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T2 遇實況搶輸自刪下之判例

看板LoL_Picket作者 (小犬/小B)時間5年前 (2018/10/23 23:02), 5年前編輯推噓1(106)
留言7則, 2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續討論,因為我已經要第二次因為自刪T2被桶了。。。 (雖然第一次是因為我白目,但是這次我覺得有點過火了) 經查,T2 現行條文為 2016 年 6 月所修正 上一次 T2 條款修訂前的舊版條文是2015年11月版本 舊版板規條文:#1MPRv6HN (LoL_Picket) [ptt.cc] Fw: [公告] LoL 英雄聯盟版 T2【實況文】 內含玩家遊戲實況連結之文體 一人於單日內,不分國內外一律限制只能發布一篇實況文。 禁止單日內刪除文章手動置底。 若實況主於該實況台資訊中,註明不願轉錄至PTT,則任何代發實況文者皆直接水桶。 (上述紅底標示部分[具文章事後自刪追究之責],若違反則以A項水桶處理之。) 屬於同一實況開台者的實況文,於發文當下不得為板面上該半日內可供討論之第二篇, 請於發文前自行確認板面是否有前文未刪,建議可提醒該發文者刪除過時之實況文。 半日以中午和半夜 12 點為分界,分為兩個時段。 內文除連結外,須附帶兩行或超過20字的實況介紹。 文章標題必須提及完整的實況主遊戲ID,以便利板友查詢。 (後略) 舊版發文注意事項:#1MhuFdOS (LoL_Picket) [ptt.cc] Fw: [公告] T2【實況文】發 T2【實況文】相關注意事項(※ 違反者依A項板規水桶七日) 1. 單一帳號於同一日期內,不分國內外一律只能發布一篇實況文 嚴禁自行刪除文章重發,將文章手動置底之行為 2. 若實況主於實況資訊中註明不願轉錄至PTT,任何代發實況文者直接水桶處分。 ※ 請特別注意,以上項目無法透過自行刪除或修改文章避免罰則,切勿違規 3. 任何人亦不可於半日內張貼板上已有人發布之同一實況頻道之第二篇實況文, 半日以中午和半夜 12 點為分界,同一日期區分為兩個時段。 (後略) 舊版條文僅「刪除且手動置底」為自刪究責 未規範「同時段發第二篇以上」為自刪究責對象 且經查詢改版前過往 T2 判例,僅三起 T2 為同時段發文水桶 簡單確認後,以上判例應皆無在檢舉前自行刪文之情事 (其中兩三篇為 T2 水桶後文章亦無刪除) ────────────────────────────────────── 然,2016年6月板規修訂整併調整後,自刪究責條款也因此由上述板規與注意事項整併 當時NA所提修定概要中T2包含「加強重點項目使違規率降低」 本次修訂後改為現行「只要同時段多篇,後發者就算自刪也究責」的現行條款 個人可理解究責條款由「自刪置底」調整為現行條款,乃兩者合併簡化後之結果 但條文實際執行嚴格化之現象是否不妥? 且,近期開始有檢舉者利用 ALLPOST 頻繁檢舉搶輸自刪之情事 #1R137jJr (LoL_Picket) #1RT3d8YJ (LoL_Picket) #1Rb0afnI (LoL_Picket) 前板主NA曾述板規與檢舉之用意在於「維護板面秩序」 搶輸自刪對板面秩序之影響微乎其微,且可能造成惡意判例 (如:先搶發再刪除後惡意檢舉後續發文者) 是否有檢討條文之必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15.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oL_Picket/M.1540306963.A.44C.html ※ 編輯: ybite (118.170.15.121), 10/23/2018 23:04:24 ※ 編輯: ybite (118.170.15.121), 10/23/2018 23:10:18 ※ 編輯: ybite (118.170.15.121), 10/23/2018 23:11:11 ※ 編輯: ybite (118.170.15.121), 10/23/2018 23:47:08

10/24 01:03, 5年前 , 1F
另外查無T2該條變更之相關具體討論
10/24 01:03, 1F

10/24 01:04, 5年前 , 2F
該項變動是否為板規改版之疏漏?或只是我沒找到?
10/24 01:04, 2F

10/24 08:56, 5年前 , 3F
以及,此規定與其他類型文章類似情境處分明顯不符
10/24 08:56, 3F

10/24 08:57, 5年前 , 4F
如:系列文自刪為視情況究責、情報文搶輸自刪無罪
10/24 08:57, 4F

10/24 08:59, 5年前 , 5F
雖實況文有其特殊性,但不應違背單純防止超貼之本意
10/24 08:59, 5F

10/24 09:01, 5年前 , 6F
因此宜檢討自刪究責之規範範圍,以上為個人意見。
10/24 09:01, 6F

10/30 19:27, 5年前 , 7F
納入板規修訂討論
10/30 19:27, 7F
文章代碼(AID): #1RppWJHC (LoL_Picket)
文章代碼(AID): #1RppWJHC (LoL_Pi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