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32塊電鍋送拾荒婦被判刑
※ 引述 《ririoshi (角落)》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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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還沒看到判決 但看到有個新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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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符合第八條第二項偵查中自白 又符合同條第一項犯罪後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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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項是能同時適用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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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去查民國八十五年的異動條文及理由 感覺好像是不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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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 我乖乖等判決再來銳評 或等其他人銳評
:
自首在刑法第62條
如果用法源這個軟體,連怎麼定義都有相關判決
我不是法律人但有念法律以求自保的小小草民
自首大概意思是被具有刑事法律偵察權限的公務人員發覺犯罪案件以前
自己跑去告訴他們自己犯了什麼罪
自白則是(在偵查階段)將犯罪經過完整交代
所以:
有自白未必有自首,有自首未必有自白
況,兩個都符合更證明犯人悔意真切
照理說,可以共同適用
但法律人腦子畢竟比較高尚
兩者都符合,能否都適用減刑,要看他們說的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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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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