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32塊電鍋送拾荒婦被判刑
※ 引述《forsakesheep (超.歐洲羊)》之銘言
: ※ 引述《BeweisLast (不會吃辣)》之銘言:
: : 講這個就很好笑
: : 說院檢有顏色
: : 假如執政黨換人院檢就會變色嗎
: : 想也知道不可能
: 台南議長賄選案邱莉莉等10被告全無罪 法院:檢方事證不足
: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2622
: 稱此案為政治「換票」非買票,認為並無具體事證可認定邱莉莉等人涉及賄選
: ==
: 為什麼不會
: 可以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啊
: 你怎麼覺得法院檢察官都沒有政治立場、不會因為政治立場影響判決
我來看判決書了
連結 https://bit.ly/4rMtF0S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判決主文是 大家都無罪
先介紹幾位主角 按照判決書順序
這幾個主角很重要 要記熟 後面判決書會一直出現
1.邱莉莉 民進黨台南市議員(議長)
2.林志展 民進黨台南市議員
3.郭再欽 民進黨中執委(操盤手)
4.楊志強 臺南市議會無黨團結聯盟顧問、「圓山國際公司」不動產開發商(方一峰、中間
人)
5.李文俊 國民黨台南市議員(民國配、副議長)
6.黃怡萍 李文俊的工具人
7.林士傑(綽號「土雞仔」) 臺南市區漁會理事長
8.黃麗招 無黨籍台南市議員(說服李鎮國)
9.李鎮國 國民黨台南市議員(黃復興、被威脅)
10.高玫仙 李鎮國老婆
檢察官起訴內容
1.林志展、郭再欽為使邱莉莉順利當選第四屆臺南市議會議長,遂於第三屆副議長111年10
月24日補選日前起,即時常與邱莉莉聯繫、聚會討論每日選情消息,務必使邱莉莉當選第四
屆議長。
(林志展 郭再欽 邱莉莉 要拼議長)
2.郭再欽跟邱莉莉的電話對話(9月底)
郭再欽:「妳就保持這樣,不要參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理啦」
邱莉莉:「我傢伙(臺語,指財產)都賣掉了,要跟他(郭信良)拼了,我這次沒有把黑面
(郭信良)推倒,算我漏氣」
郭再欽:「當然我還在努力,這當然要有金主,關鍵票大概就2、3票而已,2票左右在輸贏
的,我們就1票1票來用…我覺得這局(副議長補選)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怎麼讓這局可以
對我們的下局(議長選舉)加分」
郭再欽:「…市議員3年前(參選副議長)花3,000(萬),我看我們要花上億的…我們這次
這樣奔走,都沒有覺得不可能」
3.郭再欽與林志展的電話對話(12/6 12/7)
背景:李文俊疑似先遭他人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圈走(買票),若李文俊經他人買
票後,郭再欽再去找李文俊須付出更高代價等情
郭再欽:「我等你下指令,我來動作,但不能你下指令時間,我已無能為力,不能人家被圈
(買票)走」
郭再欽:「我也要去走一下了,你跟莉莉也要去走一下了,你們走你們的,我走我的,這樣
你知道吧」。
4.台南市議會投票結果
111年11月26日投票之第四屆臺南市議員選舉結果(總計57席),民進黨取得28席、國民黨1
5席、臺灣團結聯盟1席、臺灣基進黨1席、無黨籍12席,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三人因恐
民進黨內隸屬正國會派系之6席議員跑票,致邱莉莉無法順利當選第四屆議長,共同謀議以
賄選及恐嚇等方式,以達成邱莉莉當選第四屆臺南市議會議長之目的。
5.正副議長選舉期間發生的事
(自111年11月26日該屆市議員選舉後至111年12月25日該屆正副議長投票日止)
(1)李文俊由黃麗招負責聯繫與郭再欽會面,郭再欽則代表邱莉莉、林志展二人與李文俊
會面,務使邱莉莉當選第四屆臺南市議會議長。
(2)郭再欽擔任總操盤手,出面瞭解每日對選情具影響之大小事予以處理,邱莉莉、林志
展二人分別聯繫民進黨籍市議員以固票,另郭再欽、林志展二人負責商討、拓展民進黨籍以
外市議員之支持
(3)渠等共同商議對具選舉權之市議員,採取賄選及恐嚇之不法手段,以影響市議員之投
票,賄選乃透過行求賄賂市議員,企圖影響議員投票;倘賄選方式無效,則採取恐嚇方式,
對無法以行求賄賂動搖投票意向之市議員,施以言詞之恐嚇,甚或續行行求賄賂,迫使市議
員接受原先未達預期效果之行求賄賂利益,並逼迫議員放棄投票、投給自己(形同廢票)或
投票予邱莉莉。
(4)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三人亦商議先由林志展擔任民進黨副議長候選人,配合將副
議長位置當作籌碼,以實質上「邱莉莉、李文俊」之正副議長搭配作為條件,與國民黨籍市
議員即第三屆副議長李文俊結盟;惟因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三人與李文俊不具信賴關係
,郭再欽於111年11月28日與無黨籍市議員黃麗招聯繫,透過黃麗招牽線,使渠等得與李文
俊結盟
(5)郭再欽並於111年12月3日下午2時許,至民宅與李文俊密會,李文俊則於111年12月7日
上午9時56分許,以電話聯繫邱莉莉,對邱莉莉表明第四屆正副議長絕對會與邱莉莉搭配。
(6)郭再欽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8時31分許,以行動電話撥打楊志強之行動電話,向楊志
強表示「…如果可以的話去幫忙摘一、兩個市議員,這最重要了」
(7)適楊志強為慶祝國民黨籍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2選區市議員方一峰當選市議員,其等正
在「圓山國際公司」內聚餐,方一峰於席間知悉楊志強之通話對象為郭再欽,楊志強並於同
日晚上8時3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錄製方一峰與楊志強共同聚餐之影片傳送予郭再欽,使
郭再欽知悉方一峰在場。
(8)故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楊志強四人遂共同基於行求賄賂方一峰之犯意聯絡,由
楊志強於同日晚上9時22分許,於席間向方一峰招手示意「方議員,來隔壁我跟你講一下話
」後離開座位,方一峰亦隨之離開座位,二人至隔壁小房間,楊志強對方一峰表示有人拜託
他,請方一峰將第四屆議長選舉票投給自己,並說會給錢,但方一峰尚未聽到賄選金額即揮
手表示拒絕,並回稱「老大不要講這些,我還要做人」,楊志強即表示「是別人拜託他的」
,爾後二人旋返回原處繼續用餐,方一峰於同日晚上9時35分許搭乘電梯下樓離開。
(9)方一峰恐李文俊遭民進黨欺騙,遂於111年12月15日上午某時許,至李文俊副議長辦公
室,告知李文俊有某土地開發之人轉達郭再欽要方一峰於議長選舉時投票予自己之訊息,復
