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板規草稿 (本篇公告可回文)

看板MenTalk作者 (還不是靠我豪?)時間9年前 (2015/02/17 00:01), 9年前編輯推噓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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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nalAce (王牌)》之銘言: : 板主剩下我一個,本來想年後再動工看來沒時間慢慢摸了。 唉唷 一小陣子沒逛饅頭版 板主就剩你囉 真是神奇 先問有關板規2.1、2.2以及板規8好了, 看你之後回的有沒有尊重事實以及道理跟邏輯 : 8.禁止代PO,水桶中分身發文。 : 8.2.水桶中以分身發言者,文章退文,本尊水桶期限重置並加倍, : 分身追加相同時間水桶。 : 8.4.分身之認定方式由板主送至帳號部多重帳號處(ID_Multi)申請查詢。 這句"分身認定方式由板主送至帳號部多重帳號處" 具體來說是滿足甚麼條件才送至多重帳號處? 有人檢舉就送多重帳號處? 還是要等被檢舉人露了口風 或同ip才送? : 2.禁止對他人做出人身攻擊與不實指控,含推文。 : 初犯水桶3日。二犯水桶30日起2倍遞增。 : 初犯公告發佈前之相同當事人檢舉重複違規, : 一次追加一天水桶。上限30天。不適用板規9二犯判定。 : 例:A從1/1~2/3對B進行人身攻擊10次,於2/1初次受B檢舉,水桶公告2/3發佈。 : 則A的水桶期限為3+9=12天。 : (本條板規平時不會主動處理,僅接受當事人檢舉,或短時間之內出現大 : 類型發言板主會出面制止。) : 2.1.人身攻擊:以嘲諷、辱罵、責備、貶低、臆測方式 : 談及本板參與者在該討論串以外的個人因素。 個人對這個"2.1.人身攻擊"以及"2.2.不實指控"的判斷標準有幾點疑問 例1: 某甲發文討論"某甲親戚"的時候。 明明某乙回覆文章,闡述自身對"某甲親戚"的懷疑,建議某甲去查清真相。 某A卻發文腦補兼汙衊某乙已經定罪,將"某乙的懷疑"偷換概念成"定罪", 藉此激怒某乙。 接著某A不針對主題以及自身腦補的事實, 反而嫌某乙"這麼激動 以為激動就贏了?" 臆測兼貶低某乙的激動是因為以為激動就贏了, (實際上是因為被某A腦補、汙衊兼偷換概念亂解原意才激動) 過程中嘲諷、責備、貶低兼有之。 Q:這算不算某A在人身攻擊某乙? 例2: 某A在討論形象合理與否的時候, 不看關聯性,一股腦的說從職業看形象是合理 被某乙點明從職業看形象的合理與否要看關聯性, 看不出關聯性的時候,統計就很重要了。 但是"女老師這職業跟很跩這形象"兩者既無實質關聯性也沒有統計過 實在不能以偏概全下定論 某A無法論述出"女老師這個職業"跟"很跩這個形象"的關聯性, 被某乙點明以後,某A還繼續盧說自己已經電爆某乙。 某乙眼看事實是某A講不出關聯性被電爆, 倘若某A講得出女老師跟很跩的關聯性或者舉得出統計資料電爆某乙,那也就罷了, 畢竟某乙非常尊重事實。 但事實上是某A講不出關聯性且舉不出資料,某A缺乏論述的情況下,被某乙電爆。 因此某乙感到某A只有小朋友的程度, 而且某乙感到被某A"以為先講就先贏、先嗆電爆就贏的小朋友程度"嘴砲給冒犯了, 某乙本來只是認真討論,沒想到某A一而再再而三一直亂嗆,不尊重事實, 於是乎某乙反唇相譏某A這樣很盧小, 某A不滿自己的行為被反唇相譏,於是乎拿個跟原論點毫無關聯的圖出來跳針, 罵"某乙反唇相譏某A這樣很盧小"是小朋友程度。 Q1:某A先不尊重事實亂嗆電爆某乙,且不管某乙在哪討論,某A都可以電爆某乙, 講得一副某乙整個人都輸給某A的樣子了,這樣算不算某A在貶低某乙,對某乙人身攻擊? Q2:明明事實是某A被某乙電爆,某A還反過來嗆說某乙被電爆,這是不是某A在不實指控? Q3:拿個無法闡明所有情況的圖, (就像拿一本殘缺的只描述老虎的動物書出來,硬指獅子就是老虎那樣) 完全無視某A自己先亂嗆某乙的狀況,說某乙的反唇相譏是小朋友程度 請問這是不是在貶低某乙,在人身攻擊某乙? Q4:拿個毫無認證性的圖,講說某乙的行為只有小朋友的程度, 請問這是不是某A在不實指控? (這種主觀意識下畫的圖,本人可以同理兼同條件畫出另一張,極盡貶低之能事, 既無認證性,又達到貶低的效果, 會拿這種無認證性的圖出來亂套用兼背書,實在是邏輯通神) (BY THE WAY 此圖的確可以說明某些情況 , 但卻無法套用在對方先嗆,自己只好反唇相譏的情況。 也無法套用在很多大人之間, 不得不闡明對方確實有的缺點(EX:明明是蠻不講理的盧小又自以為在講道理), 將事實告知,杜絕類似情況發生的情況。 (EX:可能是教授罵學生,或者聞道者罵未聞道者的情況) 因此本人會看情況來判定此圖可不可以套用 倘若不行,本人絕不會像某些邏輯通神的人一樣亂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205.2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24102479.A.ECF.html ※ 編輯: el4e8d (36.229.205.220), 02/17/2015 0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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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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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邊某甲某乙的我以為在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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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19, , 3F
沒辦法 情況太複雜 就只好某甲某乙的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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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19, , 4F
你看不懂沒關係 某個邏輯通神的人能看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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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26, , 5F
這篇也太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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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28, , 6F
給你國文老師一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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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29, , 7F
其實滿多多餘描述的,板規2.1沒這麼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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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29, , 8F
看出關鍵即可
02/17 00:29, 8F

02/17 00:31, , 9F
那些描述 之後我修文有加有關"不實指控"的問題 算有關聯
02/17 00:31, 9F

02/17 00:35, , 10F
你修文的地方我沒辦法再引言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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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35, , 11F
引言就要重發一篇= =
02/17 00:35, 11F

02/17 00:41, , 12F
其實你直接複製例2-Q2、例2-Q4到你那篇的推文 修文即可
02/17 00:41, 12F
文章代碼(AID): #1KuXHFxF (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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