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鐵路警察殺人案
來到今天,「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上重訴字第 537 號刑事案」(鄭再由殺人
案)判決結果出爐了:
壹、主文:
原判決撤銷。
鄭再由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柒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
監護伍年。
參、理由要旨:
一、本院合議庭依據被告鄭再由之供述、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附法醫研究所解剖暨鑑定報
告書等書物證,認定被告鄭再由確有前開殺人等事實。
二、所犯罪名:被告鄭再由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修正前刑法第135條
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並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殺人罪論處。
三、本院合議庭綜合卷內各項證據資料,並參酌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之精神鑑定報告
、鑑定醫師之證詞,認定被告鄭再由於行為時,其精神狀態雖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
違法之能力與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均有顯著減低之情形,但並未達完全喪失之程度
,僅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非屬同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不罰。
四、本院合議庭以原審就被告鄭再由行為時精神狀態之認定有誤,原審認無辦識違法能力
,並據為被告無罪判決,顯有不當,故予撤銷改判。並審酌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五、依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鑑定結果,均認有令被告入相當處所接受監護處分之必要
;本院合議庭認被告若未經相當治療,其於出獄後,有極高可能再度失控,對社會治安及
民眾之生命、身體、健康安全產生重大危害,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預防被
告再為類似之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秩序,併予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長之監護期限5年。
這樣看來,一切能終告落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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頑劣淘氣的心 地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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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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