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32塊電鍋送拾荒婦被判刑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貓咪喵喵)時間3天前 (2025/12/03 01:26), 編輯推噓4(403)
留言7則, 6人參與, 3天前最新討論串38/45 (看更多)
我叫deepseek統整了 謝謝喔 這篇分析非常詳細,基本上是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的梳 理與解讀。判決結果是涉及臺南市議會議長選舉賄選、恐嚇案的10名被告全數無罪。以下是 我根據內容整理的重點摘要與關鍵分析: --- 一、案件背景 · 被告:包括民進黨議員邱莉莉(議長)、林志展、國民黨議員李文俊(副議長)等10人。 · 指控:檢方指控被告在議長選舉中,透過賄選與恐嚇手段影響議員投票。 · 結果:法院判決全數無罪,理由為證據不足。 --- 二、法官駁回檢方指控的主要理由 1. 缺乏具體證據 · 檢方提出的通話譯文、會面紀錄等,法官認為僅屬「閒聊、交換情資」,無直接證明賄選 或恐嚇。 · 例如: · 郭再欽與邱莉莉的對話中提及「代價」,檢方解讀為「賄選金額」,法官認為可能指「 政黨合作難度」。 · 郭再欽與楊志強的對話中「摘一兩個議員」,檢方解讀為「賄選」,法官認為是選舉拜 票的場面話。 2. 關鍵證詞不可信 · 方一峰(國民黨議員): · 檢方稱楊志強替郭再欽向他行賄,但方一峰在法庭上稱「未聽到金額」,僅被建議「投 自己」。 · 法官認為偵訊筆錄可能誤導,且方一峰與楊志強是朋友,無明顯對價關係。 · 李鎮國(國民黨議員): · 檢方稱郭再欽以「A保證、B折扣、C經費、D薪資」換取他的投票。 · 李鎮國在法庭上稱「投票意向早已決定」,且所謂的「利益」要麼是閒聊,要麼是自己 臆測(如D薪資)。 3. 「對價關係」不成立 · 法官強調,賄選需有「明確對價關係」,且利益需具「立即性」。 · 例如: · B折扣(買房八折):李鎮國稱「議員身分本就能談到折扣」,無影響投票意願。 · C經費、D薪資:涉及「4年後的選舉」,無立即性,不構成不正利益。 4. 「政黨合作」與「不法行為」的區別 · 法官認為「民國配」(民進黨議長+國民黨副議長)是政黨協商,而非不法勾當。 · 檢方將政治協商解讀為賄選,但未能提出具體證據。 --- 三、作者觀點 · 支持判決: 作者認為法官的邏輯基本合理,非「睜眼說瞎話」,而是基於證據不足做出無罪判決。 · 批判媒體: 媒體報導可能「帶風向」,許多批評者未閱讀判決書,僅憑片面資訊評論。 · 司法程序的重要性: 即使社會觀感不佳,法院仍需依證據判決,不能僅憑推測定罪。 --- 四、爭議點(作者提及) · 方一峰案: 法官稱楊志強是「郭信良鐵粉」,不可能幫郭再欽賄選,但事實上楊仍勸方一峰「投自 己」,邏輯稍顯矛盾。 · 政治現實: 選舉中的「閒聊」與「賄選」界限模糊,檢方可能過度解讀。 --- 五、總結 · 核心問題:檢方舉證不足,無法證明「賄選對價關係」與「恐嚇行為」。 · 司法意義:在缺乏直接證據下,法院只能判決無罪,體現「罪疑唯輕」原則。 · 社會啟示: 政治案件易受媒體與輿論影響,但司法判決需回歸證據。民眾在評論前,應嘗試理解判 決書的完整邏輯。 --- 建議延伸思考: 1. 司法獨立 vs. 社會觀感:當司法判決與民意期待衝突時,如何平衡? 2. 政治獻金與賄選的界線:如何區分「合法政治合作」與「不法利益交換」? 3. 媒體角色:媒體報導司法案件時,應如何避免「未審先判」? 如果需要進一步討論特定細節(如法律條文、判決書段落),可以補充提問。 -- https://i.imgur.com/CQh30J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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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01:27, 3天前 , 1F
總結還是太長了,所以原本的討論主題顏色有沒有關係
12/03 01:27, 1F

12/03 01:29, 3天前 , 2F
檢方的問題吧,證據無法說服法官
12/03 01:29, 2F

12/03 01:31, 3天前 , 3F
聲望牛逼
12/03 01:31, 3F

12/03 01:32, 3天前 , 4F
結論 檢察官太爛 不排除是同路人
12/03 01:32, 4F

12/03 01:43, 3天前 , 5F
我去GEMINI PRO去看這篇了
12/03 01:43, 5F

12/03 03:16, 3天前 , 6F
所以說法律人什麼時候要換成AI
12/03 03:16, 6F

12/03 03:16, 3天前 , 7F
有立場黑都能說成白的
12/03 03:16,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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