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 公車站旁悄說「我喜歡你」 台中男遭認定
公車站旁悄說「我喜歡你」 台中男遭認定性騷擾判罰2萬
台中市豐原區一名廖姓男子,去年9月在公車站牌前,對一名等車的陌生女子悄聲說出「我
喜歡你」,女子驚嚇之餘隨即報警。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調查後認定構成性騷擾,裁罰2萬元
。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日前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駁回。可上訴。
這起被形容為「最含蓄的性騷擾」事件,發生在113年9月9日下午5點多。一名女子在豐原中
正路的公車站牌前候車,察覺一名男子不斷在旁注視她,隨後對方竟靠近她,小聲說了一句
「我喜歡你」,讓她當場感到害怕、不舒服,立刻傳訊向母親求救,並直接報警處理。
這名廖姓男子到案後,一開始在警詢時坦承,確實因為「覺得對方很乖巧」而有好感,也承
認曾向對方說過「我喜歡你」,甚至自稱是用「很友善的語氣」。但他事後翻供,向法院主
張,當時只是在眼鏡行前看鏡面、做額頭貼片,並在附近徘徊是為了撿回收物,否認有靠近
或對女子說話。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時,勘驗了路口監視器畫面,清楚可見廖男確
實長時間在該處逗留、觀察女子,甚至繞到電箱旁,引起對方注意。更關鍵的是,法官當庭
播放廖男警詢時的錄音光碟,確認他確實親口承認說過「我喜歡你」,也坦承先前就曾對女
子揮手。
法院認為,被害女子與廖男素不相識、無冤無仇,沒有誣陷的動機,且她在事發第一時間就
傳訊給母親、隨即報警,符合一般性騷擾受害者的反應。而廖男的行為,已逾越陌生異性正
常互動分際,造成對方心生畏怖與敵意,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依同法第27條第2項及台中市裁罰基準,對廖男裁處2萬元罰鍰。廖男不服
,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法院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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