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創作] 沉淪,是台灣的宿命;民粹,是台灣的原罪

看板MenTalk作者 (免洗的暱稱~~)時間10年前 (2014/03/21 02:2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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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29理由書有寫兩岸協議不適用該號解釋了:「而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 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但是服貿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有關服貿審查的結論就是要審查, 而且是逐條審查、逐條表決。 民國102年6月25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有關服貿審查的結論要旨: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 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項審查、逐項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 ,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 立法院長、副院長、國民黨及其他黨團負責人都有簽名,有圖有真 相: http://imgur.com/PmBlG5c
至於服貿內容就算它不是條約案(實質上是條約案,只是由於兩岸 政治因素,無法以國對國的條約案視之),其內容涉及國家重要事項, 故依憲法第63條規定,服貿就其內容應該要由立法院議決才對。 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 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230.153

03/21 02:29, , 1F
你漏了最關鍵的兩岸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
03/21 02:29, 1F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會比「中華民國憲法」的位階高嗎? 還有如果服貿是行政命令位階的話,才可能只讓立法院備查而已。 服貿關係著國家重要事項,就其實質內容,本來就應該要讓立法院審查,而 不是備查而已。 ※ 編輯: ptt0219 來自: 111.249.230.153 (03/21 02:40)

03/21 10:39, , 2F
服貿不是行政命令~一定要立法院審查~689話術還在行政命令
03/21 10:39, 2F
直接拿憲法第63條來談就行了,政府任何違憲的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 ※ 編輯: ptt0219 來自: 36.230.51.46 (03/21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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