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業務過失致死罪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KamiKaze (Time to work)時間11年前 (2013/07/31 18:00)推噓1(2推 1噓 31→)留言34則, 6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oliver (oliver)》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業務過失致死罪
: 時間: Wed Jul 31 11:49:2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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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著好幾天被新聞轟炸,其實有些疲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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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看著真相是要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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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有幾個問題想問一下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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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就真的,攝影機因為線路老舊而沒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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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當天269旅軍情室在顧攝影機的卻沒有 如實/即時 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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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致一條人命就這樣走了,是否適用業務過失致死罪?
刑法論罪,在所謂結果犯的範疇中
需要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台灣實務通說是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要說不通報和洪員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非常困難
就算通報了機器故障情事?洪員難道就不會被操了?
答案應是不具因果關係
: 2.洪BMI都已經是33,卻還是被送去禁閉室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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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承辦人員是否適用業務過失致死罪?
依目前新聞、和起訴書內容來看
BMI33,仍然是可以送禁閉(悔過)
只是戒護士應特別注意操練課程
所以承辦人員並無不法
: --
: 看了新聞真的很生氣,如果軍方真的要集體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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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人出來坦,沒有人願意出面說實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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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只好亂咬那些被推出來的人
我個人比較好奇的是,什麼是「真相」?
難道不是自己心裡想看到的,就不是真相?
就我個人來看,真相應該是很乏味的
恐怕不是媒體和鄉民想的那麼聳動
軍方習慣卸責諉過固然是事實,被罵是活該
但是法治國家終究、也只能是依法審判
庭上證據到哪才能判到哪(而不是名嘴和媒體說了算)
不然不就回到鄉民們所厭惡的人治社會了?
差別只在軍中是長官、資深者獨斷人治
鄉民們是人多就是對的,勢眾者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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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4.236.51
: 推 bearking:所有蓋章同意關緊閉的都是有連帶責任吧 07/3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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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在於行政懲處不痛不癢,要多少出來坦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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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發現我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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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而過失致人於死者,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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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真的也沒多重....
: ※ 編輯: oliver 來自: 140.114.236.51 (07/31 12:03)
: 噓 urbanwolf:這本來就根業務過失致死罪沒半毛錢關係 洪會死是因為被 07/31 14:37
: → urbanwolf:陳虐死 又不是蓋章的人虐死的 蓋章的最多是瀆職罪 而提 07/31 14:39
: → urbanwolf:出關禁閉的應該有刑法134條的問題 軍檢具然連這都沒提才 07/31 14:41
: → urbanwolf:是怪事 3年以上10年以下的罪都不提根本就是在給姓范的解 07/31 14:42
: → urbanwolf:套 07/31 14:42
軍檢有提吧,你看起訴書用的法條有134條,542的部分也有
「被告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及陳以人均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渠等上開所為,均已涉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45
條第2項「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嫌。」
個人以往只有看到軍官是公務員的判例
這邊倒是認為士官也算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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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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