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惑] 關於授信內容
※ 引述《dreamaybear (麻糬瘦不了咩,忍耐一下z)》之銘言:
: 大家好^^
: 下星期日即將參與授信檢定,
: 對於內容有一些不解,想問問大家..!
: (1)關於民法部分,
: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 債權人得以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 後面又提到,但對於利息,無須支付延遲利息
: ^^^^^^^^^^^^^^^^^^^^^^^^^^^
: (東展書第五章第118頁)
: 關於上面這句話,是債權人不需支付利息,抑或是債務人不須支付利息呢?
是債務人不用支付利息喔。
意思是指本金部分要加計遲延利息,
但是利息部分則不用加計遲延利息。
這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負擔過重,
除了商業習慣外,民法原則上禁止複利,
所以在債務人給付遲延的時候,
只有本金可以計算遲延利息,
利息的部分不可以。
: (2)關於代位權的部分,(東展書第五章第119頁)
: 成立要件中,有一項是{須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
: 這是什麼意思呢? 看過解釋了,依舊有些模糊...
因為代位權他的本意是要使債權人在必要時能夠順利使債權實現,
但如果債權人能夠隨意的行使代位權,對於債務人就很不利,
所以原則上限制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給付遲延的時候才可以行使。
簡單的說,就是必須要屆清償期,
債權人可以跟債務人要錢,
債務人必須要還錢而又不還錢的時候,才可以行使代位權,
不可以還沒到還錢的時候就先行使。
: 謝謝大家喔~! 一起加油吧^^
如果有錯的話,
還請大家跟我說一下。
我下個禮拜也要考,
一起加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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