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公投過不用照做???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 引述《HidekiRyuga ("好人"流河)》之銘言:
: : 幹你娘
: : 公投過了沒有強制力
: : 政府還是可以不鳥 那這是投爽的喔?
: : 我還以為我們回到了希臘雅典的城邦政治
: : 原來我們跟北韓一樣 選舉也是假的= =
: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
: 方式處理:
: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
: 力。
: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
: 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
: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 到底是誰說,對於公投結果,政府機關可以不用遵守的?
你們可以對照一下第一、二款跟第三款的用語
第一款、失其效力
複決案通過了原來的法律就失效 法律效果很明確
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研擬法案送往立法機關審議
創制案通過了 也很明確指示政府機關該怎麼做
第三款、應由相關機關做必要處置
重大政策公投過了 要進行必要處置
阿什麼叫必要處置
我也不知道 蔡英文跟蘇貞昌說得算
他覺得必要就必要
你說公投過了政府機關要不要遵守
還真的不好說
有可能蔡英文腦袋裡的必要處置比你想的有料= =
所以我懶得回去投什麼87公投
除非百鬼あやめ跟我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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