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教練離職後課程解約
※ 引述《webrose (UK)》之銘言:
: 最近上課的教練要離職了,店方建議我換另一個教練來帶,繼續完成剩下的12堂課程,不
: 過,我提出想解約,店方不意外地一直找我聊這件事,說解約要扣20%之類的不划算啦!
: 我去查了一下定型化契約及當初簽的合約,其中有提到非歸咎於消費者因素下的解約,不
: 僅不須扣錢,消費者還可以主張賠償,我也把這件事告訴店方,我不想找麻煩,只是想拿
: 回應拿的費用,我也喜歡那邊環境,不過就是要把事情清楚解決。
: 現在,店方換個說法,當初的是一次購買多堂的折扣價,所以你現在沒上完,得用原價來
: 算,所以還是要扣掉一些費用…
: 我還沒查到對方這主張是否合法,想請問各位有遇過類似狀況嗎?有沒有什麼法源依據?
: 謝謝
那麼好查你不會查喔?建議你多去跟健身房簽契約久了你就會查了
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7年度豐小字第546號
是本件主要爭點,在於原告剩餘37堂課程之退費 金額,應係依原
告主張以每堂優惠價 1,200元乘以剩餘堂數 37堂計算而得之44,400元(1,200元×37堂
= 44,400元),
抑或依被告抗辯按系XXX個人教練契約書 第7條規定
以每堂原價2,500元計算已使用堂數23堂後之餘額 14,500元(72,000元-2,500元×23堂
=14,500元)。
觀諸原告與被告簽立之系爭XXX個人教練契約書第 7條關於契約終止退
費方 式「依每堂課程原價新臺幣2500元計算使用堂數後之餘額為 退費金額」之規定,明
顯違反前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健身 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依消費者 保護法第17條第3項之規定,系爭個人教練契約書第7條應屬 無效,是原告既因
教練辭職之不可歸責事由而終止系爭契約 ,則剩餘37堂個人教練課程之退費金額,應依
健身中心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第7點第2項第 3款之規定,依簽約時單堂課程 費用1,200元
乘以實際使用堂數23堂計算,而非以原價2,500 元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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