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你板勞權大師請進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謝謝提醒)時間4月前 (2024/01/26 13:5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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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oveMegumin (千早愛音的專屬刻印蟲)》之銘言: : : : 我剛才終於找到了 : 這種案例好像真的很少 : 士林地院內湖簡易庭100湖勞簡3號 : 賠償的依據是民法184條2項侵權行為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 : 限。 : 法院認定 : 勞基法上的預告期規定 : 是一種保護僱主的法律 : 員工突然辭職不預告 : 就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 所以雇主可以跟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 但本案的老闆還是敗訴 : 因為有關於員工行為造成的損害額度 : 老闆舉證不出來 侵權行為很難告 通常有契約關係的話 會用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來請求 損害賠償的額度部分 所以要看契約內容 如果有違約金的話 可能會視為是損害賠償的額度 但社會上每一份工作的性質不同 有一些工作要經過培訓 或是取代性比較不高 如果員工突然不做了 公司可能也有成本上的損失 所以契約會有個違約金的規定 但如果太高的話 在法院也是可以爭執的 但因為告人也頗麻煩 如果是可替代性很高的工作 通常就沒啥好告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2.1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06248316.A.161.html

01/26 14:40, 4月前 , 1F
重點是要舉證吧==
01/26 14:40,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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