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偷看女生構成性騷擾嗎??
※ 引述《chungwc (hey)》之銘言:
: 同事之前遇到一件麻煩事
: 就是上瑜珈課
: 女生去跟主管機關申訴因為偷看女生
: 所以被申訴性騷擾
: "偷看女生"構成性騷擾嗎??
光只是在公共場所"觀看"是沒有 除非你看的時候 露出淫笑 流口水 有接近她的意圖
有怪怪舉動 你就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 以猥褻之言語 舉動或其他
方法 調戲異性者 可以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的罰鍰
我是覺得你會被女方向公司性別平等委員會之類的性平機關申訴 然後被約談之類的
你是沒事的 放心 只不過 別人看你的眼光可能會冠上"色狼" 若這件事傳出去的話
光看定義是沒有的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 (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 (性騷擾之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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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げちゃダメだ。
逃げちゃタメだ。
逃げちゃダメだ。
逃げちゃダメだ。——碇真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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