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紅線高架段

看板MRT作者 (frey)時間3年前 (2020/06/20 20:31), 3年前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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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niUU (UU)》之銘言: : 標題: [閒聊] 紅線高架段 : 時間: Fri Jun 19 13:31:17 2020 可以直接連絡站務人員 https://www.metro.taipei/cp.aspx?n=AC660F0D0FE2BCA4 目前針對旅客之宣導方式: (1)車站及車廂內設置宣導海報。 (2)如旅客遭遇性騷擾事件: 可透過車站、車廂內對講機,廁所內求助鈴,或直接向捷運警察、本公司服務人員反映, 相關工作人員將立即因應處理。 A. 現場事件: 立即通知捷運警察,若性騷擾行為仍持續進行,應設法予以制止,另依實際情況,提供受 害人報案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B. 非現場事件: 詳細詢問事件發生日期、時間、地點,以及事件經過等相關資料,瞭解旅客實際需求,並 提供報案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 : : 如果不算本版範圍,請板主刪文 : : 算是有即時性,警示性 : : 6月19日中午12點40分左右看到 : : 大概介於芝山,士林,劍潭,圓山四站 : : 白T,黑色後背包,深色窄褲,白鞋, : : 男性,目測約30歲,髮型韓風往上後梳(比油頭膨 : : 身材中等算壯,175~180cm : : 會在這四站來回搭乘,車廂內會一直往前走找尋目標 : : 有空位置也不會坐 : : 下午有搭這段的可以觀察下 : : 我相信整個下午他都會在 : : 請坐著的女性多留意 : : 此男會用站著高低差來看穿著較為寬鬆清涼女性 貼個案例分享 https://reurl.cc/624qG5 台灣樂金化學公司一名男性高階主管,視線經常放在女職員胸部,公司不僅未依法處理,還 把檢舉的女性基層主管調離,座位被調到廁所、茶水間門口,最後更慘遭解僱。台北市性別 工作平等會議昨評議此案,認定該公司性別歧視案成立,並重罰廿五萬元。 台灣樂金化學公司一名女性基層主管表示,去年中,管理部門劉姓資深男經理,看女員工的 眼神總是把視線放在胸部。儘管公司最高主管要女員工填寫申訴書,但因該公司三年前另一 起性騷擾案,最後以和解私了,男主管未被處分,以致這次沒有女員工敢填申訴書,敢怒不 敢言。 她還說,去年六月她親身經歷劉男總是斜眼注視其胸部,想起過去有同事反映,劉男與女員 工交談時常採半蹲、非常靠近女生的動作,讓人不舒服。未料反映才兩個月,她就從原先主 管位置調至廁所、茶水間門口坐。一坐四個月,沒事做、津貼也減少五千元,擺明就是要她 自動離職。 但劉男仍不罷休,對她冷嘲熱諷,讓她忍不住對劉男說「看人不要看胸部,要注視別人的眼 睛!」 去年十一月初,這名被解僱的女主管向北市勞工局申訴台灣樂金化學公司對劉男涉嫌性騷擾 女性員工未積極處理,十一月底即遭公司片面以嚴重違抗管理命令,並違反工作規則而解雇 ;她為爭取恢復工作權,目前還在訴訟階段,台灣樂金公司對昨天的評議結果及開罰案,到 截稿為止,並未作回應。 北市府性別工作平等會追蹤全案,有員工雖願意接受訪問,但怕工作不保,都不願出面作證 ,但都說:「劉姓高階男主管常盯著女性職員的胸部,讓人感覺十分不舒服。」 勞工局表示,台灣樂金化學公司高層去年六月即知悉,卻以個人管理風格、注視女性為監督 工作為理由,答覆勞工局。直至十月間收到申訴人正式提出書面申訴才啟動調查機制。 案件調查過程中,無視申訴人自覺處於性騷擾不友善職場環境,台灣樂金化學公司卻陸續以 申訴人影響管理人員聲譽等為由,將其記過、降調最後逕自解雇。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說,如果該公司行為涉及違法解僱,女職員可向主管機關提出 勞資爭議調解,由台北市勞工局認定解僱緣由有無違法。假設調解未果,還可經由訴訟管道 要求復職。 平視都可能被認為是性騷擾,更何況是這種利用高低差的行為? 重點就在於說, 這樣的行為是不是讓被害人感到害怕、被冒犯, 以被害人個人主觀感受為判斷標準。 盯著別人身體部位看,本來也就是性騷擾防範的態樣行為之一: https://reurl.cc/9EAn08 Q: 如果對方用目光上下掃描我的身材,這樣構成性騷擾嗎? A: 如果對方用目光上下掃描我的身材,我覺得不舒服,感受到敵意或冒犯的情境者,當 然可能構成性騷擾。不過如前所述,實務認定人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綜 合考量而個別認定。 : : ==================================== : 說來話長 : : 公司機車報廢後,就每天大概三次坐捷運去送收樣件 : : 從去年就看過這男的在車廂一直往前走 : : 就覺得很奇怪我搭捷運時間不固定,卻很常遇到 : : 後來就特別多觀察 : : 一開始以為跟那個來回弟一樣(會喊借過那個 : : 後來發現他下車會馬上往對面去再搭反向 : : 冬天倒是比較沒印象遇到 : : 今年天氣熱後又開始遇到,這2個月應該看到超過25次 : : 有時候短短20分鐘來回就都看到 : : 上個月看到他幾次難得停住沒走停在女生旁 : : 才發現他的光明正大偷看意圖,還一直喬位置找角度 : : 平常好像都穿白抽衫西裝褲皮鞋像個上班族業務 : : 周五就穿休閒型,polo衫 : : 突然覺得自己是跟蹤狂XD : ============================= : : 好像還有幾個也很常遇到 : : 晚上回家有空再補完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9.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RT/M.1592656292.A.E76.html

