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惑] 關於授信內容

看板License作者 (我不是咖啡睡)時間15年前 (2008/10/12 17: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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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eamaybear (麻糬瘦不了咩,忍耐一下z)》之銘言: : 大家好^^ : 下星期日即將參與授信檢定, : 對於內容有一些不解,想問問大家..! : (1)關於民法部分, :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 債權人得以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 後面又提到,但對於利息,無須支付延遲利息 : ^^^^^^^^^^^^^^^^^^^^^^^^^^^ : (東展書第五章第118頁) : 關於上面這句話,是債權人不需支付利息,抑或是債務人不須支付利息呢? 是債務人不用支付利息喔。 意思是指本金部分要加計遲延利息, 但是利息部分則不用加計遲延利息。 這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負擔過重, 除了商業習慣外,民法原則上禁止複利, 所以在債務人給付遲延的時候, 只有本金可以計算遲延利息, 利息的部分不可以。 : (2)關於代位權的部分,(東展書第五章第119頁) : 成立要件中,有一項是{須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 : 這是什麼意思呢? 看過解釋了,依舊有些模糊... 因為代位權他的本意是要使債權人在必要時能夠順利使債權實現, 但如果債權人能夠隨意的行使代位權,對於債務人就很不利, 所以原則上限制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給付遲延的時候才可以行使。 簡單的說,就是必須要屆清償期, 債權人可以跟債務人要錢, 債務人必須要還錢而又不還錢的時候,才可以行使代位權, 不可以還沒到還錢的時候就先行使。 : 謝謝大家喔~! 一起加油吧^^ 如果有錯的話, 還請大家跟我說一下。 我下個禮拜也要考, 一起加油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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