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歲童哭喊「不要」 仍遭性侵2010年09月 …

看板MCU-LAW作者 (國考人生)時間13年前 (2010/09/01 16:49),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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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 :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 : ,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 : 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 : 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而與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本段只是說明221與227適用上的差異,最高法院並沒有針對此案有 具體的意見表示!!! : 然A女之此部分證言、卷附受理疑 : 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 : 之方法為之。是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 : 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 : 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 : 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原判決就此構成 : 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 : 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 : 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 : 審之原因。 其次,驗傷診斷書用來證明有無違反其意願本來就是兩回事,前者 只是證明有無性交之事實,並無法證明有無違反其意願,且違反其 意願是被害人主觀之意思,加上被害人只有三歲,亦有可能事後由 家人或是檢警人員利用詢問技巧加已取得。 最高法院對此部份只是強調高院需就事實部分調查清楚,因為事實 部分不是最高法院要去調查的,判決書內使用了「問號」便可說明 最高法院對此並無所謂肯定本案不符「違反其意願」之心證,重點 只在判斷高院適用法律上有無明顯錯誤之情形。 報章新聞以及臉書的資訊斷章取義,真不知道他們究竟有無仔細研 究過這判決書的內容,應該要抓出來檢討的判決書,應該是高院的 內容,這波司法新聞要不是新聞媒體刻意找賣點來爆,就是有心人 刻意在背後操作。 施俊堯老師作風如何在司法圈應該算是赫赫有名,寫判決的認真程 度,大家可以參考趙建銘的案子,記者報導這篇新聞時,只提及兩 位法官,其實就是想猜哪位是受命法官,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就法 官的排序是以資歷深淺排列,最後一個並不就是受命法官,請不要 用高院以下的判斷模式,來判斷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如果這樣都 讓人猜到,最高法院不就不用混了。 當一堆人傻傻的看新聞報導,臉書上的胡說八道,如果唸過法律的 人是不是應該更要有獨立思考的能力,這不就是你學生生涯所學的 最重要的一件事嗎? 此類批評司法判決,動用連署要法官下台,那體制內的程序就可以 廢掉啦!憲法80條保障獨立審判, 第81條規定非受刑事懲戒不得免 職,所以大家不是一直叫法官下台,而是應該盡快呼籲立法院通過 法官法,才是治本之道。 -- 為什麼那邊那個人那麼傷心呢? ││││││ 因為他是台灣人啊,吃的比我們還毒哩! 2.5ppm ˍ│││ 還好我們 0.5ppm ◥ ◥ 2ppm ╱ ╱▏ ││ 不用吃… ◤ ◥ │ ̄▏ ˍ 0ppm | | | (||) 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96.114.135

09/01 17:16, , 1F
剛剛在家引發一場辯論...只能說輿論最大,其他都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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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7:17, , 2F
究竟是因為我們的司法讓人太失望還是媒體太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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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法律這東西依舊是需要專業判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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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難過老師被批成那樣 施老師和秉鈞老師是我畢業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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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每年教師節都會寄卡片的兩位老師 尤其施老師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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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08:33, , 6F
常跟我通信 鼓勵我或是指導我法律問題
09/02 08:33, 6F
文章代碼(AID): #1CVXEhTo (MC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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