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肯]<復行視事>當然違憲
推 shouri:前面就叫你不用爭議了,如果蔣介石已經下台,那就沒有代總 09/11 18:43
→ shouri:統,而是李總統了。以代總統名義發表公文,就代表總統還是 09/11 18:44
→ shouri:蔣介石。 09/11 18:44
是你一直沒弄清楚我在爭甚麼議甚麼。
這個問題我從1998年問某副教授到現在,我只問的是這個舉動是否合法
合憲?人家老李這樣好歹也算相忍為國了一段,就這樣一直吃他豆腐阿?
小理兄怎麼不去念個公法PHD讓我等景仰一番?
推 prosecutor77:我二試沒指望了~"~政大的老師我猜不出來 09/11 23:54
這位老師到現在還沒升教授,因為後來就都從政去了。您的公法
水準只要還沒低到認為蔣這個舉動合憲,這科多少有點希望。XD
推 tomchow76:原po你太狠了~ 現在沒有學者敢替當時的憲政秩序背書吧 09/12 09:34
學者不敢但鄉民的30公分倒是都很敢哩,還膽大到給持不同意見
的人扣上逢蔣必反的帽子哩。
→ tomchow76:何況當時連大法官都跳下來違憲解釋 如釋字第31號... 09/12 09:36
因為不這麼解釋就當不成大法官,可能得改當大法師啦。XD
推 guanquan:那有什麼學者說違憲的?文章指出來瞧瞧 09/13 12:53
四人幫教科書對此的說法我懶得打,自己去看吧。
<自由民主憲政在臺灣的實現:一個歷史的巧合>,第18-19頁,
王泰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籌備處研究員(合聘)。
“迨臺灣進入「獨立國家」的時代(1949年迄今),國家的行政權,
通常由同時擁有統帥權的總統所掌控。按法律規範上,係以中華民國
憲法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在臺灣此事實上國家之憲法,
搭配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臺灣實施的戒嚴。於1950年3月1日蔣中正
以「復行視事」為由,出任自稱為「中華民國政府」的臺灣政府的第
一任總統。依某官方文件顯示,1952年蔣中正於總統府內召開第一次
「國防會議」,其中「第四案」為「行政院對行政機關權責、組織、
法令、人事及制度檢討改進措施辦理情形報告案」,並載有「總統裁
示」。查中華民國憲法係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
由上述可知,其於行使職權時竟須聽從總統之指示;且不論從憲法本
文,或當時的臨時條款,都找不到總統有召開該項會議、做成裁示的
職權。或許從「國防」之名,可聯想到依據憲法,總統有「統帥權」
(第36條),但顯然該會議內容,已超越「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的職
權範圍。按直到1966年才修改臨時條款,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
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於隔年設置由總統主持的「
國家安全會議」。換言之,作為其前身的「國防會議」,在設置當時
根本沒有法源依據。〈a:沒關係,某宋先生大約會說只要探求當事人
(蔣皇)之真意併採廣義解釋,憲法當然有賦予他如此的裁量權限?)
其實蔣中正此舉所「依循」的是,在法律規範上業已失效、但其最
熟悉的「訓政體制」。按蔣中正於訓政晚期,同時擔任國民黨的總裁
與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以及國民政府的主席、陸海空軍總司令、
軍事委員會委員長,集黨與國之權力於一身。故其所熟悉的決策模式
,就是召集國家重要機關首長開會,於會中做成指令;對蔣中正而言
,不必因憲法上沒規定就不採行「好」的辦法,嗣後再以條文補充之
即可。換言之,蔣中正事實上不願受到「須依憲法規定,行使國家
統治權」的拘束。還有更多的事例顯示,蔣中正及嗣後其子蔣經國所
領導的國民黨政權,係以「憲政」之名,行「訓政」之實,使得憲法
上原設計之不同於約法的「權力分立、相互制衡」架構,在政治實踐
上又回到訓政時期那種國家諸權力,為貫徹「黨意」-實即黨領導人
的意志-而「分工合作」的老路子。 換言之,法律規範上「權力
分立」的限制,已被「一人領黨、以黨領政」的訓政模式所「破功」
,從權力運作的角度,則可稱為「行政權獨大」。”
“上述權力集中於行政部門乃至黨領導人的現象,亦反映國民黨政府
的傳統中國憲政觀,亦即只要政治領導人英明睿智、道德高超,根本
不需限制其權力,故所公布的憲法「僅供參考」耳。”〈a:小理與宋
先生,這段根本就是在說你們嘛。XD)
好一個<以「憲政」之名,行「訓政」之實>,王泰升全部都很"逢蔣
必反"地整個作出評價.
還有人又要廣義解釋說這些都不違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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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所謂"刀帥連",指的是中原野戰軍獨立二師139團3營9連.1948年淮海戰役
期間,該連49名官兵奉命堅守汶河南岸舊窯場達12小時.在連長谷子地同志指揮下
,共打退蔣軍3次進攻,擊毀敵坦克兩輛.出色地完成了掩護主力撤退的阻擊任務.
戰後野司首長為了表揚這種敢於與敵人拼刺"刀"的精神堪為全軍表"帥",授予
該連"刀帥連"的稱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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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推
09/13 23:30, , 1F
09/13 23:30, 1F
憲法都破毀了還有什麼合憲性可言?
→
09/13 23:31, , 2F
09/13 23:31, 2F
四人幫的<權力分立>都不知道,先去找學分班修個大一憲法吧.
推
09/15 00:22,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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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阿,那您就找個意識形態親藍的公法學者出來背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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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又去查了李惠宗與許育典的相關教科書,也都認為憲法49條後段
的不能視事是客觀要件,也就是事實上有困難如重病失蹤被挾持等.只要
有總統自己本身意願考慮的可能,就必須要使用憲法49條前段主觀要件的
辭解職.為了鼓勵大家多看憲法教科書,請大家自己找來看.
若還不會分主客觀要件,請去參閱許玉秀大法官的大作吧.
→
09/15 00:27,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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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啊,那您就找個主流通說的公法學者出來背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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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0:41,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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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耶,你答對了.1998年夏跟我對談此事卻始終說不出合法兩字的,就是
貓大法律系馬英九副教授.當時剛辭去法務部長的他,這是唯一頭銜.
鄉民枉法曲解的勇敢程度遠超過今上,實在令人痛心我國法治教育沉淪.
※ 編輯: armed 來自: 140.112.51.1 (09/17 15:1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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