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自殺防治法宣導(統計到11/2日23:59截止)
本文同時回覆到看板以及原PO信箱
老實說我一開始不知道你是誰
後來詢問後得知你是站長
不過既然這篇文章只發在這裡 那我就當你是一般板友
----
同步回到信箱是因為我對這話題深感興趣
也期待能有討論互動
----
目前以PTT的立場來說 與自殺有相關的情境
大致上分成四種吧 而我將針對這四種個別討論及提問
如果你認為還可以有其他種類
那也歡迎你來邊板 我們可以盡情討論
一. 教唆自殺
簡單的說就是叫別人去死 去自殺 明示暗示
這種的應該是當前首要管制的最明確對象
所以我反而沒什麼可以提問的
二. 散布/教導/詢問自殺手法 情境
就文章上提到的 描述自殺手法
還有PTT偶爾會有人開玩笑說:你可以去買木炭
這個部分因為處於明確管制~有些模糊的地方
所以有四個提問
1. PTT現在是不是不能開玩笑問:要怎麼死?
2. PTT現在是不是不能開玩笑說:你可以買木炭
3. 是"所有看板"的"所有人" 都必須遵守上述兩題的回答嗎?
4. 如果1. 2.的回答都是不能 那我有什麼站內管道可以報案?
直接詢問板主嗎?可是我有什麼依據?你只在這裡發這篇文耶。
三. 因為站外壓力 散布自殺負面情緒
簡單的說就是因為外在的壓力 所以說出好想死/自殺
舉例來說就是:
老闆臭幹了我一頓 好想死/自殺
跟老婆離婚了 好想死/自殺
分手了 好想死/自殺
股票大跌 好想死/自殺
柯文哲/蔡英文又被罵了 好想死/自殺
沒錢還貸款了 好想死/自殺
抽卡暴死 好想死/自殺
PEKOMIKO不仲 好想死/自殺
天龍永隔 好想死/自殺
這裡就比較單純只有兩個問題
1. 現在PTT是不是這些話都不能說了?
2. 如果1.的回答是不能 那我有什麼站內管道可以報案?
直接詢問板主嗎?可是我有什麼依據?你只在這裡發這篇文耶。
四. 因為站內壓力 散布自殺負面情緒
簡單的說 就是因為站內特定板眾
因為對當事人討論 造成當事人壓力大到想自殺
所以他說出了類似:再這樣下去是不是我去死一死最好
的言論
請問這種情節 站方的態度是如何?是:
1. 因為當事人散布自殺負面情緒 所以處理當事人?
還是
2. 因為看板特定言論導致板友有自殺意圖 所以處理看板?
我直白的講了 我認為站方目前的態度是2.
因為正巧邊緣板最近就有遇到一起案件:
----
某個板友 喜歡發動漫情報 喜歡吹捧staff
有些論壇上的知名度 所以會被討論
既然喜歡主動討論 就難免會出錯
因為他有些知名度 所以自然會被撻伐
除了西洽會撻伐 當然邊緣板也有人會撻伐
然後他就散布了自殺意圖訊息
而且他直接越級邊緣板板主 直接向Bignana申報
Bignana因為判定當事人有自殺的可能性
便緊急來邊緣板做強力的壓制性宣導
----
這是我個人的認知 具體細節你可以向Bignana詢問
不過應該也不用裝了 你這文章會只發在這裡
也是因為Bignana事件之後的後續吧
那既然我已經用如此長的篇幅說明了
我認為站方的態度是偏向2. 管制看板
那我接下來的提問 就會比較多了
1. 請問是"任何板友"都能直接向站級回報
而且站方會協助管制"任何看板"/"任何板友"嗎?
為什麼我會問這個問題 因為這非常重要
一個求助管道最基本的就是全體板友皆有效
任何看板皆須承擔相同責任管理
2. 請回答在以下情境當中 站方的處裡方式/立場
以下的情境 我會嘗試以邊板遭遇的情境相似的方式描述
我想要確認是否能有公平待遇
情境A.
板友A喜歡看NBA,他是姆斯粉,每天都會發姆斯數據,
然後吹捧姆斯打球技巧,也因此有些知名度。
每當姆斯表現沒那麼好時,就會有其他板友拿出來酸,
每每這樣酸的狀態下,板友A向站方提出了申報:
他覺得NBA板這樣的討論方式讓他壓力很大 有自殺意圖
請問站方會如何處理?
情境B.
