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國中老師兼深藍子女參戰策略與心得
我是轉貼的那篇文章的原po
有網友在我後來更新的文章推文中提到貴版有轉貼 有回應反駁
因此前來取經和回覆
※ 引述《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之銘言:
: 可能之前懶人包被踢爆的太多了
: 所以現在新寫的都開始強調研究許久,貼很多連結
: 最後給的結論,卻像是在賭一般人看到根本不會點進去
這點我無法辯駁 因為您看到的原文帶給您的看法就是那樣子的
希望您在看到我後面貼上 更新過後的文章會有不同看法
: 服貿談的是貿易協議,來台辦法是來台辦法
: 服貿做的僅有標註自然人部分,其他都是現成有的東西
: 總是有人喜歡硬跟服貿綁標綁在一起,講久了就變成信仰
: 現有法規是怎樣就是怎樣,服貿裡面寫的跟現有法規是有歧異?
您回應的這個部分我引用的是
移民署的服貿公聽會-人員往來相關說明 來台辦法是後面的部分引用的
而我這裡要表達的是 關於自然人的流動
開放承諾表 列出什麼人、來多久
公聽會說明 列出什麼人、來多久、多少資金、可申請多少人
關於什麼人和來多久這兩點 兩份文件內容不盡相同
所以原文提出疑問 那大陸人進行申請的時候 要依據哪一個?
下面回應的部分 您寫了很多、也解釋得十分詳盡
我在發文後就有網友來信或推文指出這一點
在重新檢視過我引用過的和網友提供的相關法規後
證實我在大陸人來台的部分 法規引用不完整 導致推論錯誤
我在第二天就有把錯誤註明在原文前面 原文 http://ppt.cc/zFOR
搜尋文件和整理內容更新另發一篇文章 新文 http://ppt.cc/MDCQ
請您有空看看新文 確認我在這個部分
增加引用的法規和補充的解釋 是不是仍有遺漏和錯誤的部分
畢竟您關心相關議題的時間 看起來是比我久很多的的
一定可以提供更多相關的資訊
另外 我覺得您對上一段的回應是個很重要的觀點
服貿談的是貿易協議,來台辦法是來台辦法
服貿做的僅有標註自然人部分,其他都是現成有的東西
有法規是怎樣就是怎樣,服貿裡面寫的跟現有法規是有歧異?
希望您會允許我下一次更新時引用
做為論述兩文件並不是互相配合實施的支持觀點
: 以下開始破解手法囉
: 神奇的事情來了,都知道卯起來查法規了,怎麼法規查一查
: 突然變成查"小精靈"了呢?
: 宣稱查了許多資料才來評論的人,卻不知道法條遠比小精靈要完整?
: 是真的不知道還是選擇性的呢.....那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 姑且先按照上面的描述去操作好了
: 先選定居到這裡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Q05-09.htm
: 選專案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Q05-09-03.htm
: 選基於經濟考量的看這裡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0608.htm
: 選其他的看這裡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0609.htm
: 內文部分擷取,就得到以下兩道描述
: 好恐怖,大陸人來住兩年就可以定居了耶!
: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別看別人擷取的了,直接去看完整內容
: 選基於經濟考量的看這裡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0608.htm
: 選其他的看這裡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0609.htm
: 有沒有發現有點怪怪的,好像不太協調呢?
: 那我們來看看該文作者突然忘記看的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http://0rz.tw/UJF3T
: 第一條基於經濟之考量云云是哪邊來的? 請參照第19條
: ============================================================================
: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經濟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 一、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
: 二、在金融專業技術或實務操作上有傑出成就,並能促進臺灣地區金融發展。
: 三、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且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
: 期內不易培育。
: 四、在數位內容、影像顯示、光電、半導體、電子、資訊、通訊、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
: 、高級感測、生物技術、奈米科技、製藥、醫療器材、特用化學品、健康食品、資源
: 開發與利用、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且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 ==============================================================================
: 其實還不只經濟考量,政治、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
: 每一項都有清楚的定義,譬如拿過諾貝爾獎之類
: 然而這也只是長期居留而已,如果要定居的話就是要居住滿兩年
: 請參照第31條
: ===============================================================================
: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經許可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合法
: 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申請定居者,應備齊下列文件:
: ===============================================================================
: 這就是被引用當做陸資來台兩年就能合法移民的條例
: 然而請看一下本條例第十七條的內容是什麼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
: 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
: 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
: 申請延期:
: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 。
: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
: 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
: 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
: 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
: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確實除了依親以外還有別的方式可以長期居留
: 但你想定居台灣,就必須靠依親或上述六項專案滿兩年後才能申請
: 團聚 > 依親 > 長期居留 > 定居
: 特殊需求專案 > 長期居留 > 定居
: 也就是說花20萬美金投資來台根本不符上述資格,更別提定居了
: 很單純,就是為了引導到花20萬美金移民的結論,去操作不完整的資訊而已
: 每一個法條環環相扣,適用資格都有明確定義在法條之內
: 不然我無法理解一個號稱找了很多資料法條在研究的人,為什麼到了緊要關頭
: 就會自動放棄法條跑去找一個簡易問答的小精靈,只擷取部分內容來用
: 同時不斷無視一個現在進行式的事實.....................
: 那就是開放大陸投資來台已經實行五年五年五年五年五年五年了(98年開放)
: 在這五年大陸人一共淹了216人過來,實在是太恐怖了...
: 這事實真的是有太多人選擇性遺忘了
: 畢竟未來的事情可以臆測,但五年來的記錄卻是鐵打的放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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