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根據我國法律
先前想捅曹禿時有查過 發覺這例外很多啦
http://0rz.tw/KbN16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
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
中之自白或自首,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之陳述及物證,足認
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
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
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
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八、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
九、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
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依前項適度公開或揭露事項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得加入
個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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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針對不實在做反駁 並不違規
這就是一直沒有沒有的原因
更黑暗一點的想法就是
他們透過私下管道放假消息
一來就是大家常說的 轉移焦點 誘導方向
二來是可以利用這假消息 去做事後澄清 進而釋出對軍方有利的訊息
我覺得比較能挑毛病的目前只有
http://0rz.tw/0hXa5
未善盡保護物證之責 這可是經過立委和媒體見證的
也有寄信建議幾個立委去彈劾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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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1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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