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刑法大師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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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到一個實務見解,可以解釋在共同正犯類似逾越中,有沒有意思聯絡的問題:. https://i.imgur.com/s353Doa.jpg. 我的理解是,最高法院講明間接故意也可以形成意思聯絡. 也就是說雖然這11個人就是基於竊盜犯意偷竊,沒有準強盜的明示意思聯絡. 但是還是可以認為有間接故意=>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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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我說假設. 1. 同一個晚上先對著妹妹的內褲打○○,再對著睡著的妹妹打○○. 2. 同一個晚上對妹妹內設10次. 3. 連續10個晚上對妹妹內設一次. 4. 30天裡面斷斷續續對妹妹內設共10次. 怎樣算是接續犯?. 怎樣算是連續犯?. 我怕我搞錯,跟○○○一樣變成亂引用法律的小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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