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李宗瑞判太重了嗎?

看板MenTalk作者 (太十四)時間11年前 (2014/09/03 20:45), 11年前編輯推噓0(0017)
留言1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pttnewfoot (foot)》之銘言: : 臺灣高等法院102侵上訴382號被告李宗瑞妨害性自主案件之新聞稿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36587 : 宣告罪、刑及沒收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36588 : 刑法第225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用到這條至少都三年以上,且未遂犯同罪,看宣告罪、刑,法官幾乎都判 : 四年至五年,哪有重判,是輕判吧?光乘機性交案就有14件,一件四年也 : 要56年了,是件數太多,不是判得重。 : 另外推文說的偷拍判15年,事實上只有5件,均判8至10月,還不到4年半。 不是這麼算的 如您所說, 乘機性交有14件"宣告刑" 因為這是一人犯數罪, 數罪併罰, 合併執行 假設每個乘機性交宣告刑都是判5年好了 執行刑就會是10~70年 10怎麼來的? 10就是乘機性交罪的法定刑最上限 70就是 5x14=70 執行刑的計算就是這種算法 法官可以在10~70裡面選個他覺得合適的刑期來定執行刑 新聞寫是七十幾年 算上其他的偷拍的罪名, 大概就是10~7X 所以可以說是法官幾乎採了將近上限的刑期 一般來說這種非惡性重大, 又是初犯的情況下 通常都會盡量定接近下限的執行刑來判 我只能說瑞哥真的衰小, 真的是不知道惹到誰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53.15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enTalk/M.1409748302.A.CF0.html ※ 編輯: FF14 (123.193.53.159), 09/03/2014 20:46:38

09/03 21:27, , 1F
審理法官女性居多?
09/03 21:27, 1F

09/03 21:46, , 2F
你這樣講不太正確,51條是判決後定如何執行,要重判的
09/03 21:46, 2F

09/03 21:47, , 3F
話,各刑合併還可以再往上拉
09/03 21:47, 3F
看不太懂, 51條不就定執行刑的方式? 我上面只是算個大概, 當然79年是有可能再往上拉 但是79應該就已經接近上限了 (下限是10, 所以絕對是離下限很遠沒錯啊)

09/03 21:50, , 4F
而且他不是初犯,乘機性交是累犯
09/03 21:50, 4F
雖然最後附表有寫累犯 但是主文中完全沒寫到累犯 我也不太清楚瑞哥在這之前有做啥被關過

09/03 22:02, , 5F
至於定30年,我覺得第5至第6頁是對51條第5款的非難
09/03 22:02, 5F

09/03 22:08, , 6F
換句話說類似案件都會以宣告刑合併為主,至上限為止
09/03 22:08, 6F
定30年是依法判決 畢竟如果執行期定超過30年的話, 那就是違法判決, 上訴後100%一定會被撤銷判決的 看了5,6頁 大概就是修法後的一些公式寫法, 並不覺得有哪邊在非難的

09/03 22:54, , 7F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都判5年左右,改判6年不就再往上拉
09/03 22:54, 7F
後面附表我剛仔細看了, 最多都是四年多, 沒看到六年的

09/03 22:55, , 8F
第六頁寫到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罪責相當、立法意
09/03 22:55, 8F

09/03 22:55, , 9F
旨等,不就是在非難該條之文義
09/03 22:55, 9F
然後主文我剛也仔細看過一遍 那的79年7月指的是可定執行刑的上限 也就是10年~79年7月 然後因為51條第5款規定最多只能定30年 所以法院也懶得做其他認定, 就直接在10~79裡選個剛好30, 就不用多打些廢話 那些什麼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罪責相當之類的字眼 一堆判決裡都可以看到 除非有明寫針對哪個法條的什麼內容 要不然都可以當作是廢話啦...

09/03 23:01, , 10F
否則依57條酌刑酌了半天,51條5款直接架空,那還酌啥
09/03 23:01, 10F
這位同學 51條是執行刑 57是針對宣告刑的輕重 兩個是完全不同東西 您要不要再思考一下? ※ 編輯: FF14 (123.193.53.159), 09/03/2014 23:08:47

09/03 23:14, , 11F
我講的是51條5款前段,不是但書的30年上限
09/03 23:14, 11F

09/03 23:35, , 12F
找到一篇當參考 http://0rz.tw/FP9PJ 最後一段
09/03 23:35, 12F
您是指法官可能不喜歡限制加重主義? 可能我比較不擅長讀空氣, 從判決主文中看不出有這意思 至於您那連結的文章, 是由檢方所寫的 檢方希望能判高點也是正常的 不過這修法才沒過多久 要再推動修法一次可能有些困難阿... ※ 編輯: FF14 (123.193.53.159), 09/04/2014 00:18:05

09/04 01:19, , 13F
從30年就可以大概看出吧,否則何不定20年、25年?
09/04 01:19, 13F

09/04 01:20, , 14F
修法前只能透過實務操作來達到目的,我貼這篇只是想說
09/04 01:20, 14F

09/04 01:21, , 15F
實務也有人認為57條與51條5款有研究價值,而不是我天
09/04 01:21, 15F

09/04 01:21, , 16F
馬行空的立論。
09/04 01:21, 16F

09/04 06:36, , 17F
惹到女性
09/04 06:36, 17F
文章代碼(AID): #1K1mrEpm (MenTalk)
文章代碼(AID): #1K1mrEpm (Men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