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鐵路警察殺人案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4年前 (2021/02/24 18:48),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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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今天,「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上重訴字第 537 號刑事案」(鄭再由殺人 案)判決結果出爐了: 壹、主文: 原判決撤銷。 鄭再由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柒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 監護伍年。 參、理由要旨: 一、本院合議庭依據被告鄭再由之供述、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附法醫研究所解剖暨鑑定報 告書等書物證,認定被告鄭再由確有前開殺人等事實。 二、所犯罪名:被告鄭再由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修正前刑法第135條 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並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殺人罪論處。 三、本院合議庭綜合卷內各項證據資料,並參酌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之精神鑑定報告 、鑑定醫師之證詞,認定被告鄭再由於行為時,其精神狀態雖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 違法之能力與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均有顯著減低之情形,但並未達完全喪失之程度 ,僅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非屬同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不罰。 四、本院合議庭以原審就被告鄭再由行為時精神狀態之認定有誤,原審認無辦識違法能力 ,並據為被告無罪判決,顯有不當,故予撤銷改判。並審酌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五、依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鑑定結果,均認有令被告入相當處所接受監護處分之必要 ;本院合議庭認被告若未經相當治療,其於出獄後,有極高可能再度失控,對社會治安及 民眾之生命、身體、健康安全產生重大危害,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預防被 告再為類似之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秩序,併予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長之監護期限5年。 這樣看來,一切能終告落幕了嗎? -- 頑劣淘氣的心 地獄級 https://i.imgur.com/NfNPhg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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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0.119.23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614163734.A.8DB.html

02/24 18:49, 4年前 , 1F
問一下你是法律本科嗎
02/24 18:49, 1F

02/24 18:50, 4年前 , 2F
不是
02/24 18:50,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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