晚上6點30分
地點:綜院205
一、
甲將自有時值一千萬元之土地一宗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以擔保甲日後向乙陸續借款
之債務,約定本金最高限額為五百萬元,擔保範圍為借款及其利息(約定利率未逾周年百
分之二十)、違約金,並經登記完畢。甲先後向乙借款四百八十萬元、二十萬元,其清償
期均為九十年九月三十日。繼乙將該筆二十萬元之債權讓予丙,是時四百八十萬元之借款
已有利息十萬元未清償。其後甲因欠丁債務三十萬元未還,經丁取得執行名義,遂聲請對
甲之上述土地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乃於九十年十月二日將該地予以查封。然甲仍於同月五
日向乙借得十五萬元,其清償期為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請附具理由說明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何,及其擔保總金額為若干?
二、
甲向乙銀行貸款新台幣六百萬元,應乙之要求,甲商請丙提供丙所有之A屋為以設定同額
的抵押權(A屋價值逾千萬元,且未曾設有擔保),並央求庚、辛出面為連帶保證人。嗣
後甲無力返還,乙拍買A屋獲得全部清償。
問:1.丙請求甲支付六百萬元有何依據?
2.丙向庚、辛各請求支付二百萬元,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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