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Riot出新規! 選手合約或不能超過三年
※ 引述《mlda888 ((╭ ̄3 ̄)╭♡ )》之銘言:
: → keane9112 : 對沒錯R社管不到鐘 但R社 可以不讓鍾的隊伍打比賽~ 11/23 21:00
: 如同這位版友所說,
: 或許Rito無法管到法律上的合約,
: 但在LOL的世界裡,Rito就是老大!
: Rito可以給任何隊伍打比賽的資格,也可以取消任何隊伍的比賽資格~
: 只要Rito拿隊伍資格權跟鐘老闆斡旋,
: 我相信Toyz的超長合約還是可以解套的,
: 除非鐘老闆的隊伍不想打LOL比賽了。
總覺得「鍾」老闆對椅子真的沒有虧待過。
椅子當初神力盡失,大家一片不看好,其實有隊伍肯收就已經還不錯了。
大家更沒想到,居然一個月能拿25萬,一年有300萬。
大家最最沒想到的,是表現已經不太如人意的椅子,
老闆居然願意養他10年,這.....
一般LPL的老闆 LCSNA EU老闆 更不用說LMS的老闆都不太可能願意如此佛心
去用如此高額的代價「贍養」一個已經不太可能重返巔峰的選手
結果椅子事到如今說他不想被養著等退休,想去外面闖盪
而且看似有能力直達天聽讓Rito知道?!
椅子究竟有甚麼超能力?
還是真的有不明的大金主、驚世隊伍等著挖角椅子當他們的新歡?
因為要是一般人 怎麼會為了這10年大肥約背叛呢?
是我也要選每天開台爽拿捐贈小費 打打遊戲 唱唱歌
嘴嘴砲 酸酸人 聊聊八卦虧虧妹
不用打卡上下班 老闆還給你一個月25萬台幣養你
我相信鍾老闆當初一定是把椅子當朋友看的啦
不然絕對開不出25萬這種價碼
他何必花這麼多
10萬都一堆中國 韓國 臺灣高手搶著來了
10年欸 白紙黑字要你放下其他事 專心為HKE打拚
$$$完全沒有後顧之憂 要人生第二春三千萬絕對夠你開店之類的
結果朋友沒交到 隊伍也沒出國
還被椅子反告狀 說真的也是頗慘
給直接按End的人
其實說穿了我覺得椅子只是突然發現當導演比較好賺罷了。 ~THE EN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3.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oL/M.1448284864.A.EA8.html
※ 編輯: AikawaJyun (140.113.3.10), 11/23/2015 21:23:26
推
11/23 21:21, , 1F
11/23 21:21, 1F
→
11/23 21:22, , 2F
11/23 21:22, 2F
推
11/23 21:22, , 3F
11/23 21:22, 3F
→
11/23 21:24, , 4F
11/23 21:24, 4F
→
11/23 21:27, , 5F
11/23 21:27, 5F
→
11/23 21:30, , 6F
11/23 21:30, 6F
→
11/23 21:30, , 7F
11/23 21:30, 7F
※ 編輯: AikawaJyun (140.113.3.10), 11/23/2015 21:32:22
→
11/23 21:31, , 8F
11/23 21:31, 8F
→
11/23 21:31, , 9F
11/23 21:31, 9F
→
11/23 21:36, , 10F
11/23 21:36, 10F
推
11/23 21:36, , 11F
11/23 21:36, 11F
同你想法 我的感覺就是老闆是真心想交椅子這個朋友
才願意幾乎沒啥特別條件硬是要養他10年
※ 編輯: AikawaJyun (140.113.3.10), 11/23/2015 21:38:58
→
11/23 21:40, , 12F
11/23 21:40, 12F
→
11/23 21:42, , 13F
11/23 21:42, 13F
推
11/23 21:47, , 14F
11/23 21:47, 14F
推
11/23 21:53, , 15F
11/23 21:53, 15F
推
11/23 22:05, , 16F
11/23 22:05, 16F
推
11/23 22:13, , 17F
11/23 22:13, 17F
那是因為他「背叛」了 當然這就不能說誰對誰錯
椅子跟老闆背道而馳 但是 他還是爽拿25萬
他照樣能用這筆錢 他可以沒有後顧之憂的用這筆錢投資 開業
或是去兼職 完全是一個迷你小開的概念
※ 編輯: AikawaJyun (140.113.3.10), 11/23/2015 22:15:56
推
11/23 22:18, , 18F
11/23 22:18, 18F
推
11/23 22:49, , 19F
11/23 22:49, 19F
→
11/24 06:55, , 20F
11/24 06:55, 2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