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提問] 戰爭中平民與軍事人員的分野
※ 引述《goodgodgd (快叫我小白兔)》之銘言:
: 烏方很多平民都直接或間接參與戰爭抵抗俄軍
: 依照日內瓦公約傷害平民屬於戰爭罪
: 但戰爭中的民人做到哪種程度的協力或抵抗
: 就可以被視為軍事人員進行打擊呢?
: 純粹以法律觀點出發
https://p.dw.com/p/JjuF
國際紅十字會:戰爭中保護平民越來越困難
日期 19.09.2009
兩支敵對的軍隊之間進行作戰,敵我陣線分明,指揮結構清晰,這是已經過時了的傳統戰
爭。國際紅十字會的貝阿特.施威策爾在過去的20年裡經歷過世界各地的戰場,對武裝衝
突方式的演變有著切身體會:"今天的戰爭的構架變得越來越不清晰。大部分情況下都同
時有很多作戰方。例如在蘇丹的達爾富爾,那裡有十幾支武裝力量參與衝突。人們不清楚
誰在發布命令。盟友的組合關係也經常變換,人們不知道誰和誰是盟友。"
目前,在世界上50多個有戰爭衝突的地方,都活躍著國際紅十字會的人員。作為國際紅十
字會的代表,馬卡爾.伊扎爾德在哥倫比亞親眼看到今天的武裝衝突過程多麼讓人難以一
眼就看清楚:"人們到一個村子裡,那裡看起來很平靜。但睡過一覺後,第二天就听說鄰
村有十個人遇害。哥倫比亞就是說明現在的衝突複雜性的最好例證。有時是正規軍與民兵
作戰,有時是兩支游擊隊之間為爭奪控制權而交火,有時是民兵打游擊隊。那裡還有犯罪
集團,販毒黑手黨也參與進來。"
..............
"在傳統的戰爭中,軍隊都穿制服配備武器,平民則穿平民服裝和不參與戰爭。在今天的
很多衝突中,要作出這種區分是很困難的。在阿富汗,有些人白天種地,晚上拿槍戰鬥。
他們不穿制服,白天不配備武器。"
.......................
另外就國際法定義上 因為向軍事組織或準軍事組織輸送物資也算是戰鬥支援人員
所以理論上向阿兵哥送便當的小蜜蜂或外送員
或者是見阿兵哥挨餓給饅頭吃的老百姓
都能廣義算是合法攻擊目標
關於國際法中戰鬥員的定義與權利
主要寫在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
海牙公約/1907年/第四公約
https://reurl.cc/l9KoGE
至於戰爭中保護平民的原則成立要等到二戰後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
(所以一戰二戰中殺平民大多沒有國際法問題
二戰後戰犯審判中基層軍士兵被定罪最多的罪名其實是虐待或殺害俘虜)
日內瓦公約/1949年/第四公約
https://reurl.cc/Rj3rxG
關於二戰中殺平民不犯法這件事我在下面這篇文中有較多解說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28312222.A.1A5.html
然後上面連結裡頭我有提到 現代國家政府軍殺國內平民
常用那些平民都是罪犯的名義來脫罪
接著各位也能看見最近俄國把所有烏克蘭境內的反對勢力
都宣傳說是反俄納粹
俄國政府又常把看不爽的組織公告成是恐怖分子或極端組織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867163
列為極端組織 俄羅斯正式封鎖臉書與IG
2022/03/22 06:15
所以要把死人都說是合法攻擊目標也沒什麼困難的
大可以宣稱被打死的不是納粹就是恐怖份子
總之能說的事情是現代戰爭想要當個受保護的平民還真的不是很容易
如果是適合服兵役年紀的青年或中年男子又更難了
尤其當對手是極權國家 有時上街抗議個幾小時就成了恐怖分子啦
https://big5.sputniknews.cn/20220115/2400-1037113366.html
哈薩克斯坦阿拉木圖自開展反恐行動以來逮捕2400多名犯罪分子
俄羅斯衛星通訊社
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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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17.124.4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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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第四公約附屬"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
第十三條
不直接屬於軍隊組成部分的隨軍人員,例如報社記者和通訊員、小販、
供應商,如落入敵軍手中,而後者認為有必要予以拘留時,有權享受戰俘待遇,
但須攜帶他們所隨軍隊的軍事當局的證件。
這一條被廣義解釋為 "隨軍人員可以獲得戰俘待遇≒視同交戰人員"
這個原則在1949年的日內瓦第三公約第四條獲得了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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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eurl.cc/ZrLX9g
第四條
(子)本公約所稱之戰俘係指落於敵方權力之下列各類人員之一種:
............
(四)伴隨武裝部隊而實際並非其成員之人,如軍用機上之文職工作人員、
戰地記者、供應商人、勞動隊工人或武裝部隊福利工作人員,但須彼等已獲
得其所伴隨之武裝部隊的准許,該武裝部隊應為此目的發給彼等以與附件格
式相似之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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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中交戰各國都殺了太多老百姓後的反省
詳情可見1949年日內瓦第四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内瓦公約"
https://reurl.cc/9OmVVX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四公约"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内瓦公約"
舉例來說在隔壁日本沖繩縣 戰前約49萬的人口中
就有推測10-15萬的平民在約三個月內的沖繩戰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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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前面有人提到美國李梅 我再強調一次 二戰當時殺平民很難說有違反國際法
所以李梅可能無罪 事實上因為盟軍空軍強 炸城市炸更兇
就我記憶所及 二戰後沒有敗戰國空軍指揮官被追究轟炸城市責任
有個很接近的案例是戰後審判 盟軍曾嘗試追究
德國海軍司令鄧尼茲 發動無限制潛水艇戰攻擊民間船隻的戰爭責任
但潛艦軍官出身的美國海軍太平洋艦隊司令尼米茲出庭作證
美國海軍在太平洋發動的無限制潛水艇戰打日本民間船隻比德國海軍更凶狠
所以鄧尼茲獲判無罪
但這些二戰做法因為造成的平民死亡實在太慘重
二戰後各國才訂立1949年日內瓦第四公約
法理上要求交戰國各方都要保護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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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人類罪還有戰爭罪審判納粹 其實是戰後審判中為了定罪找理由的顯著案例
純就法理來說是有爭議
而且反人類罪(危害人類罪)在國際法上正式成立還要等到2002年
https://w.wiki/Xfb
危害人類罪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但反人類罪這部分在21世紀對於抑止過度殺傷有點道德上的作用
雖然實際在戰爭中濫殺無辜 戰後被捕被判刑的人不是那麼多
至少嘴砲譴責有了明確的砲彈可用
不過我這篇要強調的事情是
各位用和平時的道德感覺來看戰爭 覺得道德上很難接受的殺害平民等等
其實在過往甚至現在 可能都有很多方法將其曲解成"不違法行為"
二戰結束後雖然國際法業界為了保護平民做了一些努力
但往往還是不敵各國特別是極權國家的先殺再說以及事後鬼扯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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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 應該是沒有日本軍人為了氣球炸彈案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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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界有流傳這日本氣象研究家荒川秀俊被捕判刑說法
但查了日本網路 沒有關於此事的可信記載
日文維基百科就沒提這件事
https://w.wiki/4yY3
我古狗了一下 也沒有日文網頁提到
而且日軍氣球炸彈造成美國人死傷的案件只有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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