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使用者多加注意我國保護兒少的法令
説一點法律相關的東西好了……
懶人包:(用現行規範來説)
著作權不告不理、不可無理違法散佈
(上面的「無理」,可以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違法散佈」亦同來源)
原文可看: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56
剛剛抽空看了臺灣教育部的《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法規編號:臺教資(四)字第1050103217B號 令)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就有說,而且明確指向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
除非用作「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
否則就不可「存取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
敢這樣做、且無正當事由,就是犯法
而第十條更有說關於智慧財產權的部分,不過只有第三款提及著作權
不過是告訴乃論之規定
但其實,以國立屏東大學曾發佈在網上的相關簡報而言
(參考:https://www.nptu.edu.tw/ezfiles/0/1000/img/2173/162458545.pdf)
著作權法是智慧財產權的其中一個分類
不過目前,站務還沒針對相關部分定案,迄今措施仍為請板主依本來的罰則處理
(參考:#1QvnX4tC (SYSOP) )
題外話:
老實説,同時也看了第十一條「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所需的情形條件
是否得再擔心了?
另外,忘記回覆之前一天晚間的另一個文章中,提及之説法( #1TE7rBUO )
所謂的「不經板主處理」之因
(即檢舉說明寫的其中一部分,參考:#1T8U71U8 (Board-Police))
係為當時板主逾時兩週,無上站管理看板
而且不知該要請房子人實習小組長,還是小雨風小組長處理……?
而且,看板警察局也曾有以處理違法影片、圖像為事由,鎖文禁閱覽的記錄
(而且都是有性交、露點畫面,發生在十八禁看板,詳細可以自己去看)
但是,當時因無檢舉,而沒有開罰
僅將相關情事,交由相關看板板主,以利作後續板務處置
大概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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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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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部分文字
※ 編輯: laptic (202.188.84.93 馬來西亞), 07/25/2019 11:14:42
推
07/25 11:15,
6年前
, 1F
07/25 11:15, 1F
懶人包嗎?補在開頭了
→
07/25 11:16,
6年前
, 2F
07/25 11:16, 2F
※ 編輯: laptic (202.188.84.93 馬來西亞), 07/25/2019 11: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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