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自行驗抗體效價 恐觸法!
剛剛記者會說的
說要跟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申請 、報備
就沒事?
記者問了兩次
所以,應該沒問題吧
※ 引述《LabMumi (LaborMumi)》之銘言:
: 姆咪
: 剛剛看別人貼的醫療法
: 第 21 條
: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 22 條
: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 所以
: 看起來
: 主管機關沒給你價目表
: 你就不能收錢幫人做
: 但是 不收錢的話
: 應該就沒這個問題惹吧?
: 有沒有法律大師知道的
: 只懂英美法又不是東吳的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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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9/17 14:22,
4年前
, 1F
09/17 14:2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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