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歲童哭喊「不要」 仍遭性侵2010年09月 …

看板MCU-LAW作者 (國考人生)時間15年前 (2010/09/01 13:07),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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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9,台上,4894 【裁判日期】 990805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 00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 第一六七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甲○○以對於 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 柒年貳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 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年。固非無見。 惟按:又科刑判決書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 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對於未滿十四 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固成立強制性交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 ,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 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 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而與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與未滿十四歲之代號0000-0000 號女子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祖 母原為同事關係。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許(起訴書 誤載為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A女之祖母 攜同A女至其友人許○○位於高雄市○○區○○街○○○巷二號之住處 打麻將,因到場之牌友共有五人,上訴人遂主動退出牌局,詎其 竟萌生色念,明知A女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竟基於對A女為強 制性交之犯意,以帶A女出外遊玩為藉口,騎乘機車將A女載至 其位於高雄市○○區○○街三七巷二號之住處內,脫去A女之內 褲,親吻A女之耳朵、胸部及下體等處,並進而以手指、眼鏡及 吸管等物插入A女之性器,而以此等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A 女強制性交得逞,嗣因A女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 始行住手。嗣於當日傍晚,因A女向其母親表示下體疼痛,經其 母追問,始悉上情等情。並於理由內說明A女於九十五年三月三 十日警詢中證稱:上訴人於昨日(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載 伊外出後,曾將伊褲子脫下,撫摸伊並親吻伊之性器,又以手指 、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伊之性器(即A女所稱尿尿的地方),上 訴人下體亦曾射出白色類如鼻涕般之黏稠狀液體,之後上訴人即 以溼紙巾擦拭,伊亦曾見到上訴人之陰毛及性器(即A女所稱之 「毛毛」及「鳥鳥」)等語。然A女之此部分證言、卷附受理疑 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 之方法為之。是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 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 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 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原判決就此構成 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 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 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 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施 俊 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 為什麼那邊那個人那麼傷心呢? ││││││ 因為他是台灣人啊,吃的比我們還毒哩! 2.5ppm ˍ│││ 還好我們 0.5ppm ◥ ◥ 2ppm ╱ ╱▏ ││ 不用吃… ◤ ◥ │ ̄▏ ˍ 0ppm | | | (||) 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32.99

09/01 13:20, , 1F
三歲小孩的證詞究竟具不具證據證明力,也有待考量吧!!!
09/01 13:20, 1F
※ 編輯: ericjen 來自: 220.137.132.99 (09/01 13:22)

09/03 23:32, , 2F
證據能力肯定有吧 如果證明有待商榷法官也必須論證吧!
09/03 23:32, 2F

09/04 01:53, , 3F
樓上"鐵神"回應了!!!預祝今年雙榜~~
09/04 01:53, 3F
文章代碼(AID): #1CVTz_xy (MC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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