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務] 小抄陰謀

看板MUSTMIS作者 (xxx)時間14年前 (2009/08/31 03:29),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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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licon123 (紅到不行)》之銘言: : 標題: [校務] 小抄陰謀 : 時間: Mon Aug 31 01:33:17 2009 : : 先請各位看看兩樣東西 : http://www.badongo.com/pic/7011341 : 上面的是這是教育部來的公文 : 至於下面的是懂是會給明新科大的公文 : http://www.badongo.com/pic/7011344 : 至於結論是什麼我想不用我說 : 各位都是聰明人 (恕刪)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8.166.198.189 推 a2345653:董事會公文 前任林校長那段看不太懂 誰可以解釋給我聽?? 08/31 03:15 私立明新科技大學 會計師查核附表 97年4月25日台會(二)字第0970067639號函(96學年度版) (5)林世明校長辭職案,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副校長李小超當時已實際執行 代理校長職務,惟尚未與校長林世明辦理交接程序,易生權責無法明確歸 屬之流弊;而 貴校董事會亦有未及時處理校長請辭之重大議案之嫌,不 利於相關行政業務推展,請學校建立制度運作提出校務改善辦法。 (7)有關副校長李小超行使職權情形,經查當時校長林世明並未特別授權副 校長處理訴訟相關業務部分,李小超(係創辦人李鴻超之子)未經校長授權 ,即以學校名義提告前校長張光正背信;李東明任職主任秘書期間未批示 總務、會計及人事等處室相關之公文與副校長李小超將李東明免兼主任秘 書之異常部分,以及時任主任秘書李小超有代替代理校長葉玉莉核定與廠 商辦理獨家議價之虞,均有踰越內部授權機制之嫌,亦有違反私立學校法 第41條第3項規定(舊法為第54條),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 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請檢討改善,並依校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上真相 http://tinyurl.com/kuw2rs 總而言之就是這次事件不是小超第一次踰權 -- Keane/Sigur Ros/suede/Jason Mraz/蔡健雅/Gregory Lemarchal/Muse/Lady GaGa Travis/Five for fighting/Neverending White Lights/Thirteen Senses/楊乃文 Climber/Coldplay/Oasis/Safetysuit/Linkin Park/鬼束千尋/Perishers/Bell X1 Rooster/陳綺貞/Tizzy Bac/COCCO/Rachael Yamagata/Radiohead/Augustana/張懸 Lene Marlin/濱崎步/Aqualung/A Fine Frenzy/Snow Patrol/蘇打綠/The Killers Nickelback/陳珊妮/Grand Avenue/Jon Mclaughlin/The Verve/I94/Glen Hansar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4.2.35

08/31 10:19, , 1F
根本是白色巨塔-明新版((現在還是支持一人一信明新變國立
08/31 10:19, 1F

08/31 11:26, , 2F
我只是想把人家爸爸辦的學校拿回來嘛! 拜託~很過分嗎?
08/31 11:26, 2F

08/31 11:26, , 3F
哈哈 還得了!!!
08/31 11:26, 3F

08/31 14:52, , 4F
◢▆▅▄▃拜╰(〒皿〒)╯託▃▄▅▇◣很過分嗎?
08/31 14:52, 4F

08/31 15:19, , 5F
還是轉到八卦版看看
08/31 15:19,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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