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論LOL之DDOS統神/蛇王事件-法律層面探討消失

看板LoL作者時間9年前 (2014/08/20 00:16), 9年前編輯推噓51(5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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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本篇為法律文 如不妥自刪 小弟為台北某國立大學法律系大四生,平常閒暇之餘會收看統神台舒舒壓 對於這次事件蠻好奇的所以就稍微問了問查了查 在此先感謝原PO鍵盤法官於PTT上無償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此等義舉,著實令小弟敬佩萬分 惟鍵盤法官先進於原文有些地方,容許小弟做些補充與更正,望鍵盤法官大大見諒 關於刑法第360條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其實鍵盤法官先進似有點低估了我國司法實務 發展的腳步 刑法第360條係民國86年修法時增訂,端看本條文之立法理由 "鑒於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之重要工具, ~~~~~~~~~~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 ~~~~~~~~~~~(直接指出!!!) 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之癱瘓網路攻擊手法,故有必要以刑 法保護電腦及網路設備之正常運作,爰增訂本條。又本條處罰之對象乃對電腦及網路設備 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為避免某些對電腦系統僅產生極輕度影響之測試或運用 行為亦被繩以本罪,故加上「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以免刑罰範圍過於擴張。 " 由此觀之,本條文的立法理由正是為了"DDOS"而設,而民國86年即增訂,但實務上裁判目前 只找到一個,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98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裁判參照 當然如鍵盤法官先進所說,法官檢察官對於這些網路上的東西並不會了解太多, 所以整個訴訟過程,會有許多專業人士加入並協助法官,這倒是不用擔心 舉例:從本裁判內容中,可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會向網路服務供應商調閱相關IP記 錄,還有很多很多相關證據,小弟從本裁判中節錄一些: "所有電腦畫面擷取照片、DDoS攻擊以Tracert診斷工具追查IP來源說明、攻擊及被攻擊IP 時間報表紀錄、全球代理伺服器列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 查詢IP資料回覆單..." 而令各位振奮的是,本件被告是敗訴的,易言之,就是他們用DDOS攻擊別人電腦,被定罪, 刑度為: "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果易科罰金:戊要繳納18萬元罰金 反正,DDOS這種攻擊方式已經不是新聞,從86年即增訂本法之立法理由可知,而關於證據方 面,刑事調查局是有能力處理的. 結論: 1.DDOS這種攻擊方式正是我國刑法第360條之立法理由所欲規範之犯罪模式. 2.而由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98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裁判,被告正是 因為若干DDOS攻擊行為而被判有罪,因此,DDOS此種網路攻擊方式 在我國實務操作上已被承認. 3.證據方面,司法單位會同各專業人士與司法警察進行證據調查,不用擔心 4.但是在實體法構成要件方面,正如鍵盤法官先進所說,"損害"這個小弟就不太 確定,因為我不清楚開實況收入方式,但是如果因為他的攻擊,讓統神不能開實況 而收入減少,那這"損害"的要件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5.至於民事求償方面,應該是184條第2項比較有機會,這小弟還要查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64.9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oL/M.1408465001.A.6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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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各大頂尖校系的資工人救救統神RRRRR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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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想的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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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粉一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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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P孩該有黑暗騎士出來制裁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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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航航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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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講得和她說的不衝突,他說的舉證陳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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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庭上的呈現,而非實體構成要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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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實定法上構成要件下的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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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在程序法下如何發現真實,適用法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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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庭上最難的不是實體法,而是發現事實到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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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看 lh 往往都事實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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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由於這篇討論的是刑事部分,並不如民事案件中有舉證責任配置問題,刑事案件法 院 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義務,所以正如文中所說,關於涉及IP,受攻擊的證據這些,刑事調查局 會介入調查蒐證,所以民法中"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名言於刑事案件中,較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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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粉高材生出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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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LSoh (118.160.164.92), 08/20/2014 00: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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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工體育系的準備反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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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應該是在警察跟檢察官很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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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原告認警察與檢察官於調查證據方面有未盡義務之情是,可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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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現在的法官沒有"鍵盤法官"大大想的那麼食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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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LSoh (118.160.164.92), 08/20/2014 00: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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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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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一堆老闆會說產學差異太大,學校都教出會背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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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檢察官亦同阿,你如何讓檢察官判斷願意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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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職權,但是要經過警察、檢察官,這邊要先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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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至心證,也是認適用法過程,結果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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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要檢方開始偵查(刑訴228I),只要"簡單的開始嫌疑"就是依照一般之刑事犯罪偵查 經 驗判斷可能涉及刑事案件者,即為已足,門檻不高,小弟認為,蛇王的言詞與之後的斷線這 應該已達發動偵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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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閱觀眾可因給付不完全求償再轉代償請求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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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閱觀眾應該是不可能求償,因為航航沒保證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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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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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184舉證不是挺刁的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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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184條第2項,推定蛇王過失比較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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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訂閱權利義務應該不是航航要開台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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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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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你可以在航航台上,享受特殊表情符號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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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該不是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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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喔,忘記統神沒保證開台,多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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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LSoh (118.160.164.92), 08/20/2014 00: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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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這種方式如果他灌的量很大 完全阻斷=不要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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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原po你說的是客觀舉證責任,但是職權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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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79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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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他巴哈那篇應該就夠了吧..不過她這種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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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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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連Google都不想 我去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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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時無刻都有人在DDOS來DDOS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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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攻擊結束最多伺服器重開就可以重新開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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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別對專業的東西亂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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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1:55, , 118F
機器的世界沒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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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登場! 那我想請教一下有關文中提及恐嚇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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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會因為當事人沒有表露出害怕的樣子 就告不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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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鬼打牆 一下裝懂一下說自己不是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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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2:23, , 122F
阿你的認知就錯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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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多文組想法就跟I大一樣 覺得事情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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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自己又不想懂 於是裝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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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澄清一下 原原po並非真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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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就乖乖閉嘴 在那邊誤導很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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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誤導鄉民認為你是法官 給我們法律人的觀感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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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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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 根本就是浪費時間還不如速刷一場爽賺5000觀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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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馬上匯15萬給你掛一個月敢不敢了在那裡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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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4:12, , 131F
一天就耗掉多少又不是不知道整個程序冗長又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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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法律界也需要正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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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po實務經驗多,把很多黑暗面都視為理所當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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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真的舉證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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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懂LLsolo的用意,而且他每篇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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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討論很好,還有我不是什麼先進,我只是個拿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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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的法院銅牌,這些資訊航航如果有請律師,多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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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8:14, , 138F
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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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8:23, , 139F
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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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8:45, , 140F
101年第二次刑事庭決議,163II 法院職權調查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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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於被告時發動,所以163II已經不存在不利被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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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8:46, , 142F
可以看吳巡龍檢察官當初為什麼抗議。所以您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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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不會職權介入這種不利被告,除非檢方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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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是為了因應這次決議的衝擊,目前實務上法官須依第273條第1項第5款諭知調查 證據之聲請,如未諭知則判決違法。所以對原告有利證據,法院仍有負相當程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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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師或書記官差很多,到底要不要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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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9:13, , 145F
所以只要「檢方聲請」,就可以介入調查,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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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solo你都被質疑過了,還玩不膩嗎? #1JlLP1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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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王吃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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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LSoh (42.71.48.195), 08/20/2014 12: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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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上最難的往往是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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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3:53, , 149F
對了 誰去叫統神請個律師 他再用對嗨爪那套一定吃土
08/20 13:53, 149F
文章代碼(AID): #1JytXfRb (LoL)
文章代碼(AID): #1JytXfRb (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