於翌日某時許,再至李文俊副議長辦公室重提上開遭行求賄賂之情事,以提醒李文俊避免遭
欺騙,方一峰亦於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臺南市議會黨團會議開會前經同黨籍市議員詢問時
,提及遭楊志強行求賄賂乙事。
(10)111年12月初郭再欽與邱莉莉、林志展、黃麗招、李文俊及黃怡萍等人,在黃怡萍「
安儷城堡」住處商議後,郭再欽於111年12月10日下午1時許,邀約林志展至黃怡萍上開住處
,與李文俊、黃麗招及黃怡萍會面,林志展表示願將副議長位置讓予李文俊,李文俊亦告知
其可掌握4、5位國民黨籍市議員支持邱莉莉,加強雙方彼此結盟之信念。
(11)嗣渠等因知悉國民黨籍市議員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某時許,遭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人以手比「7(即槍枝之意)」之手勢並稱「票不要亂投」
(12)為使李鎮國於議長選舉時支持邱莉莉,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李文俊、黃怡萍、
黃麗招等人遂共同基於行求、期約李鎮國之犯意聯絡,藉欲瞭解李鎮國遭他人恐嚇乙事為由
,黃怡萍於111年12月21日下午5時許以LINE通話聯繫李鎮國配偶高玫仙,告知高玫仙與李鎮
國一同至黃怡萍上開住處,以瞭解恐嚇過程及商談正副議長選舉之事,黃怡萍並駕駛自用小
客車至李鎮國服務處,經與李鎮國討論後,李鎮國及高玫仙二人即於同日晚上7時許,自行
駕車前往黃怡萍上開住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等人則已在該處等候,郭再欽、李文俊
、黃麗招等人對李鎮國遊說請李鎮國同意議長票投邱莉莉,然李鎮國表示其為國民黨內黃復
興黨部成員,背負藍營壓力甚大。
再來是 非常重要的A保證 B折扣 C經費 D薪資 要記熟
(13-A保證)郭再欽遂向李鎮國表示若投票予邱莉莉,民進黨籍市議員會投票支持副議長候
選人李文俊,並向李鎮國保證:「會請臺南市長黃偉哲與李鎮國、高玫仙二人見面,由黃偉
哲出面保證李鎮國若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民進黨籍市議員亦會將副議長票投給李文俊;會
請邱莉莉、林志展二人與李鎮國、高玫仙會面,並保證若李鎮國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民進
黨籍市議員亦會將副議長票投給李文俊」(下稱A保證),待確認會面時間後將由黃怡萍與
高玫仙聯繫。
(14-B折扣)黃麗招則稱:「郭董(即郭再欽)認識很多建商,你(即李鎮國)如果要買,
郭董可以幫你跟建商談打折」,郭再欽亦表示李鎮國、高玫仙若購買皇龍建設或臺邦建設之
房子,可向建商幫忙取得八折之房屋價格等語(下稱B折扣)
(15-C經費)若李鎮國因議長票投邱莉莉而遭國民黨開除黨籍,四年後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市
議員時,郭再欽會全力支持及贊助經費(下稱C經費),在場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亦均
表示會協助輔選。
(16-D薪資)嗣郭再欽先下樓離去,黃麗招、黃怡萍則陪同下樓,黃麗招、黃怡萍旋再返回
原會談地點,黃麗招轉知李鎮國、高玫仙二人,郭再欽表示若李鎮國願意投票予邱莉莉,4
年後李鎮國如以無黨籍參選市議員,將會贊助競選經費,若李鎮國落選,亦會支付4年之議
員薪資(包含每月月薪12萬、年終金額及車馬費補助,下稱D薪資給予)以上開等方式行求
、期約議員李鎮國
(17)嗣因李鎮國、高玫仙二人一直未能與A保證所約定之黃偉哲、邱莉莉、林志展見面以
確認上開保證,遂於111年12月24日傍晚至黃麗招服務處,適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黃
怡萍等人在場並詢問李鎮國明日(即111年12月25日)是否願投票予邱莉莉,李鎮國仍再度
明確允諾會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
(18)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三人因透由楊志強對方一峰為行求賄賂行為未果,且方一峰
於111年12月22日上午某時在李文俊副議長辦公室內再度提及上開情事,當時在場之黃怡萍
遭國民黨籍市議員林燕祝當場質疑「拿什麼東西」(行求賄賂款項)給方一峰,懷疑黃怡萍
為中間人。
(19)故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三人遂共同謀議以恐嚇之方式,使方一峰違背國民黨臺南
市議會黨團決議而投票,並由郭再欽代表邱莉莉、林志展,於同日下午3時許,與林士傑共
同搭乘TOYOTA牌休旅車至黃怡萍前揭「安儷城堡」住處,其等先談論上開方一峰所稱之情事
及林燕祝稱黃怡萍「拿東西」(行求賄賂款項)予方一峰乙事後,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
、林士傑、黃怡萍為向方一峰施壓,使方一峰不支持無黨籍議長候選人郭信良,郭再欽則在
黃怡萍住處等待消息。
(20)黃怡萍旋於同日下午5時8分許以行動電話聯繫方一峰,方一峰誤以為黃怡萍係受李文
俊委託,聯繫其至「慶安宮」前會面,不疑有他而同意赴約,黃怡萍、林士傑二人遂搭乘上
開休旅車,於同日下午5時13分許至「慶安宮」旁等待,方一峰抵達現場見黃怡萍在車外等
待,於同日下午5時28分許進入該車副駕駛座後方位置,黃怡萍旋即坐進該車副駕駛座位置
,此時坐在駕駛座後方位置之林士傑以兇惡口吻對方一峰恫稱「議員,25日你有2個選擇,1
個是不要出席,1個是投自己,總之就是不可以投給郭信良」等語,致方一峰心生畏懼,語
畢林士傑則對黃怡萍表示「你們兩個要說什麼自己去講」
(21)黃怡萍即與方一峰於同日下午5時29分許下車交談,黃怡萍表示「議座你怎麼把我供
出來,你跟別人說東西是我拿給你們的」,方一峰反問「你拿什麼東西給我」,黃怡萍說「
如果你說你沒拿,就是我吃了,且聽(蔡)淑惠和(林)燕祝說你從我那邊拿東西」,方一
峰回覆「你拿什麼東西給我,你什麼時候在什麼地點拿什麼東西給我,你要跟我講呀」,林
士傑在車上則表示「好啦!好啦!他自己會考慮清楚」,黃怡萍旋於同日下午5時32分許上
車離去。
(22)方一峰即電聯其家人至他處居住以防意外發生,並於同日報警製作筆錄,並自111年1
2月22日下午起至同年月25日正副議長投票日期間,住宿在臺南市議會議員休息室內,嗣方
一峰於111年12月25日投票當日,將議長票投予郭信良而恐嚇妨害投票未遂。
整個事件的事實大概就是這樣 再來就是法官的看法了
(1)郭再欽跟邱莉莉的電話對話
在前面我有貼過 要看詳細的可以去判決書的表格看
郭再欽:「妳就保持這樣,不要參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理啦」
