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正經] 內湖女童命案
今天王姓兇嫌殺小女童一案,固然該當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之
構成要件,也無阻卻違法事由而有違法性。
但在行為人因一定之犯罪行為而有負擔刑事責任的資格上,也就是責任
能力上卻有爭議。
當我看到新聞上說他自稱「堯」(中國上古時代的五帝之一),以及從
他家搜出筆記本提到「反共抗俄」、「秦始皇」、「川島芳子」等等的詞語
,以及在檢調偵訊時說「要找四川的小女孩傳宗接代」,其實已經顯示他的
精神狀況可能是有問題的。(只是鄉民們大概會說又有人在裝瘋了。)
但我論既使經過精神鑑定王姓兇嫌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法官也不敢冒然
依刑法第19條第1項基於其無責任能力,而不予以處罰,因為本案的社會輿
論實在是太大了。倒是比較有可能會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而減輕其刑,最終
不會判王姓凶嫌死刑的。(第19條第2項條文是「得減輕其刑」,而不是「
必減輕其刑」。)
★其實我認為應該檢討的是台灣為什麼不對有攻擊性的精神病患列管,
而是放任其到處趴趴走,等到出事才……
★另外一件事情是本件不知道為什麼要扯上廢死?台灣刑法目前仍然有
死刑的處罰規定,判不判死刑是法院的問題,而執不執行死刑是法務部長的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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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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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5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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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是依據應報理論,行為人是因為精神障礙而為犯罪行為,罪責較輕,
所以刑罰也不應該那麼重,而應該要減刑。
至於矯正犯人的部分,是依據特別預防理論,可依刑法第87條規定,予以五
年以下的監護處分。
刑法第87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
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 編輯: ptt0219 (1.161.52.186), 03/28/2016 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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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天行道嗎?
可依刑法第57條及第59條予以酌量減輕啊!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 編輯: ptt0219 (1.161.52.186), 03/28/2016 22: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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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精神病是器質性的,很難根治或是無法根治,加上精神病患沒人盯著
出院後常常就不吃藥了,也沒有列管,於是一堆精神病患到處趴趴走~~
※ 編輯: ptt0219 (1.161.52.186), 03/28/2016 2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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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重大刑案發生時,廢死就登板救援。
真是莫名其妙~~
※ 編輯: ptt0219 (1.162.1.196), 03/29/2016 00:03:05
台灣社會吸毒造成的問題可能比精神病患的問題更嚴重~~
吸毒也可能會造成器質性精神病~~
如果今天這個事件真追查到最後,發現原因是吸毒所造成,而讓
台灣重視吸毒這個問題的嚴重性的話,小妹妹也不算枉死了。
※ 編輯: ptt0219 (1.162.1.196), 03/29/2016 0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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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廢死也沒關係,但對於重大爭議的死刑案件應該要延緩執行就是了。
案件拖久了,還可能會因為《刑事妥速審判法》之規定而減輕其刑~~ XD
※ 編輯: ptt0219 (1.162.1.196), 03/29/2016 0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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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是地球的害蟲。《寄生獸》是這麼說的~~
連最強最勇的寄生獸,碰到人類所弄出來的污染物也會崩潰~~
※ 編輯: ptt0219 (1.162.1.196), 03/29/2016 0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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