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洪仲丘枉死案 國防部堅拒地檢署偵辦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QQ)時間11年前 (2013/07/21 00:29), 編輯推噓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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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版眾, 軍檢既然以有憑有據的說法拒絕第三方介入調查, 似乎很難單純利用輿論的力量改變現狀了; 但若以這兩個星期軍檢極糟糕的辦案情形與其衍生的問題來看, 是否足以構成重大疏失或甚至可視為共犯嫌疑? 既然無法使軍檢正視全民的訴求, 是否可以向非軍方司法單位控告軍檢瀆職或其他相關罪名? 因為看了以上的討論串,再加上今天對遊行的想法, 輿論若只是紙上談兵的柔性訴求, 相信會像過去所有的不公義漸漸淡化, 與論要硬起來,要用非常的手段才能讓那群人不敢再玩弄人民 ※ 引述《babynow (就是現在,北鼻!)》之銘言: : 國防部副部長不到12小時前講的話跟承諾 : 騙來大家的鼓掌 : 今天去遊行的大概都被耍了 : 住在中南部去台北支援的 油錢不但白花 還浪費一天休假 想想還真鳥XD : 陳情書內容是啥 : 裡面該不會沒有要求地檢偵辦這條吧?? : 難怪副部長敢大方承認 : ※ 引述《KaworuYu (Keep Your Head Down)》之銘言: : : 【王烱華/台北報導】對於「公民1985行動聯盟」上午至國防部請願,國防部接受「本案 : : 一旦地檢署同意偵辦,國防部及軍法單位願意全力配合」之內容,部分媒體報導「國防部 : : 允讓地檢署加入偵辦」等情,為防引發誤會,國防部下午與法務部會商後表示,洪仲丘枉 : : 死案,仍由軍檢偵辦,拒絕地檢署介入。 : : 國防部說明如下: : : 一、軍法、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審判,必須先具有「審判權」為前提。依刑事訴訟法第 : : 1條規定:現役軍人犯軍法之罪應受軍事審判;軍事審判法第1條亦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 : : 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審判。又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任職 : : 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第34條復規定,犯罪事實一部應依軍事審判 : : 法審判時,全部依該法審判之。故有關司法及軍法機關審判權之劃分,應依上開法律規定 : : 辦理,否則於法有違,將造成影響證據能力等問題。 : : 二、國防部所謂「地檢署同意偵辦」,係指普通法院有審判權之案件,地方法院檢察署始 : : 得進行偵查作為。因而若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有非現役軍人涉案,或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 : : 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犯罪(如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等情形,國防部及軍法單位 : : 自應依法全力配合地檢署偵辦。目前該案之錄影資料已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送還國 : : 防部專案小組依法參辦,至解剖後之相驗檢體亦已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驗進行死因鑑定 : : 中。 : : 三、總統馬英九於今日中午赴洪家慰問時表示,一定會將案件查清楚,讓真相大白。國防 : : 部已督促所屬軍法機關全力偵辦,相關司法警察機關亦當全力配合辦理。法務部所屬檢察 : : 機關對於有司法審判權之案件,將傾力依法妥速偵辦;對無司法審判權之部分,於軍法機 : : 關請求協助時,除責由相關機關進行鑑識等作為外,並將全力提供軍法機關必要的法律協 : : 助,以儘速還原本案真相。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30720/22837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188.86

07/21 00:31, , 1F
我只想問地檢的效率又比軍檢好嗎?臺灣多的是辦案2週以上
07/21 00:31, 1F

07/21 00:33, , 2F
不是效率~~~是公正性 總比軍方球員兼裁判好
07/21 00:33, 2F

07/21 00:37, , 3F
恩恩 只是覺得軍檢強勢拒絕干預很讓人無奈,希望這樣做
07/21 00:37,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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