邱莉莉:「我傢伙(臺語,指財產)都賣掉了,要跟他(郭信良)拼了,我這次沒有把黑面
(郭信良)推倒,算我漏氣」
法官看法:
上開譯文內容分別為郭再欽要求邱莉莉不要參與、邱莉莉與郭再欽閒聊市議員林阳乙及郭清
華選舉及副議長補選之事傳聞等情,而當時李文俊尚未補選上副議長,邱莉莉亦尚未當選第
4屆議員,且未經民進黨提名為議長候選人,而林阳乙之後並未參選第4屆市議員,渠等間聊
之內容顯然與起訴事實無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邱莉莉與郭再欽間有何賄選或恐嚇投票權人
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法官認為這個只是閒聊 法官的判斷我覺得沒啥問題 基本上就是他們討論想辦法把郭信良
拉下來 跟講一堆閒話而已 講誰誰誰選舉花多少錢 郭信良之前收賄那個判決我也有發文 我
認為法官判無罪 判斷上沒什麼問題 然後這些人都是前民進黨籍的)
(2)郭再欽跟林志展的電話對話
https://i.meee.com.tw/HAsUyz6.jpg



法官看法:
觀諸其等通話內容,郭再欽與林志展顯然在電話聯繫中討論相關情資之傳言,其等閒聊之內
容顯然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無涉。
(他們只是討論李文俊被圈走 只是閒聊、交換情資,無關犯罪)
(2.5)郭再欽跟林志展的電話對話
https://i.meee.com.tw/tA8d6TF.jpg

法官看法:
觀諸其等通話內容,郭再欽係建議林志展應與邱莉莉多走動拜訪尋求支持,亦顯然與起訴書
所載犯罪事實無涉,且不足以證明被告邱莉莉等人有何涉犯公訴意旨所載之犯行。
(法官表示多走動多拜訪 有啥問題嗎 這跟犯罪無關)
(3)林志展跟邱莉莉的電話對話(邱莉莉爆氣)
https://i.meee.com.tw/7a5qADi.jpg


法官看法:
邱莉莉與林志展之對話時間為111年12月1日,當時被告李文俊尚未獲國民黨提名參選副議長
,渠等對話之內容亦僅係提醒林志展勿將民國配之政黨合作可能性對媒體透露,以免衍生不
必要之紛爭,並未提及要以不法之方式競選,則渠等對話內容既為邱莉莉詢問林志展何以透
露「民國配」之消息給記者,未有提及任何賄選或恐嚇投票權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顯
然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無涉,亦不足證明被告邱莉莉等人涉犯起訴意旨所載之犯行。
(其實這段根本沒啥意義 本來想跳過 只是因為看到講到生氣很好笑我才收錄下來的)
(4)法官細究郭再欽的「代價」與李文俊民國配部分
郭再欽:
唉,我就沒辦法再講什麼,他不是不要,是說要讓他想清楚,我說可以啊,我等你下指令,
但不能你下指令的時間,我已經無能為力了啊,不能人家都圈走了,我再去圈,我哪有辦法
,而且到時候所付出的[[[「「「代價」」」]]]就不同了!就很難處理了,如果真的
被他們整合了,就慘了。
檢察官看法:
檢察官以郭再欽於111年12月6日與林志展上開對話內容,認渠等欲以更高之代價向李文俊買
票
(檢察官一口咬定這個「代價」就是要花更多錢跟李文俊買票)
法官看法1:
而所稱「代價」,係指待國民黨整合後,要合作之難度提高之意,甚至有可能要讓出議長之
位方可能協商合作等語(院八卷第193至213頁),郭再欽僅係提醒林志展盡快決定是否退讓
副議長職務作為政黨合作協商之方向,並促請林志展與邱莉莉有空要多去拜訪候選人以示誠
意,並未有提及要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方式進行賄選
(法官認為 這裡的代價不一定是錢啊 誰說一定是錢的 按照郭再欽、邱莉莉的說法 就算犧
牲自己也要把郭信良拉下去 如果李文俊已經被圈走 那可能就需要讓出議長交換才能跟國民
黨合作踢掉郭信良 這樣的代價太大了 檢察官的判斷太草率)
法官看法2:
然111年12月1日邱莉莉已向林志展提起「民國配」可能之政黨合作選舉方向,要求林志展勿
對媒體透露,以免破局,而策略方向成形後,郭再欽向林志展表示要盡快確認是否願以退讓
副議長職位,做為政黨協商之空間,顯然與起訴書所列之犯罪事實無涉,更無所謂行賄買票
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加以依證人即國民黨臺南市黨部前書記長及市議員李中岑於調詢時
所述,國民黨於111年12月6日決定推派李文俊參選,並未限制李文俊搭配參選之正議長人選
,而李文俊於翌日(7日)與邱莉莉聯繫時即表明有與邱莉莉合作之意願,以政黨合作方式
搭配參選正副議長,並無任何不法,檢察官卻以此認定被告等人有賄選之謀議,顯有誤會,
更不足以認定被告邱莉莉、郭再欽及林志展等人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或行為
分擔。
(法官認為這只是政黨協商政黨合作搭配參選 沒有不法阿 怎麼就不法了 檢察官你太敏感
了)
法官看法3 配合事實的(1)~(5):
而檢察官雖舉邱莉莉等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會面,然附表所示內容均僅係邱莉莉等人會
面及電話聯繫之時間或地點,尚難以此即證明邱莉莉等人有起訴書所載之賄選及恐嚇之謀議
及事實,況檢察官並未具體特定何者內容足以證明邱莉莉等人有賄選及恐嚇之謀議,且附表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時間、對話內容及待證事實均付之闕如,而邱莉莉後經民進黨提名參選
臺南市議會議長,其聯繫選務掌握情資之舉實屬正常、均非不法,檢察官並未具體臚列附表
所示時、地究竟有何對話或會面之情況涉及本案共同謀議行賄及恐嚇何投票權人,亦難以之
為邱莉莉等人不利之認定。
(法官認為 檢察官雖然講了一堆 但意義何在 人家只是當面談 不代表涉及賄選恐嚇啥 檢
察官手上的證據只有他們面談了 談了啥 交換啥 檢察官手上根本沒證據 檢察官什麼證據都
提不出來就在那逼逼喔)
所以第一部份 林志展 邱莉莉 郭再欽
電話內容基本上就是交換資訊 閒聊 之類的
法官根本看不出來這哪邊有犯罪了
第二部分 民國配 邱莉莉當議長 李文俊當副議長
法官認為根本沒有證據他們有什麼賄選還是恐嚇
人家不能面談政黨合作嗎
就算有私下py交易 檢察官也拿不出證據阿
法院又不是鏡週刊 還是要講證據的 對ㄚ
沒證據就是無罪 謝謝喔
這兩個部分基本上安全下車了 再來就是方一峰的部分
(5)楊志強的說法(與方一峰的關係)
查楊志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認識方一峰,他是國民黨籍市議員,我與他是朋友,
1、2個月會在「圓山開發公司」碰面小酌,我與方一峰沒有任何金錢往來關係
因為方一峰本次市議員選舉他第一高票當選議員,所以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6、7點,我與
方一峰及其他朋友一起在「圓山開發公司」內慶祝,大約於晚上12時許結束,席間主要討論
