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立法者通過 違憲之法... 之疑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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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只留題目>. 首先,我猜想原PO的目的是想讓大家討論白黃間的論述理由. 與爭點誰較正確,因內容很多,尚未細看,我只先就個人對. 這個命題的看法簡單論述。. 一 先舉一簡單例子,「寫錯字」這個整體行為是「字」錯. 了?還是「寫了錯字這個行為」錯誤?還是「寫字」行. 為錯誤?. 如果跟本文所
(還有308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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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我不是法律界人士,我嘗試拿開那些比較專業性的法律詞語,大家看看. 是不是這樣的意思。謝謝了。. 大致上說,. 憲法是法律的最高“原則”,每一條法令則是具體的“實現”及“體現”。. 憲法更像是全人民對法律精神所達到的“共識”,在達到共識後,才訂出一. 條條的法令。. 訂出法令的工作,由立法院來執行
(還有49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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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上都有可以在斟酌的空間,不過,結論是黃方正確。. 白方曾說:. 憲政精神不就是憲法的一部份?違反憲政精神不就是違憲?. 當然我是說真正的憲政精神,可以從既有的法律材料中推導出來的那種,通常我. 們稱為憲法原則。而不是像「雙首長制的精神」那種沒頭沒尾的東西。. 又說. 不正因為立委掌有的立法權是憲
(還有72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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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整串討論貼上來...(源自政治板). 兩肇說法用雙色分開,. 白:「立委立違憲之法 這個行為本身沒違憲 是法違憲無效」. 黃:「立委立違憲之法 這個行為違憲」. 想請問哪邊說得正確. -----------------------------------------. 請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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