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關於高富X一詞已回收
※ 引述《chanon (好啦 可以叫卡儂)》之銘言:
: 剛有事去忙所以不在線上,未能即時回文很抱歉。
: 先說一下當初公告這個字的來由
: ----------------------------------
: 「奸」字一詞已有法院過往判例,且乃屬負面單字。
: 單就此案例來說,已有許多板友向板主反應這個問題,畢竟這個稱號本來就是負面用語,
: 既然有板友反應,板主就是按照板規處理。
: 至於文章中說的
: 草莓、盧一球、輸豪、豪繩降臨、軟豆、假奶、包皮、覽叫亂抖
: 娘BOOO、鬼禿、詹禿、金身、gasoft
: 除了Live文從寬認定之外,大概假奶、包皮、覽叫亂抖、鬼禿、詹禿我應該有用板規
: 惡意攻擊的部份處理過吧。
: 屬於客觀用詞(針對球賽之內容)之戲謔,如金身、盧一球、麵包...等等,板規本來
: 就沒有處分的規範,板規乃著重在「對人」的戲謔/攻擊用詞,而Parsons這個案例中,
: 很明顯該綽號用詞並不是針對球場的表現所出現的客觀評論。
: ---------------------------------
: 這件事情乃因最近火箭隊的討論熱度極大,希望能先統一規範出標準,以免板友無所適從
: 。而既然該辭彙之判定有引起爭議,該公告(#1IZ7I3ON)規定就先行取消,待板主群統一
: 針對球員名稱翻譯問題做出定論後再統一執行,在這件事情上如果有什麼思慮不周導致
: 板友認為有不妥之處,也在這邊跟大家說聲抱歉。
: 如果大家有什麼建議/看法,趁著這次倒是希望大家能夠提出來,既然大家都是為了NBA
: 板好,能夠有好的意見討論起來也非常有幫助,以上一點說明,感謝。
想定比現實社會還嚴的規範隨便你,但別引用公然侮辱的判例,可以嗎?
1.
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
等。 「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
聞的狀態。 例如,阿南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
穿得像妓女、對人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2.
法律教室:
政治人物被人批評很常見,但被拿來當做罵人的話,被罵的人還深感受辱而提出告訴
,則是罕見;該案涉及的公然侮辱罪刑責極輕,若經判處,不過是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倒是兩位民眾的意氣之爭,把宋楚瑜拖下水,聞者笑稱,真正的被害人應該是宋楚瑜吧
依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只
要在公然場所,也就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對他人有侮辱的行為或言詞即可能
成立本罪,至於何謂「侮辱」?這必須視當場的情況、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做判斷,並沒有
一定的標準,交由法官自由心證,如果行為人的動作或言語已經足以傷害他人個人情感或
引起他人之羞恥感,就有可能與公然侮辱罪相繩。
宋楚瑜的社會評價有正、有負,「你比宋楚瑜還奸」可能有部分的人聽來不覺得有什
麼不好,但是該案因被害人聽到該句話後感到人格受辱,被告也承認當時說這句話是罵人
,且有第三人證,兩造主觀認定合致而構成公然侮辱罪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21.172
推
11/20 18:18, , 1F
11/20 18:18, 1F
推
11/20 18:19, , 2F
11/20 18:19, 2F
第一行,版規二之八和九,無相關規定字數
推
11/20 18:28, , 3F
11/20 18:28, 3F
→
11/20 18:28, , 4F
11/20 18:28, 4F
推
11/20 18:31, , 5F
11/20 18:31, 5F
→
11/20 18:32, , 6F
11/20 18:32, 6F
推
11/20 18:32, , 7F
11/20 18:32, 7F
推
11/20 18:33, , 8F
11/20 18:33, 8F
→
11/20 18:35, , 9F
11/20 18:35, 9F
推
11/20 18:35, , 10F
11/20 18:35, 10F
推
11/20 18:37, , 11F
11/20 18:37, 11F
→
11/20 18:38, , 12F
11/20 18:38, 12F
推
11/20 18:39, , 13F
11/20 18:39, 13F
第一句是事實,本來論壇的規定會比某些法規嚴,但是總要有邏輯。
他的邏輯是1.法院這樣判2.無關球場上的事物,看完這篇你覺得1合理嗎?
至於2,請/搜尋隨便就能找到無關球場上表現的drama,裡面的推文...hmmm
推
11/20 18:40, , 14F
11/20 18:40, 14F
推
11/20 18:42, , 15F
11/20 18:42, 15F
推
11/20 18:43, , 16F
11/20 18:43, 16F
推
11/20 18:45, , 17F
11/20 18:45, 17F
※ 編輯: fgkor123 來自: 114.41.121.172 (11/20 18:46)
推
11/20 18:49, , 18F
11/20 18:49, 18F
→
11/20 18:59, , 19F
11/20 18:59, 19F
推
11/20 19:05, , 20F
11/20 19:05, 20F
推
11/20 19:38, , 21F
11/20 19:38, 21F
推
11/20 19:44, , 22F
11/20 19:44, 2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板務
7
578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7 篇):
板務
176
316
板務
7
578
板務
17
22
板務
-4
14
板務
54
129
板務
50
141
板務
33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