他在選戰的過程,以及討論誰可能會當選正、副議長,方一峰的投票意向一直來都是跟著國
民黨團走等語,可知楊志強與方一峰是關係密切之朋友,大約1、2個月會在「圓山開發公司
」碰面小酌,而楊志強也知悉方一峰之政治意向係以國民黨團之意思為主。
再佐以楊志強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我當全國正副議長聯誼會顧問是郭信良介紹保證的,所
以我跟郭信良有交情、關係算比較好,我不認識邱莉莉及林志展,本次第四屆臺南市議會議
長選舉,我是支持郭信良的,因為第三屆無黨籍全部都支持郭信良,我是無黨籍的顧問團團
長,所以當然支持郭信良
我跟方一峰聊天過程,我覺得方一峰一定是支持郭信良,因為國民黨團支持郭信良,且方一
峰私底下跟郭信良也很好,他百分之百會投給郭信良,我沒有跟方一峰提到郭再欽跟我聯絡
的事情等語
(6)方一峰的說法
證人方一峰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知道楊志強擔任郭信良無黨籍議長之全國總顧問,他跟
郭信良的交情很好,楊志強於本次議長選舉應該是支持郭信良等語(院八卷第65頁),可知
楊志強因擔任郭信良全國正副議長聯誼會顧問,更為郭信良之無黨籍議員顧問團團長,顯見
楊志強長期堅定支持郭信良,此次選舉亦支持郭信良,此情顯為眾人周知,更遑論知悉內情
之郭再欽,衡情郭再欽斷不致透過楊志強對其他國民黨籍議員行求賄賂。
(法官認為 非常明顯楊志強是郭信良的長期堅定支持者 「「「所以法官認為 郭再欽找一
個郭信良鐵粉去賄賂國民黨議員不要投郭信良 這是有點奇怪的 不太可能的 因為人家可是
鐵粉捏」」」)
(有一說一法官這個判斷其實有點怪 其實也不是不可能吧)
(7)郭再欽究竟「事先」知不知道楊志強跟方一峰吃飯
復酌以證人方一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楊志強原本於111年12月13日下午3時20分以Li
ne通訊軟體打電話給我,約我及林阳乙當天晚上到他的公司喝酒,但我因為有事就改為隔日
(14日)晚上,約14日那天是我講的,但之前是楊志強約我說要慶祝我當選議員,後來我臨
時跟他改時間等語(偵一卷第196頁、院八卷第66頁);對照楊志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1
年12月14日是方一峰主動找我要到我公司喝茶,郭再欽不知道我跟方一峰打算於111年12月1
4日在「圓山開發公司」聚會等語(院七卷第158至159頁),可知楊志強與方一峰本約111年
12月13日聚餐,後因方一峰臨時更改日期為111年12月14目,顯見該次聚會係臨時性邀約。
再參酌郭再欽與楊志強間之通聯紀錄顯示,其二人僅於111年11月11日、111年12月14日、11
1年12月16日曾有通聯紀錄(偵五卷第2527、2531至2533頁),惟111年11月11日該次並未接
聽,故無聯繫之內容,而111年12月14日、111年12月16日之通聯紀錄則為楊志強與方一峰邀
約見面之後等情,無證據可認郭再欽提前知悉楊志強與方一峰將於111年12月14日見面乙事
,郭再欽事前確實完全不知111年12月14日楊志強要與方一峰見面、餐敘等乙節亦堪認定。
(法官認為郭再欽不知道 打電話過去就是剛好偶然在吃飯 不是什麼設局當局賄賂 理由是
方一峰後面突然改時間 不是楊志強約的時間 然後再看楊郭的通話記錄 可以確認郭再欽真
的不知道)
(有一說一其實也不一定要用電話聯絡才能知道資訊 如果有中間人人肉傳送資訊勒 感覺也
不是不可能 但偶然打電話過去剛好在吃飯 機率也不小)
(8)郭再欽事先不知道約吃飯
是郭再欽事先既然不知111年12月14日當日楊志強要與方一峰見面,實難認其於當日與楊志
強間之通話,係要求楊志強幫忙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郭再欽與楊志強於本屆臺南市
議長選舉期間,亦僅有111年12月14日、111年12月16日兩次通話紀錄,此外並未碰面。果若
郭再欽真有要求楊志強就臺南市議長選舉幫忙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意,理應會有多次
見面、商討對策或提出賄賂對象及條件等行為。惟其二人間均無上情,足認其等於111年12
月14日僅屬臨時偶然之通話,郭再欽事前完全不知當日楊志強要與方一峰見面,實不可能會
要求楊志強對方一峰為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法官認為 如果郭再欽事先不知道 那就不可能是郭再欽叫楊志強賄賂阿 正常來說賄賂這
種事也是需要見面討論的 討論條件等等的 但它們沒有見面 也沒有電話聯絡 所以可以推論
郭再欽沒有指使 單純只是偶然通話)
(法官的論點看起來問題不是很大 除非檢察官能夠拿出更多證據 不然證據太少了)
(9)郭再欽與楊志強的電話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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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看法:
細繹上開內容,僅有「如果可以幫忙摘一、兩個市議員最重要啊,現在就剩這個最重要」與
選舉相關,然其等未曾具體提及要對哪些市議員、以何種方式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甚至包
含任何暗示的文字都不復見,顯見郭再欽上開言語僅係選舉期間閒聊探詢選情之消遣場面話
。而佐以楊志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111年12月14日後,我未與郭再欽出去吃飯或
喝酒,譯文中雖然我們有約好過兩天要喝兩杯,但那是客氣話,臺灣人就是這樣,只是禮貌
性的場面話;當時因為我拜託郭再欽處理事情,他心情不好,我才禮貌性主動詢問他有沒有
什麼可以幫忙他的,我也不知道他突然丟出這句話,我就趕快要掛掉電話,我已經說我是支
持郭信良,他是支持邱莉莉,那時候我喝了蠻多的酒,我不想理他,不知道他在講什麼,當
時只是應付他一下而已,因為想掛電話不好意思;我並不是說「這兩天出來講一下」,口氣
是「這個改天再說」,我是禮貌的推辭掉,臺灣人都這樣,過兩天再說就是不要,但如果翻
譯成這兩天出來講,好像是我同意,但我不是,我是禮貌上跟他拒絕等語(偵一卷第148頁
、院七卷第160至161頁),顯見其二人並無檢察官所述謀議賄選之情事,而考量斯時適逢正
副議長選舉期間,郭再欽既身為邱莉莉之輔選大將,只要有機會拉票,就會對任何人說這句
話,此亦無違一般選舉拜票常情;況細繹「這兩天出來講一下」,若以臺語發音,聽起來確
實有「這個改天再說」之意,楊志強上開所言並非無稽。是以,郭再欽與楊志強上開通話內
容,僅係選舉期間閒聊、探詢選情之消遣場面話,其等之對話內容未曾具體提及要對哪些議
員、以何種方式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甚亦未見有何暗示性文字,尚難以之為郭再欽不利之
