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姆咪] 聽說進了某個黨 酒駕撞人可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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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前鍵盤法官. 我認為現有的心證制度是過時且應該被淘汰的. 畢竟法官需要花很多時間判決. 很多時候不管有罪無罪都會有許多爭議與聲音出現. 而且法官這個職位確實是一個過於中心化的權限設定. 我們應該要將法官的權限盡可能分散給所有 PTT 的板友. 讓 PTT 板友決定什麼人該受到法律制裁. 要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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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不行. 高於0.15 mg/L 你會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到阿黑顏.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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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0.25. 我記得當年考119刑法組的時候寫過這題. 現在實務多半是當作客觀處罰條件. 但我一直都把它當構成要件要素. 也就是說要成罪的話. 必須要他清楚知道身上的酒精濃度已經達標0.25 才會構成. 否則必須用未達不能安全駕駛判斷. 但是酒測儀器只有警方才有. 如果當成構成要件要素的話. 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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