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縱火燒死一家6口判免死 檢察總長不服!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2年前 (2021/12/16 22:11), 編輯推噓3(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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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rimodo (搖滾少女!! 活力棉花糖!!)》之銘言: : 縱火燒死一家6口判免死 檢察總長不服!提非常上訴遭駁回 : 檢查總長打輸了= = : 而且這案真的扯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236.104 (臺灣) 一、依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性意見之解釋內容第5段、第33段後段及第35段前段,闡明公 政公約第6條之立法意旨,係在限縮死刑規定適用範圍及其效果,復基於法規範體系一貫 性,說明其第2項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且採狹義解釋,僅能限 定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而我國刑法上間接故意之不法與罪責內涵,顯較直 接故意為輕,二者惡性之評價既有輕重之別,為免輕重失衡,其等不同歸責程度,在量刑 上即有差別。尤涉選科極刑(死刑)與否之情形,倘行為人之殺人犯意係出於間接故意而 非不法及罪責內涵較重之直接故意,自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如此解釋,始符祗在最特 殊之情況與最嚴格的限制下適用死刑之立法意旨,且與基於直接故意而殺人之極嚴重罪行 相較,亦不致發生量刑輕重失衡之情形。不論依體系及目的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係 指涉及故意殺人之極嚴重罪行,此之故意應限定為直接故意。原確定判決參照上述一般性 意見之解釋內容,以相同理由所持見解,並無違背法令。 二、公政公約之締約國各有其法制,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政公約之解釋,為順應各締約國 內國法不同之體系,乃在用語上保留一定程度之解釋空間。各締約國於適用公政公約條文 內容時,自應探求其立法意旨,依據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內容所形成之法律內涵,依該 國法制體系之特性,為合目的性解釋,自不能拘泥公政公約及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內容之 文字用語,偏採他國之概念,陷入概念法學之窠臼,而悖離公政公約規定之立法意旨。且 我國現行刑法之立法思想與體系架構,主要繼受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之刑法法制,英美普通 法上犯意之分類,與我國刑法第13條所規定之故意型態,本於不同法系所建構,各有其內 涵,並非完全相通。關於公政公約中「情節最重大之罪」之詮釋,所謂「intentional」 雖不宜照譯為直接故意,然而透過我國刑法之體系解釋,及公政公約之目的解釋,根據該 公約所採祗在最特殊之情況與最嚴格的限制下適用死刑之精神,對於殺人犯行自應限縮在 直接故意者,方屬情節最重大之罪。非常上訴意旨以前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 見之文字用語「intentional」,援引英美普通法上「intent」之概念,認基於間接故意 之殺人罪行,猶屬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範疇云云,顯係拘泥於文 字之字面解釋,偏採英美普通法之概念,而未能綜觀該一般性意見前後內容所揭示前述公 政公約第6條 之立法意旨,並體察我國刑法體系,作相應之嚴格、狹義解釋。何況人權事 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附註所引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西元1984年5月25 日第1984/50號決議通過之「關於保護面對死刑者之權利之保障措施」,其第1項內容所謂 「intentional crimes」一詞,在聯合國官方中文文本即譯為「蓄意」之罪行,因此將上 開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之英文原文「intentional」等相關用語譯為「蓄意」,亦無 不合。而自我國刑法第13條所規定直接、間接故意之意欲要素(有意、不違背其本意)以 觀,基於間接故意之殺人罪行,並非蓄意犯罪,即非公政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亦符合該公約嚴格限制其適用之精神。非常上訴意旨引用英美法之故意概念,套用於公政 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或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所指「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 極嚴重罪行」,有欠允當。本件非常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到底要怎樣詮釋「故意」呢? 在殺人犯面前,還是有自身之人權的……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2.188.84.23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639663914.A.46A.html

12/16 22:12, 2年前 , 1F
太長= =
12/16 22:12, 1F

12/16 22:12, 2年前 , 2F
我突然發覺 判決書的文體跟馬來文差不多==
12/16 22:12, 2F

12/16 22:12, 2年前 , 3F
難怪你當版主 你有法官的資質
12/16 22:12, 3F

12/16 22:14, 2年前 , 4F
人子要來審判萬民
12/16 22:14, 4F

12/16 22:14, 2年前 , 5F
懶人包感覺是:他確實是故意縱火
12/16 22:14, 5F

12/16 22:14, 2年前 , 6F
但不是故意要燒死人
12/16 22:14, 6F

12/16 22:15, 2年前 , 7F
我的理解有錯嗎
12/16 22:15, 7F

12/16 22:15, 2年前 , 8F
台灣事務 關你屁事
12/16 22:15, 8F

12/16 22:18, 2年前 , 9F
笑死 中二也太針對
12/16 22:18, 9F

12/16 22:19, 2年前 , 10F

12/16 22:20, 2年前 , 11F
去管股板
12/16 22:20, 11F

12/16 22:21, 2年前 , 12F
這個好像蠻值得討論的 看你版法律人願不願意談談
12/16 22:21, 12F

12/16 22:26, 2年前 , 13F
簡單來說 刑法上的故意有兩個要素:知&欲
12/16 22:26, 13F

12/16 22:27, 2年前 , 14F
我知道我在殺人+我想要這個人死 知&欲都很強 叫直接故意
12/16 22:27, 14F

12/16 22:28, 2年前 , 15F
我知道我在殺人+他有沒有死隨便 知很強欲比較弱 叫間接故
12/16 22:28, 15F

12/16 22:28, 2年前 , 16F
12/16 22:28, 16F
文章代碼(AID): #1XkqagHg (Margina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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