認定與解讀。
(法官認為 講那麼長一串只有一句跟選舉有關 「如果可以幫忙摘一、兩個市議員最重要啊
,現在就剩這個最重要」 而且這個說法過於抽象 摘一兩個市議員 摘是何意味 不知道 能
夠直接說是幫忙賄賂嗎 賄賂也要見面談 所以楊志強說之後出來講一下 但楊志強表示這個
只是客套話 總不能當面不給面子拒絕吧 客套話一下 還行8 法官就認為 這應該是客套話
因為後面楊志強也沒有真的跟郭去約 所以電話內容根本沒談到什麼賄賂啥的 )
(有一說一 看這個電話談話內容 感覺這兩個人關係也是蠻好的 靠北 前面法官說楊志強是
郭信良鐵粉不太可能幫 但你看這兩個人對話 看起來就超挺的 我覺得會不會幫真的難說 )
(10)法官對行賄的看法
而查對於行賄者而言,有關行賄之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期、支付比例、資金是否充裕、
如何調度運用等,對行賄者應至關重要,若無事前縝密謀定籌劃或事後評估謀議,顯無可能
僅憑突然隻言片語即達成上開複雜之犯罪聯絡意向。再者,若楊志強與郭再欽非就行賄條件
、選舉策略或事成後可獲得何利益曾有謀議,楊志強豈有甘冒將來自付高額賄選金額及涉犯
行賄罪責之風險,而為行賄方一峰之犯行?更有甚者,若再假設郭再欽事後全盤否認雙方有
此協議,則楊志強豈非失信於方一峰?更會因自身錯誤解讀致郭再欽及邱莉莉等人涉入行賄
疑雲,陷渠等於不義而得罪雙方?是尚難僅憑郭再欽與楊志強通話內容中之短短幾句話,即
遽論渠等已達成向方一峰行賄之犯意聯絡。
(行賄不可能不詳細討論 不可能電話支言片語就能上 必定會有什麼py交易才對 否則楊志
強的處境會非常危險 所以根本不可能因為摘一兩個議員就能達成什麼犯意聯絡)
(11)楊志強與郭再欽的後續
況設若楊志強僅憑短短數句話即可洞悉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等人意圖行賄之犯意聯絡而
欲與渠等同謀向方一峰為之,則111年12月14日該次聚餐後,楊志強必定會向郭再欽回報方
一峰究竟有無接受行賄條件,以便後續研議,然楊志強不僅未於聚餐後與郭再欽聯繫,反係
郭再欽於111年12月16日致電楊志強質問為何有傳言表示其向方一峰行賄之謠言(〈編號20
〉「郭再欽:強哥,方一峰對外說,我請你叫他蓋他自己。楊志強:我…我…沒有這樣講。
郭再欽:我(跟其他人)講說,是強哥拜託我經發局的事,我從來不講選舉的事,他們說是
我拜託你去跟方一峰講。楊志強:是不是一峰講的?郭再欽:我是聽別人講的,我跟方一峰
不熟。楊志強:我沒有和一峰講這。郭再欽:對。楊志強:你是聽誰講的?郭再欽:我不要
說是誰講的,強哥,你拜託我的事,我都有幫忙喔,這政治選舉你不要…喔。楊志強:但一
峰來我這裡也只有你知道啊。郭再欽:沒有沒有喔。我和國民黨都沒有交集喔,我和你都沒
有在講選舉的事喔,最近你打幾通電話給我,都是講經發局的事,拜託我找秋宏而已啊…反
正我沒有在理議長、副議長的事了,我就專心看黑面與謝龍介要怎麼玩,OK?楊志強:瞭解
。」)
(法官認為 如果真的講好了要行賄方一峰 那必然事後會回報行賄的如何 結果沒見面 也沒
打電話 唯一一通電話就是郭再欽打去的 郭再欽表示方一峰對外造謠 散發假消息意圖破壞
邱莉莉當議長的機會)
(11.5)法官這部分見解
此等情形顯然不符一般共謀行賄者聯繫之過程,此部分由楊志強於本院訊問時供稱:郭再欽
沒有跟我說議員投給邱莉莉有何好處(院一卷第243頁),郭再欽亦供稱:我沒有向與郭信
良比較好的楊志強尋求市議員幫助,也沒有給過他好處(院一卷第255頁),可見楊志強與
郭再欽等人未有共同行賄之犯意聯絡,亦無可能僅憑郭再欽電話中幾句言語,楊志強即對方
一峰為行賄之行為。從而,楊志強與其他同案被告等既無緊密之日常財務、事實上利害關係
,亦與邱莉莉競選議長之輸贏無政治上之利害關係,無論於該次聚餐前、聚餐間及聚餐後,
楊志強與郭再欽亦未就行賄之對象、金額、方式、時間、地點等內容為具體特定之約定,自
無可能與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人有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
犯意聯絡。
(法官認為不管從什麼角度看都看不出來有任何共謀行賄的跡象 完全不合邏輯)
(12)那方一峰說郭再欽指使楊志強行賄自己 到底是怎樣?
我就不截圖檢察官訊問方一峰的內容了
主要是太長了 而且同一個問題問超多次
一直問楊志強有沒有說金額 有沒有比手勢
然後方一峰每次都回一樣的
檢察官又重新問 所以有沒有金額啦 方一峰就繼續回一樣的
反覆來回很多次 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看 很靠北
判決書上的精要
由證人方一峰於112年12月22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12月14日當日,我印象中是他講人
家拜託,議長選舉如果沒有困難要投自己,我說「沒啦老大,你不要講那個,我還要做人,
要如何投自己」;我沒有聽到楊志強說誰要給我錢這件事情,他就跟我說投自己,當天也沒
有提到錢;112年1月3、4日檢察官問我「除了本次楊志強向你行賄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向你
行賄?」,我回答「沒有人跟我行賄」,我看到他的問題後,我就說「寫錯了,楊志強沒有
跟我行賄,你在誤導我」,檢察官說「好,楊志強沒有跟你行賄」,我從來沒有說楊志強要
給我錢,我也沒有說過「楊志強收到朋友拜託,請我在第四屆議長選舉中,將議長票投給自
己,並且會給我錢」的話,我從來沒有提到錢,楊志強從頭到尾都沒有講到錢、也沒有比到
錢;我也沒有說過「叫我把議長票投給自己,也會給我一筆錢」、「確切的數字我不知道,
但我確定他有說會給我一筆錢讓我投自己」的話,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到錢的事情等語(院
八卷第63至120頁),可知楊志強確實未於111年12月14日當日曾向方一峰為行賄之意思表示
。
(方一峰等於是說根本沒有談到錢 只是楊志強說方便的話就投自己 沒有談到錢 )
法院見解
況經本院於113年1月24日勘驗方一峰之偵查訊問光碟後(詳如前述),顯見方一峰自始均表
示楊志強至多僅向其表示「投自己」,楊志強是否有說其他話語,方一峰「並未聽到」,其
陳述內容與其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一致,並無矛盾不一致之處,方一峰於偵查及所述內
容,確有因檢調之訊問方式,致方一峰為「楊志強有給予金錢」之陳述,始導致偵訊筆錄與
本院審理期間之證述不符,更可見偵查筆錄之記載縱有提及「給予金錢」一詞,然此亦與方
一峰之原意不符,方一峰於偵查期間之調詢及偵訊筆錄已無憑信性可言。準此,由方一峰於
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多次且一致強調楊志強當日僅有表示「投自己」,未曾說會給予金錢
