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皇城新判決
※ 引述《uiojkl789 (AI以下)》之銘言:
: (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
: 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 黃牛是寫進法律的違法行為欸
: 還不能罵喔==
: 那在皇城講“垃圾詐騙仔”
: 是不是也會被桶4-5==
: i什麼的就算了
: 壞壞只會當應聲蟲也算了
: 阿蘭吳是在想什麼==
:
用正論來說
是又怎樣 板主不是法官 不能隨便定罪
現實要定罪黃牛都很難了
而且黃牛只是賺錢 也不是詐騙阿
黃牛跟詐騙不一樣吧
他違法不等於你能隨便罵
但想想西洽低能到覺得顏值沒那麼高都能水桶了
對小朋友讀經班要求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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