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看看這篇文章

看板Modchip作者 (123456789)時間16年前 (2010/01/29 23:24), 編輯推噓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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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cadyii (123456789)》之銘言: : http://lawblog.ilf-tw.com/read.php/79.htm : 因為在辜狗搜尋 第一個就是這篇 加上又有點道理 : 貼出來大家看看囉 : 著作權法第四章之一 真的讓人難以釋懷 : 我覺得這是比美國牛肉還嚴重的出賣國人權益 : 真的是一面倒的立法 : 對老一輩的人來說或許影響不大 : 但對於下一代 對網路文化依存度高的世代來說 : 第四章之一幾乎是把他們脫衣扒褲然後丟到人群中那麼難堪 : 舉例來說 你不小心轉貼一篇歐洲某駭客破解某主機的文章 : 裡面可能談到一些核心代碼的概念 : 那麼從80-2文義上來看 你已經提供資訊給公眾 : 若不加以限縮解釋 或以輔助標準來判斷 : 可能就要去吃牢飯了 : 法院如果真的只做文義判決 : 那麼很遺憾的 80-2就是一款廣域無差別屠殺兵器 : 我們的子子孫孫有很大可能都面臨牢獄之災 : 儘管他所做所為只是讓營利事業少賺那麼幾塊錢而已 我PO這篇意不在戰 所以特定人等挑釁我不再回應了 我要學雲南柏 但希望大家能夠小心 從法條的文字來看 或許指導別人改機的文章也是有危險性 實務很久以前就認為公眾只要有3個人就是公眾 我個人對著作權法第四章之一抱持極度不屑態度 甚至覺得有道德良心的司法人員 應該避免用這個法條來為難國人 處罰範圍越寬廣 執法態度就應更謹慎 法律解釋上也是如此 這是法律人的靈魂 但是再講下去就要引戰了 總之 這種法律 請大家要懂得保護自己 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79.44

01/29 23:31, , 1F
其實我覺得你比較常在挑釁= = 別人指正卻說別人倚老賣老...
01/29 23:31, 1F

01/30 00:27, , 2F
衷心期待原PO選立委把法條改掉
01/30 00:27, 2F

01/30 00:27, , 3F
只是說什麼避免用法條...不告不理告即應理原則都忘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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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09:14, , 4F
法律不單單只從法條的文字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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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09:15, , 5F
還有司法人員若是用道德良心來處理案件這樣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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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09:16, , 6F
真的越來越懷疑原PO是不是法律系畢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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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09:17, , 7F
執法態度本就該謹慎而不在處罰範圍是否寬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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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3:41, , 8F
我真的不懂你PO的用意是啥? 說法律碼感覺也外行
01/30 13:41, 8F

01/30 13:42, , 9F
說HACK經驗碼感覺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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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22:37, , 10F
這樣的意思看來猴子來襲要關站的日子不遠了
01/30 22:37, 10F

07/30 15:56, , 11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www.94istudy.com
07/30 15:56, 11F
文章代碼(AID): #1BOlsTSd (Modc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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