,足見縱使假設楊志強有證人方一峰所述「投自己」之表述,亦僅為單純拉攏之事實行為,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有間。況方一峰既未向檢調表示楊志強曾應
允給予金錢之陳述,又方一峰於偵查中之證述既有前述矛盾之情事,揆諸前開實務見解,自
應以方一峰於審判中之證詞採為論證犯罪事實之依據,無捨該審判中之證詞不用卻例外地認
其先前於警詢之調查或偵訊筆錄認具證據能力而採為斷罪證據之餘地。
(楊志強只有說沒困難的話投自己 沒有談到錢 檢察官的偵查筆錄寫楊志強有給予金錢 但
這根本不是方一峰的意思 法院勘驗後確實是偵查筆錄有問題 記錄的與方一峰的原意不同
所以如果只有單純說投自己 沒給錢 那就只是單純的拉攏行為而已 根本就不是行賄)
(但這樣其實更詭異了 前面法官說 楊志強是郭信良鐵粉 不太可能幫郭再欽行賄損害郭信
良的利益 但現在不就是直接損害郭信良的利益了嗎 甚至連錢都沒拿== 那前面法官的鐵粉
說很明顯就有問題了 因為事實上就沒那麼鐵阿)
(13)方一峰部份的結論
法官見解:
從而,公訴意旨認定楊志強與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人共同對方一峰行求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
定之行使罪嫌,所憑理由及證據有所不當,亦有論述不完整或不合邏輯之處,況此部分亦僅
有證人方一峰具瑕疵之證詞作為證據,實難作為認定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及楊志強等人
有罪之依據。
(法官認為楊志強根本沒有行賄 郭再欽更是無關人士 所以大家都無罪 謝謝喔)
所以方一峰的部分 大家都安全下莊了
(14)李鎮國的部分
李鎮國在偵查中表示
觀諸李鎮國於偵查時供稱:111年12月13或14日我還沒有決定要支持邱莉莉,於111年12月20
日早上國民黨黨務會議討論民國配,我提出投郭信良跟投邱莉莉意思一樣後,我於111年12
月20日下午決定議長票要投給邱莉莉、副議長票投給李文俊等語(偵三卷第1085頁)、於本
院審理時亦證稱:11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許召開國民黨第三次黨團會議,當天開會我發現
主委林進旺、書記長蔡育輝他們直接護航郭信良,即不得「民國配」,因為只有兩組人馬,
但又不直接講不支持郭信良,因當時兩組人馬是邱莉莉及郭信良,不得「民國配」等於就是
選郭信良,當時國民黨團明白表示不能「民國配」,即是變相希望李文俊跟郭信良搭配競選
議長、副議長;李文俊有提到跟邱莉莉配,我也有提出我的意見,我說「投給郭信良跟投給
邱莉莉一樣意思」,因為郭信良一年後會返回民進黨,但主委林進旺制止我的發言,李文俊
就火大說要離開,但很多人拉住他,後來迫於無奈,簽下不能「民國配」的簽署書,全力支
持李文俊,少數人在操弄整個選情,我很憤怒也覺得很矛盾,黨團獨斷、跋扈地要求李文俊
不能「民國配」,我的建議也都被主席打斷,看到李文俊跟他們翻臉、拍桌、拉扯,期間我
問蔡育輝「是否有上面的公文下來說不得『民國』」,他跟我說「有」,但是他又拿不出來
,我就懷疑少數國民黨團在操弄多數黨團的議員。事後中央黨部公文日期是12月22日,並記
載「不提名議長、副議長,全部交由黨團自行協商」,我想要改革國民黨,所以我支持李文
俊,但可能同時必須把票投給邱莉莉,所以我於111年12月20日中午第三次國民黨黨團會議
後,我就決定要支持李文俊與邱莉莉的搭配組合;我在111年12月20日黨團會議後,就很確
定地跟李文俊說「放心,我一定支持你,讓你當選副議長,讓國民黨取得副議長,所以我會
把票投給邱莉莉」等語(院九卷第22至23、25頁),可見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黨
務會議時,即公開表態支持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並在當日下午即決定議長票投給邱莉莉、
副議長票投給李文俊,亦將此決定告知李文俊之事實。
(李鎮國 111年12月20日下午決定議長票要投給邱莉莉、副議長票投給李文俊 這個日期非
常重要 後面會出現)
(15)安儷城堡的會面
佐以李鎮國配偶高玫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李鎮國經歷111年12月20日被比「7」事件後,雖
然他沒有告訴我他的決定,但我感覺李鎮國並沒有改變支持邱莉莉、李文俊的決定,也沒有
因為111年12月21日在「安儷城堡」的聚會而改變決定等語(院九卷第69至85頁),益見高
玫仙亦認知李鎮國於1ll年12月21日與郭再欽、黃麗招、李文俊等人在黃怡萍「安儷城堡」
會面前,李鎮國已形成支持邱莉莉(議長)、李文俊(副議長)競選搭配之意向。
(會面是12/21 但12/20李鎮國就已經支持邱莉莉了)
據黃麗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1日李鎮國到「安儷城堡」後,我們就是談論前一
天李鎮國被恐嚇的事,我沒有聽到有人問李鎮國該事件會不會影響他的投票意願,聊天過程
中,李鎮國表示他跟李文俊是兄弟,他們會相挺;李文俊有表示他所說的3票是張世賢、李
鎮國跟他自己三個人,他們是兄弟,這件事是111年12月21日在「安儷城堡」聚會前就確定
的,21日前李文俊就確定李鎮國、張世賢會支持他等語(院七卷第124至153頁),是黃麗招
稱其於111年12月21日「前」已自李文俊方面得知李鎮國願意支持李文俊競選副議長之資訊
等情,亦與李文俊及李鎮國之供述內容互相一致。另郭再欽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111年12
月21日之前,李文俊已經告訴我李鎮國一定會支持他,雖然選舉沒有百分之百確定的情形,
但從李文俊轉述內容,我認為李鎮國會支持邱莉莉、李文俊這一組人,雖然對李鎮國我沒有
辦法評估,但李文俊跟我們合作是有利於他等語(院七卷第264至309頁),更足認郭再欽所
述確與李文俊、黃麗招及李鎮國之供述內容一致。
(簡單來說 12/20就塵埃落定了 後面會面 那都是21的事了 然後被恐嚇沒有影響到李鎮國
的意願)
(15)那ABCD呢
而李鎮國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我並未因於111年12月20日晚上被比「7」的恐嚇事件,而改
變我於12月20日下午支持邱莉莉、李文俊的決定,111年12月21日黃怡萍開車到我服務處表
示李文俊擔心我被恐嚇的事情,邀請我跟高玫仙到她的住處「安儷城堡」聚會,我到「安儷
城堡」後,因為我覺得他們讓我感覺滿溫暖,他們擔心我的安危,所以我先跟李文俊表示「
文俊哥你放心,我支持你 當選副議長,會把票投給邱莉莉的作法我不會改變」;如果我沒
有被比「7」,111年12月21日我也不會到「安儷城堡」,更不會第一次見到郭再欽,也不會
知道黃麗招支持李文俊;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黨團會議後,我有把確定支持李文俊與邱莉
