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關於高富X一詞已回收

看板NBA作者 (n(N))時間10年前 (2013/11/20 18:16), 編輯推噓17(1705)
留言22則, 1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7 (看更多)
※ 引述《chanon (好啦 可以叫卡儂)》之銘言: : 剛有事去忙所以不在線上,未能即時回文很抱歉。 : 先說一下當初公告這個字的來由 : ---------------------------------- : 「奸」字一詞已有法院過往判例,且乃屬負面單字。 : 單就此案例來說,已有許多板友向板主反應這個問題,畢竟這個稱號本來就是負面用語, : 既然有板友反應,板主就是按照板規處理。 : 至於文章中說的 : 草莓、盧一球、輸豪、豪繩降臨、軟豆、假奶、包皮、覽叫亂抖 : 娘BOOO、鬼禿、詹禿、金身、gasoft : 除了Live文從寬認定之外,大概假奶、包皮、覽叫亂抖、鬼禿、詹禿我應該有用板規 : 惡意攻擊的部份處理過吧。 : 屬於客觀用詞(針對球賽之內容)之戲謔,如金身、盧一球、麵包...等等,板規本來 : 就沒有處分的規範,板規乃著重在「對人」的戲謔/攻擊用詞,而Parsons這個案例中, : 很明顯該綽號用詞並不是針對球場的表現所出現的客觀評論。 : --------------------------------- : 這件事情乃因最近火箭隊的討論熱度極大,希望能先統一規範出標準,以免板友無所適從 : 。而既然該辭彙之判定有引起爭議,該公告(#1IZ7I3ON)規定就先行取消,待板主群統一 : 針對球員名稱翻譯問題做出定論後再統一執行,在這件事情上如果有什麼思慮不周導致 : 板友認為有不妥之處,也在這邊跟大家說聲抱歉。 : 如果大家有什麼建議/看法,趁著這次倒是希望大家能夠提出來,既然大家都是為了NBA : 板好,能夠有好的意見討論起來也非常有幫助,以上一點說明,感謝。 想定比現實社會還嚴的規範隨便你,但別引用公然侮辱的判例,可以嗎? 1. 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 等。 「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 聞的狀態。 例如,阿南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 穿得像妓女、對人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2. 法律教室:   政治人物被人批評很常見,但被拿來當做罵人的話,被罵的人還深感受辱而提出告訴 ,則是罕見;該案涉及的公然侮辱罪刑責極輕,若經判處,不過是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倒是兩位民眾的意氣之爭,把宋楚瑜拖下水,聞者笑稱,真正的被害人應該是宋楚瑜吧   依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只 要在公然場所,也就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對他人有侮辱的行為或言詞即可能 成立本罪,至於何謂「侮辱」?這必須視當場的情況、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做判斷,並沒有 一定的標準,交由法官自由心證,如果行為人的動作或言語已經足以傷害他人個人情感或 引起他人之羞恥感,就有可能與公然侮辱罪相繩。   宋楚瑜的社會評價有正、有負,「你比宋楚瑜還奸」可能有部分的人聽來不覺得有什 麼不好,但是該案因被害人聽到該句話後感到人格受辱,被告也承認當時說這句話是罵人 ,且有第三人證,兩造主觀認定合致而構成公然侮辱罪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21.172

11/20 18:18, , 1F
丞相:起風了
11/20 18:18, 1F

11/20 18:19, , 2F
你完全copy兩段網路文章,啊自己的心得咧?
11/20 18:19, 2F
第一行,版規二之八和九,無相關規定字數

11/20 18:28, , 3F
現在已經沒有人用"宋楚瑜"來形容人了啦,都是用"
11/20 18:28, 3F

11/20 18:28, , 4F
馬英九"
11/20 18:28, 4F

11/20 18:31, , 5F
當然"馬英九"的評價也有正有負,我個人主觀沒有罵
11/20 18:31, 5F

11/20 18:32, , 6F
X人的想法喔
11/20 18:32, 6F

11/20 18:32, , 7F
還有9%正面 OK可使用的
11/20 18:32, 7F

11/20 18:33, , 8F
老實說在下看不出來這篇是要討論用詞還是在鬥版主
11/20 18:33, 8F

11/20 18:35, , 9F
版主判決有問題 要馬全禁 不然就開放 降不是比較好?
11/20 18:35, 9F

11/20 18:35, , 10F
看風向
11/20 18:35, 10F

11/20 18:37, , 11F
我看不出來這篇哪裡鬥板主
11/20 18:37, 11F

11/20 18:38, , 12F
是故意想引人往這方面去討論?
11/20 18:38, 12F

11/20 18:39, , 13F
第一句
11/20 18:39, 13F
第一句是事實,本來論壇的規定會比某些法規嚴,但是總要有邏輯。 他的邏輯是1.法院這樣判2.無關球場上的事物,看完這篇你覺得1合理嗎? 至於2,請/搜尋隨便就能找到無關球場上表現的drama,裡面的推文...hmmm

11/20 18:40, , 14F
推一下
11/20 18:40, 14F

11/20 18:42, , 15F
看第一句就說人在鬥板主 剩下的90%文章呢
11/20 18:42, 15F

11/20 18:43, , 16F
推啊
11/20 18:43, 16F

11/20 18:45, , 17F
單純看不慣版主亂講什麼判例說奸字公然侮辱或負面zzz
11/20 18:45, 17F
※ 編輯: fgkor123 來自: 114.41.121.172 (11/20 18:46)

11/20 18:49, , 18F
感謝解釋
11/20 18:49, 18F

11/20 18:59, , 19F
推你
11/20 18:59, 19F

11/20 19:05, , 20F
11/20 19:05, 20F

11/20 19:38, , 21F
推推推 你可不可以不要這麼中肯 板主的臉很踵
11/20 19:38, 21F

11/20 19:44, , 22F
11/20 19:44, 22F
文章代碼(AID): #1IZ8mRZ9 (NBA)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IZ8mRZ9 (N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