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使用者多加注意我國保護兒少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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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01:53,
07/25 01:53
誰跟你拉站方
我她媽拉法條出來都打死你zzzzz
第 8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
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
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
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
及網路使用紀錄。
第 47 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你以為沒有通報的義務?
好啊
罰給你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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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01:57,
6年前
, 1F
07/25 01:5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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