莉搭配的意思告訴李文俊,我並非因「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
條件才決定要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我於111年12月21日去「安儷城堡」前就已經決定了,
我被比「7」後,雖然林阳乙曾到我服務處表示說「不要被民進黨騙」,但我並未改變要支
持李文俊,即議長票投邱莉莉、副議長票投李文俊的態度等語
(「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 這些都是12/21提出來的 投給邱莉
莉跟這些無關)
(16)A保證是為了「保護國民黨」
李鎮國於偵查時供稱:111年12月21日當晚,我認為郭再欽講的話是在畫大餅,我才要李文
俊帶我去見黃偉哲,讓黃偉哲當面向我保證,如果我把票投給邱莉莉,民進黨副議長的票會
投給李文俊,但後來我一直等不到李文俊回覆,我是直接對李文俊說,其他民進黨的人我也
不會多去接觸等語(偵二卷第619頁)。李鎮國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因為我怕李文俊被騙
,導致我也受到傷害,我希望李文俊他們可以找市長做保證,保證我們的票投給邱莉莉,他
們的副議長票會投給李文俊,並沒有牽扯到其他不正利益;「A保證」是要保護國民黨、李
文俊取得副議長,我覺得他們要民國配,至少要有市長出來表示支持,我只是這樣想,「A
保證」並不是我要投票給邱莉莉的代價等語
(A保證是怕郭再欽畫大餅 到時候被騙 民進黨人都不投李文俊就完蛋了 找黃偉哲只是為了
當保證人而已 不是什麼交換利益 )
參以高玫仙於偵查中供述:111年12月21日我跟李鎮國在黃怡萍「安儷城堡」住處時,我向
李文俊要求2個保證,一個是請黃偉哲跟我與李鎮國見一面,讓黃偉哲保證如果李鎮國把票
投給邱莉莉,民進黨會把票投給李文俊,另外我們要李文俊保證可以見到邱莉莉、林志展,
讓他們兩人保證,如果把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民進黨的票會投給李文俊;當日我們要離開前
,我跟李鎮國有請李文俊附兩個保證,當時郭再欽已經離開了,第一是帶我們去找黃偉哲,
親口跟我們承諾民進黨確實會投給李文俊,第二是帶我們去找邱莉莉跟林志展,承諾我們民
進黨確實會履行,當時李文俊說OK等語(偵二卷第694頁、偵三卷第1118頁)。再佐以黃怡
萍於偵查中供述:111年12月21日在我位於安定區之「安儷城堡」住處時,李鎮國、高玫仙
向李文俊要求兩個保證,一個是請黃偉哲跟李鎮國、高玫仙見一面,讓黃偉哲保證如果李鎮
國把票投給邱莉莉,民進黨會把票投給李文俊,他們也要求李文俊保證可以見到邱莉莉跟林
志展,讓他們兩人也做保證等語(偵二卷第523至524頁)。可知「A保證」應係李鎮國單方
面向李文俊所提出之要求,因此部分非郭再欽主動提出或應允保證,郭再欽至多僅詢問過黃
偉哲,惟黃偉哲表示此屬民進黨團自主事項,故而作罷(詳如後述);況上開「A保證」亦
係基於讓邱莉莉與李文俊間之民國配正副議長政黨合作模式成功,所提出政治上承諾,藉以
取得李文俊及李鎮國之信任,此部分應難以評價為賄賂或不正利益。
(A保證不是郭再欽提的 是李鎮國提的 黃偉哲不來是因為他不想管 法官認為這個是政治上
的承諾 是政治信任 跟賄賂或是不正利益無關)
關鍵一句話:111年12月21日在「安儷城堡」時,李鎮國表示「如果我們投給邱莉莉,最後
民進黨放鴿子要怎麼辦」
(17)那B折扣勒
李文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則供稱:111年12月21日在「安儷城堡」聚會時,高玫仙提到黃
怡萍家那麼漂亮,她也想買一間房子,郭再欽對此沒有反應,黃麗招則表示郭再欽認識很多
建商,如果要買房子,他可以幫忙跟建商談打折,請郭再欽去喬會比較便宜、會有折扣;大
家閒聊時聽到李鎮國或高玫仙說以後他們選舉可能不好選,我們跟他們說,我們可以動員很
多朋友幫他們輔選,郭再欽有講議員楊中成(台聯)、陳秋萍(民進黨)參加他們黨團運作
,就有一些潛力幫他們繼續選,後來聽到高玫仙說想買房子,黃麗招就表示郭再欽認識很多
建商,可請他幫忙介紹、打折,但郭再欽沒有反應、高玫仙也沒有反應,我沒有答應高玫仙
這件事;李鎮國表示說要有人出來保證,不知道誰叫黃偉哲出來保證,當下沒有人有任何反
應等語
(郭再欽認識很多建商 可以打8折買房)
另據李鎮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1日在「安儷城堡」閒聊時,當我聽到買房子可
以打八折時就想說算了,因為以我議員的資格本來就可談到八折,而且我聽說很多里長在當
地社區買房子有的也可以拿到八折,甚至有些議員也可能拿到更低的折扣,以我議員的身分
直接跟建商談就可以,他後面講的條件我都很不屑,我也不在意他講的八折,「B折扣」我
認為不符合實益,也與我投票給邱莉莉沒有關係,也不是我投給邱莉莉的代價;我不清楚高
玫仙提到「頭期款都付不出來了」、郭再欽說「頭期款不是問題」這段對話的意義,這只是
聊天過程等語(院九卷第20至67頁),足見李鎮國雖聽聞購屋打八折之話題,然對此不以為
然,因其知以議員身分即有能力磋商房屋折扣,顯見所謂「B折扣」實為模糊不特定之內容
。再據郭再欽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1日在「安儷城堡」閒聊時,突然有人問我跟
臺邦建設買房子怎麼樣,我說「我介紹人家去就是打八折」,光是去年我就已經介紹8人去
買了,都是打八折;我沒注意是誰提出來的,因為當時已經沒有在討論「民國配」的問題,
純粹在閒聊
(李鎮國說 8折根本就沒意義 因為我自己拿我的議員身份就能凹到八折了 根本不需要郭再
欽 所以B折扣完全不能算是對價 而且早在提出B折扣前一天就在國民黨的會議中提出自己要
支持邱莉莉了 然後郭再欽說當時沒人在討論民國配了 就開始隨便閒聊而已 因為剛好討論
到買房 純粹閒聊而已 不是提出利益要收買)
(法官認為這些討論就只是閒聊而已 B折扣是檢察官扣上的帽子 哪來的B折扣 人家自己就
能拿到8折了哪需要什麼B折扣 所以法官說 就算有這種事 但可信性仍然有高度合理懷疑之
空間存在 根本沒辦法實錘就是B折扣收買人 證據太少了 現有證據不符合邏輯)
(18)那C經費呢
李文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111年12月21日我跟郭再欽、黃麗招、黃怡萍、李鎮國及
高玫仙等人在「安儷城堡」閒聊時,李鎮國表示如果沒有順從國民黨,以後也不好選,黃麗
招則表示李鎮國是黃復興黨部,以後會不好拿票,但我們這邊人很多,可動員幫李鎮國拉票
。郭再欽有說永康區民進黨的陳秋萍、台聯黨的楊中成不選了,他們參加民進黨團運作,就
有一些潛力幫他們繼續選,假設李鎮國沒有黨了,叫李鎮國與民進黨團一起運作,郭再欽也
叫我一起跟民進黨團一起運作,但不是加入民進黨,這樣就可以吸到淺綠的票;後來高玫仙
及黃麗招又講到介紹建商,但郭再欽及高玫仙都沒有反應;後來李鎮國提到要黃偉哲出來保
證,但當下也是沒有人有任何反應;當時雖然有講到「A保證」、「B折扣」、「C經費」等
