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要這家軍醫院遵守醫療法規真困難
1. 你拿函來打,,但是函不是法律,,,法律是明確規定,,
"部分"醫療行為可在醫師指示下, 由輔助人員代而行之,,但責任歸屬在醫師
這些函都只是在吵 "醫療行為"的定義而已......
況且你附的函我去查了一下..他的寫法是 "宜" 由醫師親自為之,,,
"宜" 就是建議的意思,,但沒有說禁止非醫師的輔助人員為之
2. 按照你的標準,,何來簡易傷口??? 健保現在所有的處置幾乎都要納入手術部分了,,
連門診做個切片都要開始算手術,要寫同意書與手術紀錄了(以前只要打在電腦裡)
所以,,照你的標準所有縫線都是醫師才能拆,,說穿了只是你不想拆而已吧
3. 可以拆線的傷口,不管是腦袋瓜還是腳底板,,不外乎是 : (1)完全好了
(2) 長的不好,留著原本的縫線也沒用, (3)底下有膿, 拆掉放膿
這三點誰來拆都不影響結果,,只要沒有老花眼就行
4. 你打著 "軍醫院"不守法,,,我能不能說 軍醫院的"護理師"超馬連拆線都不願意?
你若不滿何不去比較其他非軍的醫院看看,,
還是你不滿醫院沒有訓練你們拆線就直接叫你們拆??
這樣要不要請貴院多安排拆線教學課程? 是說這種課程要教甚麼我還真不知道
5. 少數深部傷口我還是同意你說的要由醫師來拆,,如鼻孔裡面,,陰道裡面,肛門裡面
耳朵洞口裡面,,眼角膜上,,,但我相信你講的絕對不是這個,,
因為這些醫師自己就緊張死了哪還會叫你做,,,別忘了責任歸屬在醫師
最後,,別胡扯軍不軍的,,,烏鴉到哪都是黑,天鵝到哪都是白的
不想拆的人到哪邊都不想拆
你如果在公家醫院,,會上來說公家醫院超不守法?
少在那引戰,仇軍對台灣真的有好到哪嗎?
※ 引述《aminyawish (aminya)》之銘言:
: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原海軍總醫院(國軍806醫院),經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區域教
: 學醫院,僅次於醫學中心。
: 該醫院有眾多外科。每一個外科部門皆設置軍職主管管理,這些主管大部份掛上校軍階。
: 而在這些外科部門主管之上有編制上校醫療部主任管理。
: 在醫療部主任之上就是上校副院長,及上校院長。
: 同時軍方還附設政戰處於該醫院內,政戰處長為中校軍階,並編制少校監察官。
: 以上是醫療的部份。接下來是管理護理人員的部份。
: 該院編制中校護理部主任,中校護理部副主任,少校護理部督導,及少校護理長。
: 軍人守不守法,在其它的單位我不知道,但在這家軍醫院,我用實例來證明。
: 前面提到,這家醫院被評鑑為僅次於醫學中心的區域教學醫院,有眾多外科科別,有外科
: 就會有手術。且有大型手術及精細手術。
: 問題就在這裏,有手術就會有拆線,大部份開刀手術的病患都在門診回診時拆線。
: 依據衛生福利部對拆除傷口縫線的規定解釋:將傷口縫線分為「手術後縫線」及「簡易傷
: 口縫線」。
: 並說明「手術後縫線」為手術之一環且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要由醫師執行拆除。
: 「簡易傷口縫線」如經醫師診察,判斷傷口癒合情形良好,則可指示護理人員拆除。
: 而這家醫院的權責主管卻執意曲解衛福部對傷口縫線拆除的相關規定,將『手術後縫線拆
: 除』視為與手術無關之醫療行為,將之排除於手術連續過程之外,來單獨認定為『簡易傷
: 口縫線』,無視對病患可能產生相當程度之危險,以要求門診護理人員代為執行應由醫師
: 執行之拆除手術後縫線。
: 並於醫師會議上宣佈
: 依據衛署醫字第090043784號函公告
: (1) 拆除傷口縫線宜由醫師親自為之。(2)或由醫師檢視傷口情形。可由護理人員代理拆
: 除縫線,需在病歷上記載經醫師診察判斷傷口癒合良好可指示護理人員為之。
: 然而這份衛福部對「拆除傷口縫線」解釋函件內容原文如下:
: 若係手術後之拆除縫線,因仍有相當程度之危險,宜由醫師親自為之,但簡易傷口之拆線
: ,如經醫師診察,判斷傷口癒合情形良好,則可指示護理人員為之。本署89年12 月18 日
: 第0890031326 號函說明二後段「拆除縫線係屬手術連續過程之一環,應由醫師親自執行
: 」,意旨未明,應予補充。
: 所以該醫院權責主管明顯曲解法規。
: 也就是說在這家經由衛生福利部關評鑑為區域教學醫院等級的醫院,所有手術包含大型外
: 科手術,及精細的整型外科手術,手術縫合傷口都被這些軍職主管認定為『簡易傷口縫線
: 』,全部由主治醫師指示無任何相關經驗的門診護理師代理醫師拆除。
: 此問題經由院內行政管道與院內監察系統反應,並申訴相關權責主管刻意曲解法規,並且
: 告知院方已違反醫療法第五十七條,相關醫師違反醫師法二十八條,但都無法要求這麼多
: 上校及中校等高階軍職主管遵守法規,好像中華民國的法規在這家軍醫院都不適用。
: 院方監察單位認定此案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以「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六
: 十九條,不再回應本人之申訴。
: 所以基於醫護人員應對於病患在醫療上應告知之醫療訊息,及維護病患醫療安全,請至這
: 家醫院就醫之病患主動要求由專業的醫護人員執行相關專業之醫療行為。
: 我經由院方全球資訊網反應的相關資料連結如下(內含衛福部解釋函字號及內容):
: http://806.mnd.gov.tw/index.php?page=gbook&PID=2&PName=本院行政興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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