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被盜帳號上警局問題

看板Lineage作者 (ctki)時間14年前 (2009/09/07 00:03), 編輯推噓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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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en1027 (我就是那個爬爬)》之銘言: : 問題描述: : 我住高雄 日前接到台北海山分局寄來的通知 : 要我北上去做筆錄 : 說我犯了「妨害電腦、詐欺」的案件 : 打電話去問 : 才知道是有人用了我三年沒玩的天堂帳號上去騙了別人的裝備 : 聽了之後非常傻眼 : 解決方式.. : 1.員警說除非我自己找到那個盜用我帳號的人(要我當柯南..) : 2.和對方和解 (是認錯的意思嗎? 員警說辦十件有九件和解) : 3.法院見 : 請問各位大大,有人碰過類似的事件嗎? : 麻煩給個意見 謝謝.. 先給網站 http://www.6law.idv.tw/aa.htm 根據描述找到的相關法律是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解 = 妨害電腦使用罪可以撤銷告訴,詐欺無法,你就成了詐欺犯。 那民事賠償部份? 來看看之前盜帳號的判決的例子 八月台北地方法院針對虛擬寶物竊盜案做出判決,也確立了網路遊戲虛擬寶物竊盜案判決 判決中,盜用其他玩家虛擬寶物、裝備及貨幣嫌犯,依詐欺取財罪判處罰金2500元、緩刑 2年,得易服勞役,成為國內首例因竊取遊戲「虛擬寶物」而被判刑者。本案係被告21歲 的男子吳某,今年元月5日凌晨進入「天堂」線上遊戲後,先盜用束姓民眾的遊戲帳號假 扮其遊戲角色,再竊取對方價值新台幣3萬元的虛擬寶物、裝備及虛擬貨幣,轉移至自己 的角色「凡爾賽」中。對此,法官認定,虛擬寶物、裝備及虛擬貨幣等「看不見」的網路 財產雖然是電磁記錄形式的無體物,但法律規定其視同動產,為竊盜罪之客體。嫌犯吳某 經由天堂線上遊戲伺服器,破壞被害人所持之虛擬寶物、裝備及虛擬貨幣的支配關係,並 建立自己的持有權,已構成刑法三百二十條竊盜罪。此外,吳某未經被害人同意,擅自輸 入他人帳號等,消耗其所有之遊戲時數,另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詐欺取財罪,兩 罪從重依詐欺取財罪論罪。不過,法官審酌吳某事後已與束姓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因此判處罰金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並宣告緩刑二年。 來源: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http://www.hlc.moj.gov.tw/ct.asp?xItem=29732&ctNode=97&mp=024 重點即是法官認定線上虛擬寶物視同動產,既然視同動產就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和解的下場 = 妨礙電腦撤銷 + 詐欺公訴 + 民事賠償。 9小時來回跟以上相比,你自己考慮吧。 另外法律問題還是尋找專業人士吧,像我這種只會google的就不用再多問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9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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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不會用詐欺..跟電腦相關都是用妨害電腦下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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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被盜帳號報案條子說只能以妨害電腦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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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帳號上面已經有範例了,不只妨害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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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有做被判 我想知道的是沒做民事上會附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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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還在想要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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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被判刑的說沒做被判 你找到死都找不到沒做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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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阿 我找法律網的時候 有找到刑事不起訴 但是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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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的案例 但是不是網路相關的 我只是問看看 說不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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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會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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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6:01, , 10F
想問一下 是盜用哪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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