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課輔
學弟妹們,下面是這學期作業的題目,大家一定都要寫好,在下次的課輔時間(5/29星期
四晚上六點半在綜院205教室)帶來交給我哦,不能來的學弟妹,也一定要記得請其他同
學轉交,作業會列入你們的平常成績,所以大家一定都要交哦!
一、 甲將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銀行乙供借款擔保用,其後再出租予丙,丙因使用
需要獲甲同意,在土地上興建違章廠房一棟,嗣因甲無力清償借款,乙聲請拍賣抵押物,
乙於實行抵押權時,甲依自丙受讓該廠房之事實上處分權,問:乙得否請求將該廠房連同
土地併付拍賣?
二、 甲乙共有三百坪土地一宗以及鑽石一顆,應有部分均各為二分之一,甲因對丙借款
,為擔保該債務之清償,甲丙約定甲將上述土地靠路邊之一百五十坪設定抵押權於丙,鑽
石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設定質權於丙,請附理由說明設定抵押權之約定是否有效?丙如何
能取得質權?丙就設定質權之約定有何權利可得主張?
三、 甲乙其所有之房屋設定抵押權予銀行,向銀行借款,並以該房屋為標的物投保火災
保險,指定甲為被保險人,某日因鄰居乙之過失,該甲所有之房屋化為灰燼。請問:
(一) 銀行之債權是否還有擔保物權?
(二) 保險人、乙應如何清償?
四、 甲有A地,為建築房屋向乙購買毗鄰之B地,價金一千萬元,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即開始建築跨連A地及B地之房屋,問如五年後,地政機關以B地實為丙所有,其登記為
乙所有係屬錯誤為由,撤銷相關之登記,並將B地改登記丙所有。乙在出售B地時,不知B
地非其所有。登記後被撤銷之危險應由何人承擔?甲得否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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