06/20 20:44, 3年前 , 1F
你的案例有公司作包庇才會使性別歧視成立
06/20 20:44, 1F

06/20 20:45, 3年前 , 2F
原Po提到的是個人行為 不一樣
06/20 20:45, 2F
呵呵,好哦, 宣導的行為態樣也略過無視, 這樣其實也很難溝通。 顯見被害人對原告在 上開商店先係不斷尾隨其移動,隨後伺機趴下朝其裙內偷窺 之過程,不僅知悉,更已感受被冒犯及正常生活之進行受到 影響,否則被害人當無於發現遭原告偷窺後,自行並向路人 求助,試圖抓住原告送交警方之理,則原告稱其偷窺之舉係 在被害人不知情之下進行,對被害人之行為與心理未產生負 面影響,要非可採。 2.又觀諸前引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內容,可知行為是否 構成性騷擾,以被害人是否心生恐懼、被冒犯及察覺他人存 有敵意等感受為判斷標準,故著重於被害人個人之主觀感受 及所受影響,而非行為人有無侵犯被害人之意圖。原告於前 揭時地,在被害人身側之近距離趴下,朝被害人裙內偷窺之 行為,既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並使被害人感受被冒犯,業如 前述,則其自係以與性或性別有關、且具侮辱性質之行為, 不當影響被害人正常生活之進行,構成前揭條文所稱之性騷 ,原告另主張性騷擾之認定不應一再強調被害人被冒犯之 感受,忽略其行為不欲讓被害人知悉之本質,亦無足取。 這則案例是不是又要說趴下的動作, 跟由上往下俯視的行為不一樣? 有沒有用手機拍攝本來就不是重點, 重點就在於這樣的行為是不是會讓人感到不舒服。 ※ 編輯: jjeffrey1015 (223.139.29.69 臺灣), 06/20/2020 21:47:52

06/20 23:18, 3年前 , 3F
但是法官判案的依據不是主觀認定 這是法律和道德間的落差
06/20 23:18, 3F

06/20 23:34, 3年前 , 4F
舉證有點麻煩,警告一下又跑去看別人。每個人被影響的時
06/20 23:34, 4F

06/20 23:34, 3年前 , 5F
間不多,但是其實一直在找機會。
06/20 23:34,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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