,但我沒有聽到李鎮國四年後競選市議員會贊助經費,也沒有聽到黃麗招表示若李鎮國將來
落選,會補他落選的4年薪資,我不知道有「D薪資給予」;當時有聊到李鎮國如果以無黨籍
身分選舉,大家的親朋好友會去幫忙拉票,但都沒有聊到假設李鎮國四年後落選,會補助他
之後四年的薪資、助理費等語
(沒有聽到有C經費 但有說可以幫忙選 站台 然後沒有補落選4年薪資)
參以黃麗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111年12月21日那天,我說如果李鎮國跑票遭開除黨
籍的話,下一次選舉時,我們會去幫他助選,另外郭再欽提到如果李鎮國遭開除黨籍,可以
加入民進黨,因為民進黨陳秋萍、台聯黨楊中成未來不會選了,民進黨在永康區有好幾席議
員的空間,李鎮國可以加入民進黨;我也沒有向李鎮國說郭再欽表示可以幫忙下次以無黨籍
參選的資金,如果落選,也可以支付李鎮國未來4年的議員薪水;我記得閒聊時有聊到說即
便李鎮國沒有當選議員,也可以做生意,我沒有聽到贊助選舉經費或支付4年議員薪水的事
,但我有聽到郭再欽說會去拉票、站台等語
(李鎮國可以加入民進黨 但沒有說支付4年薪水這件事 只有拉票站台)
法官見解:
顯見關於「C經費」部分,111年12月21日當時,郭再欽、黃麗招等人談話內容係指若李鎮國
4年後要再選舉,大家建議可以用無黨籍身分,大家可幫忙拉票、助選,而且也可以跟民進
黨合作,甚至加入民進黨,並未提到任何有關給付選舉經費
(法官認為按照現有證據 根本沒人在談什麼提供選舉經費問題 更多像是在閒聊政治 或者
是說以後可以無黨籍/民進黨籍去選 根本沒有所謂C經費)
(19)那D薪資給予呢
李鎮國於偵查時先供稱:111年12月21日「安儷城堡」聚會後,郭再欽先離開,黃麗招跟郭
再欽一起下樓,後來黃麗招又回來轉達郭再欽表示假設我將來以無黨參選,他可幫忙我選舉
,包括分票,也會幫忙選舉資金,如果選不上,他也會「補我4年」,我認為應該是指補4年
的議員薪水,我認為郭再欽這樣說,是因為我這次票投邱莉莉,導致我下一屆落選,他會補
償我無法當選議員這4年經濟上損失等語(偵三卷第1094至1097頁);嗣於本院審理時改供
稱:我認為起訴書有點曲解他們會協助、幫忙的意思,因為選舉前經費贊助、人員支持、拉
票等有很多方式,關於「D薪資給予」我聽到的是幫忙,並未聽到補4年薪資的說法,我也不
是因為「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才決定要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
我去「安儷城堡」前就已經決定了;補我4年是事後我跟我太太(高玫仙)回家討論的結果
,但後來想想他們的意思好像不是補我4年薪資,只有說補你,補有可能是工作介紹或生意
連結等
(郭再欽提到會補李鎮國4年 但補4年究竟何意味 4年薪資只是主觀臆想而已 郭再欽根本沒
說補4年是補啥 這樣就要抓人去關嗎 而且補也極有可能是工作介紹或是什麼生意)
「C經費」指郭再欽、黃麗招都有講會幫忙,幫忙有很多種,一種是法定允許的經費贊助、
一種是拉票,還有動員等,包含的範圍很大,當天在場人都說下一屆選舉他們會幫忙我;「
D薪資給予」是當天郭再欽要先離開,黃怡萍、黃麗招跟著到後面去,他們上來後,我不確
定是黃怡萍還是黃麗招說「放心,以後選不上會補你」,但我聽聽就算了,我不認為是讓我
票投給邱莉莉的代價,後來筆錄記載4年薪水,那是我自己的想法;我於111年12月20日國民
黨團會議後,我很確定跟李文俊表示會支持他,讓他當選副議長、讓國民黨取得副議長,所
以我會把票投給邱莉莉,111年12月21日晚上的聚會,並未影響我投票意向;當日黃怡萍或
黃麗招說「放心,以後選不上會補你」,我跟高玫仙回家後有討論過是什麼意思,我們討論
結果是認為有可能是指4年薪水等語(院九卷第29至30、32、36至38、40、66頁),足見李
鎮國於偵查及審理時之供述已然有所矛盾,且李鎮國更明確表明該「D薪資給予」係其主觀
揣測之結論。
(D薪資只是自己回家的揣測而已 因為還真的沒人具體說這是啥 那就太模糊了 對價關係是
不能那麼模糊的)
(20) ABCD大結論
A保證是李鎮國提出來的 不是不正利益 與賄選無關 是為了保證郭再欽不是騙人的
所以結論是 A保證沒有對價關係
B折扣 法官有話要說
所指「對價關係」,必以該項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達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
,始克相當。
(對價關係必須足以動搖/影響意向 但12/20就已經決定是邱莉莉了 根本沒有動搖 而且B折
扣的八折 李鎮國自己來也有 根本不足以動搖投票意向 而且綜合來看這個時候的對話更像
是閒聊)
所以結論是 B折扣沒有對價關係
C經費
4年後若李鎮國參加選舉,會予以支持並幫其拉票、造勢等,並未提及經費,此舉並無不法
;況縱有提及贊助經費等情,若為合法之政治獻金,亦非絕對不法,實難謂與本案賄選案件
有何關連。
(只有說拉票造勢 沒說經費 如果經費是合法政治獻金那就更合法了)
D薪資
依在場被告黃麗招、黃怡萍等人所述,均未提及4年後李鎮國若未能選上議員,要補償李鎮
國該4年議員薪資之事,且李鎮國及高玫仙二人於審理中業已證稱並無此事,補4年薪資係渠
等事後私下自行討論臆測之結果。
(法官認為根本沒有這件事)
然後法官開大了
「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需取決於4年後不確定之事實是否發生,顯然不具立即
性,應不符合前揭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95號判決意旨所認不法利益之給予或應允具
立即性之要件。故上開「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非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
條所指之其他不正利益
C D 講的都是4年後的事 沒有立即性 不法利益的給予要有立即性 否則就不算不法利益 既
然都不是不法利益 那何談對價關係
所以結論就是 ABCD全過關了
李鎮國部分 全部安全下莊
然後後面還有一個林士傑的 但我真的懶得打了
我已經打了他媽的整個晚上了
最後小結論
我覺得法官的問題不大
你可以質疑法官某些推論怪怪的
但你只要整個看完也會認為法官的整體判斷還是說得過去
不是那種睜眼說瞎話的 因為誰誰誰是民進黨我就判他無罪了
很多這種案件都是被媒體嚴重帶風向的
下面留言一堆罵的 沒有任何一個看過判決書
新聞餵什麼大便 大家就吃什麼大便
阿埋不想講判決書也是可以理解
因為真的太花時間了
有這個美國時間都可以跟小旋風爆炒好幾輪了
判決書真的是狗ˇ屎
還是我發完這篇就會被扣綠畜的帽子
阿不過我覺得大概也是沒幾個人會看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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