板友B熱衷政治,他是柯粉,每天會在八卦板討論政治新聞,
也喜歡吹捧柯文哲真性情的行為,因此有些知名度。
每當柯文哲失言,就會有其他板友拿出來,
每每這樣酸的狀態下,板友A向站方提出了申報:
他覺得八卦板這樣的討論方式讓他壓力很大 有自殺意圖
請問站方會如何處理?
情境C.
同情境B.
柯粉改成DPP粉、英粉 柯文哲改成蔡英文等DPP人物
情境D.
PTT站長來邊緣板發自殺防治法新聞
試圖透過教育的方式來做宣導
這種針對特定看板 將特地看板板友視為異常的行為
造成邊板板友D身心壓力巨大 他最後向站方提出了申報:
他覺得PTT站長這樣的討論方式讓他壓力很大 有自殺意圖
請問站方會如何處理?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1.129.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667353620.A.CBA.html
推
11/02 09:48,
1年前
, 1F
11/02 09:48, 1F
推
11/02 09:49,
1年前
, 2F
11/02 09:49, 2F
推
11/02 09:49,
1年前
, 3F
11/02 09:49, 3F
推
11/02 09:49,
1年前
, 4F
11/02 09:49, 4F
推
11/02 09:49,
1年前
, 5F
11/02 09:49, 5F
推
11/02 09:49,
1年前
, 6F
11/02 09:49, 6F
→
11/02 09:51,
1年前
, 7F
11/02 09:51, 7F
推
11/02 09:51,
1年前
, 8F
11/02 09:51, 8F
推
11/02 09:51,
1年前
, 9F
11/02 09:51, 9F
推
11/02 09:51,
1年前
, 10F
11/02 09:51, 10F
推
11/02 09:51,
1年前
, 11F
11/02 09:51, 11F
推
11/02 09:51,
1年前
, 12F
11/02 09:51, 12F
→
11/02 09:52,
1年前
, 13F
11/02 09:52, 13F
推
11/02 09:53,
1年前
, 14F
11/02 09:53, 14F
推
11/02 09:53,
1年前
, 15F
11/02 09:53, 15F
推
11/02 09:53,
1年前
, 16F
11/02 09:53, 16F
推
11/02 09:54,
1年前
, 17F
11/02 09:54, 17F
推
11/02 09:54,
1年前
, 18F
11/02 09:54, 18F
推
11/02 09:55,
1年前
, 19F
11/02 09:55, 19F
推
11/02 09:58,
1年前
, 20F
11/02 09:58, 20F
推
11/02 09:59,
1年前
, 21F
11/02 09:59, 21F
推
11/02 10:00,
1年前
, 22F
11/02 10:00, 22F
推
11/02 10:01,
1年前
, 23F
11/02 10:01, 23F
推
11/02 10:03,
1年前
, 24F
11/02 10:03, 24F
推
11/02 10:04,
1年前
, 25F
11/02 10:04, 25F
→
11/02 10:07,
1年前
, 26F
11/02 10:07, 26F
→
11/02 10:07,
1年前
, 27F
11/02 10:07, 27F
噓
11/02 10:07,
1年前
, 28F
11/02 10:07, 28F
推
11/02 10:08,
1年前
, 29F
11/02 10:08, 29F
推
11/02 10:09,
1年前
, 30F
11/02 10:09, 30F
推
11/02 10:09,
1年前
, 31F
11/02 10:09, 31F
推
11/02 10:09,
1年前
, 32F
11/02 10:09, 32F
推
11/02 10:15,
1年前
, 33F
11/02 10:15, 33F
推
11/02 10:18,
1年前
, 34F
11/02 10:18, 34F
推
11/02 10:23,
1年前
, 35F
11/02 10:23, 35F
推
11/02 10:25,
1年前
, 36F
11/02 10:25, 36F
推
11/02 10:25,
1年前
, 37F
11/02 10:25, 37F
推
11/02 10:36,
1年前
, 38F
11/02 10:36, 38F
推
11/02 11:18,
1年前
, 39F
11/02 11:18, 39F
推
11/02 11:50,
1年前
, 40F
11/02 11:50, 40F
→
11/02 13:29,
1年前
, 41F
11/02 13:29, 41F
→
11/02 15:18,
1年前
, 42F
11/02 15:18, 42F
→
11/02 15:18,
1年前
, 43F
11/02 15:18, 43F
→
11/02 15:20,
1年前
, 44F
11/02 15:20, 44F
→
11/02 15:21,
1年前
, 45F
11/02 15:21, 45F
→
11/02 15:22,
1年前
, 46F
11/02 15:22, 46F
→
11/02 15:23,
1年前
, 47F
11/02 15:23, 47F
→
11/02 15:26,
1年前
, 48F
11/02 15:26, 4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1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